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伦理视野中的中西文化之差异

作 者:

作者简介:
倪愫襄(1965-),女,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湖北 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在制度伦理及其安排的问题上,中西文化表现出了不同的路径和取向,如人性善与人性恶、人情主义与契约精神、国家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差别。反思中西文化在制度伦理、制度安排上的利弊得失,对于我们建构制度伦理、实践传统文化的现代转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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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07)01-0016-04

      在制度伦理及其安排的问题上,中西文化表现出了不同的路径和取向,对不同社会制度的实践也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反思中西文化在制度伦理、制度安排上的利弊得失,对于我们建构制度伦理、实践传统文化的现代转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人性即人的自然本性,人的天生本性是趋向于善,还是趋向于恶,在中西文化中各有争论和探讨,但总体上,中国传统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人性善的主张,西方文化却主要以性恶论为主导。两种不同的人性论取向,给中西社会制度的安排和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从先秦的儒家开始,人性善成为中国文化的主流意识。虽历经西汉经学、宋代理学、明代心学的改造,但性善论的立场始终没有改变,成为影响中国传统文化和政治治理的主要理念。

      儒家孔子的德政、孟子的仁政主张正是基于人性善的理论。儒家认为只要具有仁、义、礼、智等善端,只要诚心修身,便可内圣外王。即“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1]为此,修身不仅成为成圣成仁的起点,也是修齐治平的主要手段和途径。自此,以儒家为主导地位的性善论学说,为中国封建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一方面,人性善的主张制造了一个道德理想主义的社会,即以道德作为理想和预设的目标成为人生和社会存在的目的。人为道德而活,人为求善修善而修身养性,从此,道德渗透到人生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成为道德的存在物。由此,教化、修养、立志等就成为社会生活和个体生活的重要内容,成圣成王成为人生的理想和目标。一方面,人性善的主张为集权主义提供了文化支撑。如朱熹就把“理”归结为仁义礼智之类的道德原则,经过演绎最终使道德的“天理”成为宇宙的真正本体。这样就把道德的“理”与具体对象区别开来,道德本体也就具有了超验、普遍的本质。由此,道德也成为压制人性、私欲的一种规范形式。“惟无私,然后仁。惟仁,然后与天地万物为一体”,[2]强调道德本体的超验性和普遍性,以及对个体的超越性和统治性。把道德视为超越个人利益之上的最高标准,人就只能是道德的工具或道德的体现物。由于道德的先验性,皇权作为道德的化身和代言人,成为道德的权威和道德完善的代表,因此,皇权以道德本位的形象出现,皇权就成为超越法制、超越法则的绝对权威,任何人都不能取代和僭越。同时,加强道德教化、思想禁锢也成为皇权统治的有效手段,制度与法治只是维护皇权的形式和工具,权力制衡与监督更无从谈起。可见,人性善的理论是导致中国传统社会重视伦常、忽视规则,重视教化、忽视制度,重视德性、忽视法制的主要思想基础。

      中国传统文化中也有性恶论的主张,但其并没有如西方性恶论那样成为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却成为“人治”的工具,是与人性恶理论的建构基础和社会背景相联系的。如荀子的性恶论,也主张礼制、法治,但却又成为“人治”的工具,并没有主张依法制约权力,主要是与专制制度的社会背景相联系的。如韩非子的性恶的主张,强调法制,但由于皇权至上的社会背景,法制也沦为刑治,成为皇权严刑酷法的统治工具。此外,从理论层面而言,不论是荀子的性恶论,还是韩非子的性恶论,都不具有逻辑本体论的意义,不具有形而上的意义。也就是说,他们的性恶论更多地是从经验论的角度来谈论人性的“恶”,如荀子认为性恶是可以改变的,可以“化性起伪”的思想,不具有理论的假设意义,就不具有理论的彻底性。理论的局限也是时代的局限,不论是性善论和性恶论只要是为专制主义提供理论支撑,就会成为专制主义的工具和护身符。

      与中国文化的性善论的主流传统不同,西方文化一开始就表现出一种罪感文化,认为人性为恶。不仅体现在基督教中的“原罪”观念,也体现在思想史上的性恶论的主张。

      古希腊的思想家柏拉图早年肯定知识即道德,理性即善,也希望通过哲学王去治理国家,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张相似。但晚年的柏拉图却已表现出对人性的不信任,他意识到:“热心向善,竭力向善的人不容易找,要找到许多这样的人更不容易。”[3](p478)柏拉图虽然没有直接提出人性恶的论断,但他由对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国转向对法律的强调,说明他对人性是否向善的问题已有所保留。他认为,“我们只是普通的凡人,我们制定法律只是为了纠正凡人的过失”。[3](p612)尽管柏拉图还是希望通过法律的制度达到善的目标,但他已经清楚地认识到只有纠正恶、抑制恶才能达善。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4](p9)

      在西方近代思想家,尤其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那里,主要就是依据人性恶的理论构建社会制度的。人性恶作为对人性的假设,不仅否认了完人的存在,而且也否认了弃恶从善的可能性,由此,尤其表现出在政治生活中对人的极端不信任,表现出对权力的极端的怀疑。正是这样对人性的不信任,使得启蒙时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采用法治来治理国家,以法治来制约和制衡权力,克服了专制主义、权威主义的弊端。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5](p154)正是建立在人性恶的权力制衡、法治至上的体制,使西方社会政治体制,社会制度逐渐适应了市民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说,人性恶为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奠定了价值基础和逻辑前提,为防止制度腐败和权力滥用提供了理论预设。与此同时,基于人性恶而建立起来的社会机制和法律制度,又成为有效地防止人性恶走向社会恶的手段。正如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家所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6](p264)也如当代社会哲学家波普尔所说:“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甚至最好的人也可能被权力腐蚀;而能使被统治者对统治者加以有效控制的制度都将逼迫最坏的统治者去做被统治者认为符合他们利益的事。换句话说,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甚至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7](p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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