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验实质与道德价值

——舍勒实质价值伦理学解读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中南大学应用伦理学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伦理学、公共管理学,长沙 410083 王晓玲,中南大学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长沙 410083

原文出处:
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在实质先验主义的基础上,通过区别善的事物和价值、目的和价值,论证善恶价值的特殊性质,确定了价值领域是个先验实质的领域。道德价值既不是“善物”也不是“价值物”,而是一种具有实质性或非形式性内容的善恶性质或关系,个人才是道德价值的真正主体,道德价值也只有在个人的价值情感中显现出来。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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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06)06-0651-06

      马克斯·舍勒(1874-1928)是20世纪初期德国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是现象学的价值伦理学的创立者,现代哲学人类学的奠基人。在现代西方伦理学中,舍勒的价值伦理学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舍勒以天主教世界观为价值观背景,以现象学方法为认识论基础,以批判康德伦理学为出发点,系统地论证了价值、情感、人格及其关系在人类道德生活中的地位,力图形成一种符合客观主义、绝对主义精神要求的现代伦理学,为消除欧洲和德国文明的危机,重建合理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一种正确的人生观。他在实质先验主义的基础上,首先通过区别善的事物和价值、目的和价值,论证善恶价值的特殊性质,确定了价值领域是个先验实质的领域,并逐步系统地建构了其实质价值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他所提出的价值理论直接为尔后的尼古拉·哈特曼创立一门系统的道德现象学和价值学奠定了基础。

      一、 价值的特性及其基本分层

      在舍勒看来,价值是一种独立于载体之外的先天的质。这里所说的“先天”是指现象学意义上的“先天”,即对象在直觉中的直接被给予性。舍勒还认为,价值作为一种先天的质,既然是先天事物而存在的,不是通过一种普遍归纳获得的,那么就属于事实领域。他区分了三种事实:自然的事实,它是关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事物和事件的那种天真信念的事实;科学的事实,它是关于我们科学研究中的事物和事件的那种逻辑信念的事实;“纯粹的事实”,它是现象学所提示的事实。他认为,纯粹事实是现象学给予的直接内容,因而它们不依赖于归纳知识并与因果无关;它是充分被给予的,因而在经验上是清晰的;它是先验的,但同时又包含着我们单纯经验中所包含的内容的全部丰富材料,它反对自然事实和科学事实的符号化倾向,而返回到了最初的意义来源,把运用要领的科学和满足于符号的文明还原为直接体验性生活;它是绝对的,无论是把纯粹事实加入到感觉经验还是把感觉经验加到纯粹事实,纯粹事实都不会发生变化。在舍勒看来,价值就是这样一种纯粹事实,它作为一种先天的质,不仅具有先天性,而且具有客观性、独立性、绝对性和自明性。

      价值是客观的,它独立于我们的意志、情感、理智和认识,我们可以直接在事物中确认价值性质。“一个自我是否‘拥有’价值或‘经验到’价值,一般说来都完全与价值的本质无关。正如事物(如数字)或自然的存在并不假定一个‘自我’一样,价值本质所蕴含的存在也是如此。”[1](189)价值是独立的,它不是我们附加到事物之上的,我们所追求的知识之真、道德之善、艺术之美、宗教之圣,其本身就是独立存在的本质。即使谋杀从未“被判有罪”,它仍然是件罪恶。虽然善行从未受到人们的注意,它仍不失为其善。”价值是绝对的,它不受任何行动决定,无论这种行动是历史性的、社会性的、生物的,还是个人的,都是一样的。

      我们对价值的认识是相对的,但价值本身并不是相对的。他说:“现象学的事实指出,就在对某一价值的感觉感知中,那有别于其知觉的同一价值显现出来,所有这样的知觉在每种包含一种感性知觉的可能情况中都是真实的,而其结果是,感性知觉的消失并不减少价值的本质。”[1](189)价值是自明的,关于事物的价值清晰而明显地显现给我们,我们很熟悉,而不用面对价值载体的情况。

      从以上客观主义、绝对主义出发,舍勒反对主观主义、相对主义、怀疑主义和历史主义价值论。舍勒认为,它们归根到底都是主观主义价值论。它们之所以都持这种立场,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要认知并判断客观价值比认知任何其他客观的内容要困难,这是一个最突出的事实。”[1](189)例如,怀疑论就是这种原因大气层导致的。一种自卑感和在理解价值时的“深沉而秘密的无能经验”,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沮丧之感,导致了一种“报复的行动”,也就故意主张价值是主观的。

      舍勒还认为,价值的层次关系是先验的,是已经按照高低秩序排列好了的,甚至那些不为人知的价值也具有这种层次性。这种层次性又是内在于价值本质之中的,因此它是不变的,并且外在于人类经验。层次的关系属于一种先天的本质,然而这并不表示价值层次的安排在逻辑上可以推演出来。他说,价值的有序等级决不能从其他东西中推出或导出,较高的价值为在前的活动所理解,这种活动有一种直觉置先的显然性,而这种置先性决不能被任何逻辑推演所代替。那么,怎样认识价值的层次呢?舍勒像布伦坦诺一样,相信有一种偏爱(vorziehen),这种偏爱就是我们认识到价值判别的恰当媒介。在他看来,偏爱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行动,它既不同于判断,也不同于选择。价值判断是基于先于它的偏爱的,选择则是一种包含了对价值优越性的认知的倾向。偏爱的实现并不表现出倾向、选择或意愿。当我说“我偏爱玫瑰而不爱百合”时,我并不是在考虑要作选择。选择是在行动的范围内才发生的,偏爱指涉的则是价值对象和价值。就价值对象而言,偏爱和经验有关,而就价值而言,偏爱则是先入为主的,与经验无关。偏爱有时是直觉地发生的,无须我们意识到它的活动,有时则是有意识地发生的,并且伴随“反省而来”。

      既然价值的等级是在偏爱的行动中认识到的,那么就可以从偏爱的行动分离出确定价值等级所使用的标准。舍勒认为这种标准有五个:(1)持久性。价值越高就越能持久,如物质财富就不如精神财富持久,因此精神财富的价值高于物质财富的价值;爱的价值本身就包含着持久性,说“现在爱你”就没有意义。(2)不可分性。越多的人能共享,越少需要被分开,价值就越高。如艺术品的价值就是无需分开而大家能共享的,但食品就只有在被分开时,人们才能共享。在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利害冲突的根源只存在于低级的价值领域之中,因为不存在为得到一份不可分割的高级价值而进行的斗争。(3)对其他价值的相对独立性。越少以别的价值为根据,价值就越高;高一级的价值独立于低一级的价值,而低一级的价值要以高一级的价值为基础。譬如,快乐价值以生命价值为基础,而不是颠倒过来,生命价值以快乐价值为基础。(4)令人满足的深度。价值体验越深刻而强烈、使人得到的满足越大,价值就越高。(5)与感觉主体机能的相对独立性。越少与依赖特殊自然机体的感情类型发生关系,价值就越高。譬如,愉快的价值对感性知觉有特别高的依赖性,而精神的价值特别是宗教的价值较少依赖于主体的机能,因此高于对人有用的东西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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