〔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6)06-0011-07 在汉语中,就“道德”一词的本初意义而言,是由“道”和“德”两个单词结合而成的,“道”指的是规律,法则;“德”是得到的意思,“得到”是个及物动词,所以“得到”应该是有对象的。在道德中,所“得到”的乃是“道”。《管子·心术上》释德:“德者,道之舍……德者得也,得也者,谓其得所以然也。”“所以然”指的就是“道”。因之,“道德”的基本含义就包括:一是指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二是指依此而形成的价值倾向,即人们对社会生活的道德评价。 一般来说,以往的伦理学说都是围绕以上的内容展开的,张载和康德的思想也不例外。这样一来,虽然说两者相距几万里,相差数百年,但他们的思想却有了这样那样的联系。虽然他们各自研究的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不同,但其中不乏相通的地方,当然也存在相异之处。其中的相异反映着他们的思想所代表的民族特性,也体现着他们所处历史时代的要求。对张载康德思想的比较研究就具有一定的思想意义。 一、“无意为善”与定言命令——张载康德伦理道德的义务 这里说的义务,是道德意义上的,而非法律、宗教意义上的。我们认为,应把这种义务规定为伦理道德义务。义务指的是“应该”做的事情。义者,宜也;务者,事也。但是我们可以根据道德的意义做出引申,对道德义务做出这样的理解:“义”在名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应该做的事情,“务”在副词的意义上可理解为务必、一定、必然的意思。因此,“义务”就不仅是应该做的事,而且是必须做的事。“义”之“应该”和“务”之“必然”是内在统一的。不过,由于道德的义务和法律的义务不同,不像后者那样,所讲义务具有外在的强制性,道德所谈的义务主要具有内在的强制性,即出自于“良心”的要求。 张载和康德分别把其伦理道德的义务规定为“无意为善”和定言命令。“无意为善”和定言命令又分别决定于天地之性和善良意志。 张载的“无意为善”源于孔子的“毋意”和孟子的“性善论”。他在承传前贤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这样的道德形而上学命题:“无意为善,性之也,由之也。”(《正蒙·中正篇》) 他把“毋意”解释为“毋常心也,无常心,无所倚也……率性之谓道则无意也。性何尝有意,无意乃天下之良心也”(《张子语录》)。所以,他的“意”,不是指一般的道德意志,而是指人们的“私意”,指有所待于功名利禄的意欲。他区别了“性”和“意”,肯定了“率性之谓道”的普遍必然性。所以,王夫之在注释张载的“无意为善”时说道,“无意为善,性之也,由之也”,即“性成乎必然,故无意而必为。由者,以其存于中者率而行之也,孟子曰:‘由仁义行’”。(《张子正蒙注卷四·中正篇》) 传统的儒学思想是以“性善论”作为自己伦理道德基础的。张载之所以提出“无意为善,性之也,由之也”,在于他的这一命题的逻辑前提是“性善论”,“性善论”的基本观点是人性本善。人的所作所为都是由“性”决定的。从人性善的理论出发,就可以得出“善性是善的”这一逻辑分析命题。因为在分析的命题中宾词蕴涵在主词中,所以其本身就具有普遍的必然性。因此,人的善行就成为由“性”来决定,由“性”决定的善是普遍必然的。由“性”决定的为善,就是“无意为善”。 张载讲“无意为善,性之也,由之也”,其原因在于孟子的“由仁义行”。孟子的“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孟子·离娄下》)表明“仁义”是人的本体之性,属于人的本然性存在。“仁义”是内在于主体的,而“行仁义”无疑是把“仁义”看成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仁义”便成为外在的工具。张载的“无意为善,性之也,由之也”,就是把为善看成是由人的本体之性——善性决定的,张载把这种善性叫做“天地之性”,由善性所决定的为善就是“由仁义行”。所以,“由”在这里就具有了以下两层意思:一是讲原因,即讲为善的原因,是出自主体的道德本性——“天地之性”。二是暗含了自由的内容,即所谓的“率性之谓道”,率性而行善。对于主体而言,这既体现了其自在之性,又是其自为之性的表现,行善是由“性”而发的,非受外在的强制。因此,主体是自由的,“率性之谓道”是主体行为的自觉表现。由“性”而决定的“无意为善”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及道德自律。 按照张载思想的逻辑,他必然拒斥“有意为善”,原因在于“有意为善,利之也,假之也”。王夫之解释说:“利者,利其功,假者,假其名。”(《张子正蒙注卷四·中正篇》)所以“有意”就是“有心”、“有常心”的意思,即有追逐功名利禄的意思。因此,“有常心”就不能“虚心”,不“虚心”就不能“尽心、知心、知天”,不能步入“天人合一”的“诚明”之境。相反,“无意”则“无常心”,“无常心”就是“虚心”。张载说:“虚心然后能尽心”(《语录》),“尽心”则能“知性、知天”,由之而步入“诚明”之境。 康德对道德义务的探讨方式,同张载有相似之处。如果说张载把人的本体之性——“天地之性”作为其学说的奠基石,那么,康德则是把人的本体意识——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善良意志,作为其伦理道德学说的根基。体现这一根基——善良意志的形式,就是他的道德命令,即定言命令。 定言命令并非要限制道德主体的自由,恰恰相反,它所展示的正是主体的自由。定言命令中的“定言”二字,就体现了道德主体的自由性及道德活动中人的主体性。康德哲学中道德个体与宇宙体系的决裂[1]这一特征,反映在定言命令上就是道德主体可以摆脱外物的影响,可以摆脱自然因果律之轭的挟制,其意志不以外物为目的、为内容、为质料,由此而奠定了德性伦理学的基础,这表明康德伦理学和张载伦理学在出发点上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