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伦理学方法的反思平衡:意义与局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志江(1964-),男,河北沙河人,博士,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研究方向:现当代西方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科学·经济·社会

内容提要:

在西方道德哲学史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论证方法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基础主义。与之相对,在真理论的融贯论启发下,罗尔斯提出了道德规范论证的一种新的合理性标准,即融贯论标准,并实践了一种新的规范证明方法:反思平衡方法。反思平衡方法试图为深陷困境的西方道德哲学寻找一条摆脱危局的思路。它激发了二十世纪后期西方道德哲学的繁荣局面。但是这一方法很难成为主流,这是因为,基础主义作为西方哲学和文化的传统,仍然很牢固,同时它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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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815(2006)04-0073-05

      伦理原则和判断需要论证,这是一个社会之理性文化的一部分。在西方道德哲学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论证方法一直是基础主义。但是,尽管道德哲学家在基础主义的框架内作出了种种努力,普世的道德法则仍然没有确立起来。于是,如何进行道德论证?道德规范的理性论证是否可能?这些问题就被迫切提出来了。20世纪中期,在西方学术界普遍弥漫着一种对理性的失望情绪,罗尔斯以其“康德式”正义论,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他提出了伦理学思考和论证的新方法——反思平衡。这一方法一方面响应了当时的非基础主义思想潮流,但在另一方面,它并没有像后现代哲学家那样把基础主义作简单化处理,而是试图接续其中的理性主义传统,重新唤起理性在道德实践领域的权威。反思平衡在罗尔斯的理论建构中起着重要作用,那么它作为一种一般的伦理论证方法,是否成功呢?本文拟就这一方法的一般程序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思考其局限性。

      一、伦理学中的基础主义

      西方哲学文本中长期以来就存在一个“基础”隐喻。事物都有根据、原因,即基础,研究一事物也就是追问其基础。但“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这一术语相对来说却是新的。由于语境的不同,不同的人使用的不仅是它的一般含义,而是往往赋予了它特殊指涉。苏珊·哈克指出,基础主义这个词可以用在知识论语境中,也可以用在一种证成理论中。[1](p13)作为一种普遍的哲学方法,它也贯穿在伦理学理论中。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基础主义是这样一种观念:我们的道德信念是一个多层次的、有组织的结构,其中包括基本信念(最高道德原则或形而上学判断)和非基本信念(特殊的道德信念和具体的道德判断)。基本信念是独立的,具有更普遍的涵盖力和更大的可靠性、确定性;非基本的信念和整个信念体系的证明依赖于基本信念,道德证明的唯一合理程序是从基本信念推导出具体的道德判断,由此使非基本信念获得基本信念的支持,这个程序决不能反过来。因此在基础主义伦理学中主要的任务是澄清基本信念,即最高的道德原则或相关的形而上学判断。

      当然伦理学中的基础主义也是具体多样的,在对于基本信念的更具体的看法上呈现出不同观点。从基本信念的来源上说,有人认为它来源于直觉,有人认为它来源于经验;从基本原则的数量上说,有人认为只有一个最高原则,有人认为有多个基本原则;从基本信念的确认方式来说,有人认为最高原则或基础是自明的,不需要证明,或不能证明,有的人却认为最高原则也需要或能够得到证明;从基本信念与非基本信念的关系上看,有人认为非基本信念不是独立的,而是必须从基本信念中推导出来,有的人则认为,非基本信念可以是独立获得的,但必须获得基本信念的认可和支持,才具有合理性、可靠性。

      如果具体考察他们关于道德证明的推导方式的话,可以区别为两种:第一种是笛卡儿式的。伦理学家们试图找到一个或多个自明的原则,从这些原则中推演出一系列标准和准则,最后说明我们的各种具体的判断。比如诸多近代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都试图从某种关于人性的第一原理、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等开始,推导出一个完整的道德和政治规范体系。第二种是摩尔指出的自然主义的论证方式(罗尔斯认为这是一种误称)。在这里,伦理学家们试图给出道德概念一个非道德的定义,然后确定一个与此定义相应的一个道德判断是否真实。比如,先给“善”下一个定义:“善是快乐”。那么,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善就通过观察它是否能带来快乐而确定。这种论证方式不一定认为首要原则或定义是自明的,它们强调的是概念分析在伦理论证中的重要性。我想,用“苏格拉底—柏拉图方法”命名此论证思路是合适的,虽然苏格拉底、柏拉图的对话可能恰好证明了这种方法的无益。笛卡儿思路和苏格拉底—柏拉图思路有一个共同点,即他们认为,有一个最高的道德原则或道德概念的定义,它是我们进行道德论证可以诉诸的最终根据。

      这种基础主义想法在20世纪遇到了强烈的挑战。麦金太尔、罗蒂等给予了直接或间接的批评。特别是麦金太尔,他用戏剧化的笔调描绘了当代西方道德哲学的一幅混乱图景,并且断言,这是启蒙理性之道德谋划必然失败的结果。而就启蒙的道德论证全都诉诸于基础主义的论证策略来说,这种道德无序状态无疑表明了基础主义的失败。

      那么基础主义为何失败呢?这主要是基础主义自身的逻辑缺陷造成的。第一,基础主义诉诸第一原理、最高原则,但是何谓第一原理?什么是最高原则?对这些问题各派基础主义众说纷纭,从来没有达成一致,这就难免让人怀疑所谓的第一原理是不是存在。第二,许多基础主义者认为基本信念是自明的,无须证明或不能证明。这就与他们宣称的理性主义发生了抵牾。如果有不能证明的前提、最高原则,那么面对这样的前提和原则,人们除了盲信以外,还能做什么呢?因此宣布最高原则无须证明或不能证明,无疑是理性主义的自我拆台、自我否定行为。第三,社会生活是丰富复杂的,人们的各种活动都涉及到道德判断问题,而且人们的活动都是具体的,要作出合理的道德判断,往往需要顾及各种具体环境。对于如此复杂的社会生活,要用一条或数条最高道德原则作为基础来推演出指导行为的准则和判断,基本上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基础主义的论证模式虽然具有简洁明白性,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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