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924(2006)07-0015-07 价值论指导方法论。要有效而科学地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必须对价值、自然的价值等予以认真的反思与审视。 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生态伦理学应运而生。非人类中心主义从自然的系统性与自组织性理论出发,否定价值的主体性和属人性,主张价值的内在性与客观性。例如,生态中心主义的代表人物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就认为,既然自组织理论告诉我们,自然界的每个事物都具有自我修复、自我完善的价值评价与实现能力,都是它自己的“目的中心”,那么,这些事物就具有了相对于自身而言的“非工具价值”,简称“对象的自我目的性”,它是人类“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立论依据。据此,他提出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论”:“自然系统的创造性是价值之母,大自然的所有创造物,只有在它们是自然创造性的实现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凡存在自发创造的地方,就存在着价值。”为了反对佩里的“片面的价值主体性”,即把自然的价值看成是人的“欲望的函数”;同时也是为了反对詹姆斯把自然的价值看作是人的“心灵送给世界的一个礼物”,罗尔斯顿同样运用自然的自组织理论,把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看成是自然自我进化、自我组织而成的动物。“大自然不仅创造出了各种各样的价值,而且创造出了具有评价能力的人。自然是朝着产生价值的方向进化的;并不是我们赋予自然以价值,而是自然把价值馈赠给我们。”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看来,无论是就价值的主体性而言,还是就价值的客观性而言,自然的价值都只是自然通过负熵或序增的自组织过程而得来的价值,与人的需要和评价无关[1]。 非人类中心主义从自然的内在价值论出发,倡导人类呵护自然、敬畏生命,主张对传统价值论和传统伦理学进行一场根本性的革命,这对于我国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无疑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自然真的具有客观的内在的价值吗? 1 自然的内在价值论存在着自身难以解决的逻辑矛盾 第一,非人类中心主义虽然否认了传统的“效用”即为“价值”的意义所指,但是“内在价值”并没有从根本上超越“效用性”。同人类中心主义的目标相一致,非人类中心主义以为,自然只要对人类有用就必须得到保护,这样的看法恰恰是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只不过,与人类中心主义不同的是,他们把有用性由人扩大到了整个生态系统。例如,罗尔斯顿就说过:“我们要扩大价值的意义,将其定义为任何能对一个生态系统有利的事物,是任何能使生态系统更丰富、更美、更多样化、更和谐、更复杂的事物。”[2]人们完全可以从这句话出发,得出:正是由于自然生态系统对于人类整体的生存与发展有着根本的价值和意义,所以,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仍然是属人性的工具价值。在人类行动的出发点上,人绝不可能仅仅为了某种纯粹的“绝对理念”而自觉保护自然的系统性与整体性,只可能是以此为前提,以生态学的规律性为要求而选择着眼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的实践方式,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生存方式。另外,假设任何名义的伦理学都不会公开主张反人类,那么,无论把“内在价值”定义在多高的位置上,其根本的意义也只能是指人的最根本的手段价值。由此,内在价值并没有超越属人性或效用性,那种以人类整体利益为根本价值目标的观点只是被“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目标深深地隐匿了。因此,非人类中心主义把价值范畴定义为自然事物的普遍属性,并以此出发来理解并攻击人类中心主义的传统的效用性价值,就犯了一种“范畴误置”的错误。 第二,非人类中心主义虽然否认价值依赖于人的需要和评价,但是,在论证方法上,它却不自觉地陷入了“自然主义谬误”的窠臼。非人类中心主义所谓的“内在价值”,暗含着这样几条隐性逻辑:①以自身的目的的事物就具有价值,“如果一个对象自身就是某种目的,它就具有内在价值”、“内在的善就是作为其他的善之所以为善的原因的善”;②事物的固有属性本身就是价值:对象的“内在价值”是就其“内在属性、特征”而言的,或一事物与其他事物所不同之处;③事物具有的不依赖评价者评价的那些价值;④对系统的稳定具有基础性功能就是价值[3]。在此,内在价值论至少犯了两条错误:其一是在总体论证方法上的“自然主义谬误”,对此给予不遗余力地批判的,恰恰就是被各种客观价值论视为理论渊源的摩尔。摩尔认为,用一个自然客体的或者自然客体集团的某一性质来代替“善”,以论证“什么就其本身而言是善”,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4]。这种论证要么借助形而上学的力量,要么借助自然科学对“正常的”和“必须的”东西的论证,来郑重地假设自然客体为其自身的价值。其二,在具体论证中对概念的非法挪用。非人类中心主义在把“目的性”、“能动性”、“创造性”这样的概念赋予有机体和整体自然的时候,似乎把自然的进化描述成了某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于是自然就具有了所谓的内在价值。诚然,现代有机论的复活,使“机体“概念取代了”机械”概念成为了“自然的隐喻”,但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硬要把生物的进化解释为创造性、把适应性解释为能动性、把自组织性解释为目的性,以此来论证自然价值的主体性和客观性,并没有仔细考虑自然科学家对这些描述所作的界定,这样的挪用在认识论上显然是不合法的[5]。 第三,非人类中心主义虽然否认人作为价值的利益主体,但是在建构价值主体时却存在对策性误置。从逻辑上说,如果要否认人作为价值的利益主体的地位,那么可以有两种方案:一是抹杀人的价值主体性,赋予自然万物具有同人相等的“权利”;二是引入一个超级主体,使得人类在其面前相形见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的“目的性”理论,采取了双管齐下的逻辑论证。这在伦理学史上绝不是什么新鲜的东西。伦理学的目的性理论,是一个古老的命题。在古希腊哲学中,主要是用于解释自然的演化过程的一个理论工具,以便在思维的主体中创造出世界的目的性。在近代哲学中得到伦理学的运用和借鉴,进而进入生态伦理学,把意识的主体性规定还原到自然的价值规定上去,力图用自然的价值取代人的自我意识的主体价值。在自然生命那里,存活是第一目标,生命的自然属性被赋值为最高,也就是生命的最高价值。人与各种动物一样,存活都是其自然的最高目标,所以,从自然序列的关系上看,人的目的性与自然一样,具有相等的自然价值。两种路径的区别是:第一个版本,是生命的生存;第二个版本,是自然系统的存在与演化。但是,第一个版本忘了:人是理性的存在,人的第一目标恰恰并不仅仅在于生存。第二个版本也忘了:超级主体或“负熵”与“上帝”、“绝对精神”仅仅是符号的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