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生态伦理学问题笔谈

——2.主体性的彰显: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法论基础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焕明(1962-),男,福建建瓯市人,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生,主要从事伦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重庆工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鉴于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与生态伦理学的建构本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层面。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践活动,必然涉及到生态伦理学几个理论问题:①要理性地对待“理性”,祛魅人类中心主义的本体论之“根”,这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认识论基础;②要彰显实践的“主体性”,批判非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的主体性的遮蔽,这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法论基础;③要重新审视自然的“内在价值论”,实现价值的属人性与客观性的回归,这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价值论基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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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924(2006)07-0015-07

      “环境友好型社会”谋求的是人与环境的和谐,那么,由谁来建设、怎样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呢?这就不能不涉及到人的主体性问题。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作为全球问题的日趋突出,“消解人的主体性”,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特别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行动纲领或理论口号,“主体性的黄昏”、“主体的退隐”等响亮的词句不绝于耳。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近几十年来的生态环境恶化,从根本上说来乃是人的主体性恶性膨胀造成的;因此,他们试图通过把人与非人类同质化(都是自然的一部分)而消解人的主体性,甚至要求人们“行无为之事”,回到远古时期的“天人合一”状态。他们或从自然的“先在性”出发,认为人只不过是自然界的作品,是一个后来者,是自然界出现了适宜生命生长的各种条件时的产物,因此,人只是自然的一部分;或从自然的系统性出发,认为人与自然是共生诉求的,并不存在人比自然高贵的事实;或从自然的自组织性出发,认为自然也具有“价值评价能力”,因而是和人一样的能动的主体;或从自然的进化论出发,认为人只不过是自然自我进化过程中的一个偶然性存在,因此,人类中心主义只不过是人的一厢情愿或自作多情;等等[1]。

      那么,如何辩证地看待人的主体性呢?在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中,人的主体性真的能够消解吗?

      1 人是社会存在物的特性决定了其主体性是不可消解的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决不能像非人类中心主义所说的那样,依靠消解人的主体性来实现。诚然,人作为自然之子,与自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人绝不是纯粹的自然存在物。人自诞生之日起就是自然中的一种特殊性存在;虽然人的外表等与动物相比的确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但是,这种相似性也仍是有着巨大差异基础上的相似性,表现出明显的“属人性”特征。正如德国哲学家米切尔·兰德曼所说:“人的外表甚至也是特殊的人类的外表……深化了的认识现在已发现,我们的生物性甚至在总体上也是属人的。根据一种综合性的结构原理,人从最初就不同于动物。”[2]尽管人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但“人的肉体组织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系统,他的各个器官系统的结构和机能,都是适应于人作为人而进行活动的物质基础,从而使人成为能够从事属人的活动的主体”[3],人作为自然中的异质性存在表现出其所独具的特点——人不是纯粹的自然存在物,在本质上更是“社会存在物”,人作为社会存在物而成为自然界中一股全新的力量,并获得了根本不同于其他存在物的主体性地位。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是有意识的、有理性的,进化的力量使人具有了意识和理性,人凭此而站立在自然界中的空前制高点上得以俯瞰整个自然界;意识与理性又使人的活动具有了自觉性、自主性,人是惟一能够意识到自己对外部世界的作用是能动的、主动的存在物,并且能够在这种作用实际发生之前就在观念中构想这种作用及其结果;尽管人的意识和理性具有不完备性或非至上性,在每个发展时期都时常会出现偏差,会得出与自然界的本质不一致甚至是相左、背离的结论,而引来自然界的“报复”,但人能凭此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完善世界以赢得自身的发展却是不争的事实,意识与理性在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不一致”、“相左”与“背离”都必将在进一步的发展中得到纠正与完善,自然界的“报复”只有通过人自身的努力才得以瓦解。

      人,作为社会存在物,还使自然界成了人与人之间联系的纽带。人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生产方式之中,并为满足自身的需求而积极主动地实现与自然界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自然界已成为每个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成为“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并进入人类的历史过程转变为“实现了的人道主义”。无论是在现实的层面上还是在历史的深度上和未来的发展中,自然界都是作为人与人联系的现实和可能的“中介”存在着,并不断地丰富着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通过实践活动使自然界具有了对于人来说的对象性关系,而且这种对象性的实践活动从根本上不同于动物的活动。“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而存在的。”[4]人的实践活动作为人的存在方式不是简单地利用自然物以维持生命,而是要在自然界中实现自我,确证自我的本质力量。实践活动的对象性就已内蕴着实践的能动性、创造性,它使自然界具有了属人的性质,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

      可见,人的主体性是无法消解的,即便能够消解,那么,这个“消解”的主体也只能是人;这是由人的本质规定性所决定的。正是人的本质规定性使人在自然界中获得了主体性地位,成为主体性的存在。基于此,马克思才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5]

      2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仍然只能依靠人的主体性的彰显来完成

      在社会历史进程中,人的主体性的彰显既带来了进步与发展——社会财富的增长、人的生活方式的提升以及适合人的主体性的进一步发挥的更为广阔的平台,也为进一步的发展设置了一些的障碍——生态失衡、环境恶化等,但是,如果仅仅从这些障碍的出现就断言主体性已近黄昏,就主张要放逐主体性,甚至认为“主体已经声名狼藉”、主体哲学的范式已经“陈腐过时”了,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主体性的彰显过程本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在这期间出现分叉、走上歧路(如近代以来它所导致的主客体分离、对立)也是正常的,这需要人类在历史的进程中不断地对其进行反思乃至批判以消除分叉、回归正路,确保人的主体性沿着正确的路径充分地发挥,因而把后现代思想家们对主体性的反思与批辩理解为是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对主体性的扬弃与整合、是对主体性的历史局限的正视和矫正,则更为合理。其实,主体和主体性作为现代人最重要的观念之一是不可消解的,那些试图消解主体和主体性的人的行为正好是在彰显其主体性。弗莱德·多尔迈声言他的《主体性的黄昏》“所探索的是主体性的衰落或黄昏,以及这种衰落对社会思想和政治思想产生的反响”[6],但他也不赞成全盘否定主体性,“多尔迈所说的正在衰落的主体性,实际上指的是:(1)以自我为中心的占有性个体主义;(2)以统治自然为目标的人类中心说;(3)不包含交互主体性的单独主体性”[7],这些都属于有缺陷而非真正的主体性,即强调对自然界的征服,孤立的、无差别的、占有性的主体,这是主体性发展过程中的分叉,是本来就必须予以扬弃的,而对这种主体和主体性的扬弃必将导致全面的、开放的即真正的主体性的发展。的确,现代人尚不具有真正的主体和主体性,而只是具有占有性的主体和主体性,这常常使人陷入困境之中。按照马克思关于人和社会发展的三大“形态”或“阶段”的理论,当今人类尚处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必然陷于困境之中:一方面是人的主体意识的空前觉醒,另一方面是自身的社会关系和能力越来越物化,越来越成为非人的即物的社会关系和能力。这种困境在现实中通过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两个层面体现出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主体意识的觉醒使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使人获得了“征服”自然界的巨大能力,而物的依赖性又使人未能充分重视自然界的复杂性和有机性,因而时常遭到自然界的无情“报复”,并且这种“报复”呈现出一种越来越强烈的趋势;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导致人将自身视为主体,将他人视为客体,作为客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物未被加以区分而被当作同质化来对待,从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对立,并且这种矛盾必将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尖锐化。然而,这并不必然导致对人的主体与主体性的消解,而只是意味着这种占有性的主体和主体性必须在发展过程中被扬弃,因为离开主体和主体性的内在支撑就没有人对自然的积极能动作用,无论是人对自然的支配、征服,还是人对自然的保存、保持,更就无所谓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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