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评价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邹顺康(1969-),男,四川德阳人,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重庆 400715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道德评价是人们依据一定社会的道德价值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对他人或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善恶价值判断,以表明褒贬态度的道德活动。道德评价所形成的社会舆论直接作用于行为主体的思想和行为活动,对行为主体的道德行为选择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如何科学、客观地对人们的行为活动予以道德评判,必须澄清几个基本的理论问题:一是关于道德评价的标准问题;二是关于道德评价的依据问题;三是关于道德评价的权重问题;四是关于道德评价的方法问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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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6)05-0047-05

      道德评价是指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人们,依据一定社会的道德价值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对他人或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善恶价值判断,以表明褒贬态度的道德活动。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总是在有意识和无意识之中,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对自己身边的人和事进行着道德评价,通过在情感、言论和行为上的倾向性态度表达自己的认识和看法。根据道德评价主体的不同,道德评价可分为自我道德评价和社会道德评价。自我道德评价是指行为者本人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对自己的道德品质、行为意向以及已经发生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自我认识、评价和判断。其主要特点是行为者既是道德评价的主体,又是道德评价的客体。自我道德评价的目的是直接为行为者本人认识和调节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服务的。其道德力量来自于人们内在的道德心理机制,诸如道德责任感、道德义务感、道德良心和荣辱感,等等。社会道德评价又可分为自觉的社会道德评价和自发的社会道德评价两种形式。自觉的社会道德评价是一定的阶级、国家或社会组织有目的的行为活动,其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道德评价活动有意识地在社会层面向人们宣传、灌输某种道德原则规范,帮助人们提高自身的道德认识水平和道德判断能力。自觉的社会道德评价代表了一定阶级、国家和社会组织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要求,十分鲜明地向社会昭示着一定的阶级和群体最基本的道德主张和价值导向。自发的社会道德评价是人们凭借自己的善恶观念、生活经验或者传统习俗,对某一社会现象、事件和行为自发表达的看法和态度。自发的社会道德评价往往与一些偶然的行为事件联系在一起,因而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随意性。由于参与自发的社会道德评价的人各自的善恶观念和生活经验都不相同,因而往往对同一事物和现象会有自己不同的认识和看法,在评价的结果上就会经常出现毁誉参半、褒贬不一的情况。自觉和自发的社会道德评价,都会在一定范围内形成某种道德舆论场,前者形成社会宏观的道德舆论场,后者形成社会微观的道德舆论场,任何社会个体都是同时身处于这两个舆论场之中,并同时受其影响。道德评价的舆论方向对行为主体的行为选择活动将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所以如何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活动予以科学、客观地道德评价就显得非常之重要。为此,我们必须首先要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关于道德评价的标准问题

      道德评价必须依赖于一定的道德价值标准,人们进行道德评价活动时总是从一定的道德价值标准出发来对具体的人和事进行善恶价值判断。因此,如果没有这个标准,我们将无法“知是非、辨善恶,别美丑”。然而,在社会生活中到底有没有一个统一的道德价值的认知标准却是人们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道德评价不可能有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人们的道德观念差异很大,甚至是完全矛盾的,因此,要找到一个统一的价值认知标准是十分困难的。道德的时代性、民族性、阶级性和地域性决定了道德永远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正因为如此,在日常生活中针对同一件事情,人们的道德评价往往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况,很难在意见和看法取得一致。尤其在阶级社会里,由于各阶级总是从自己的阶级利益的角度来衡量善恶,把有利于本阶级的道德价值观念称为善,把不利于本阶级利益的道德价值观念称为恶,因此,阶级的对立必然导致不同阶级在道德评价标准上的差异和对立。这些都说明道德评价根本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评判标准。理论界的“道德相对主义”者就持这样的观点,他们认为道德永远是多元的、丰富多彩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认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标准,每个人都具有根据自己的价值认知和标准来进行道德评判的权利。社会惟有尊重和维护了人们的这一权利,才能保证个体的独立性与自由性。任何社会如果企图用一种所谓“统一”的价值标准来强加于人,那就是在推行强权道德,是道德上的霸权主义。

      以上看似在理的观点,事实上其认识是非常片面的,其主要错误在于他们没有搞清楚多元价值观与主导价值观的关系,从而在道德认知上犯了不可知论的错误。我们必须意识到:一方面,社会的价值观的确是多元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人们的价值观有很大的差异。而且,这些价值观的确都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别人一定要接受某一价值观念;但另一方面,在一定的时代、民族和地域的范围内,多元的道德价值观当中又必然有一个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它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所普遍认同的行为价值取向。这些价值观念之所以能够在社会当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反映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共同的愿望和需要。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主导价值观代表了一个社会最起码的善恶是非观念,它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健康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绝对不能在只看到价值观的多元性的同时,看不到主导价值观的存在,否则我们将丧失最基本的善恶认知能力,而社会道德评价的关键就在于要善于在多元的文化价值环境中用社会的主导价值观来引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所以,无论人们在进行道德评价时在意见和看法上存在着多么大的分歧,社会道德评价仍然应该具有一个相对主导的认知标准,它事实上代表了一个社会的最基本、最起码的是非善恶的价值取向,这应该就是一个社会在一定的时期相对统一的客观标准。马克思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就指出,社会道德评价的客观标准是是否合乎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是否有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凡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最终有利于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事情,都是善,反之,则是恶。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因此,这一客观标准是具体、历史的。可见,我们不能抽象地谈论道德评价到底有没有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而必须将之与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结合起来,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道德评价标准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我们在承认标准多元化的同时,还必须认识道德评价标准的相对统一性,否则,就会在道德认识上犯不可知论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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