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技术伦理规约的制度安排

作 者:
王健 

作者简介:
王健(1967-),女,哲学博士,东北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从事工程技术伦理方面的研究。辽宁 沈阳 110004

原文出处: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内容提要:

对现代技术进行伦理规约已经成为某种共识,但在技术活动中如何有效实现伦理对技术的合理规约却是亟待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文章从对现代技术伦理规约过程中“技术应然”与“技术实然”的分析入手,论述了制度安排是连接“技术应然”与“技术实然”的桥梁,描述了现代技术伦理规约过程中的制度缺陷现象,提出了针对技术过程的不同阶段进行制度安排的建议。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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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80(2006)06-0071-04

      一 现代技术伦理规约中的“技术应然”与“技术实然”

      现代技术伦理规约是指在现代技术系统中,各相关技术行动者通过相互协商达成“道德共识”,并形成一系列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对技术过程进行引导和约束的过程。这是个从对技术行为的“应当”即善的技术行为确认,到技术行为的“实在”即善的技术行为选择与践行,从知善到行善,从“应然”到“实然”的过程。

      “应然”即“应该”或者“应当”。是伦理学的重要概念。它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但是,它并不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直接的、机械的反映,而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价值认识、道德把握,既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又具有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性、理想性。它既包括实际生活所蕴涵的道德价值,又包括道德标准、道德规范、道德评价等等。现代技术伦理规约中的“技术应然”是对现代技术的价值认识和道德把握,通常以技术伦理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运用所拥有的知识和技能改善人类福祉和环境是现代技术活动中工程师普遍遵循的道德规范,如果加以展开,便可具体化为如下陈述:“每个工程师都应当运用他们的知识和技能来改善人类福祉和环境”。不难看到,现代技术伦理规范所要表达的是技术行动主体在“应然”领域内的要求,它不仅仅囿于某种认识的形式,同时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向。

      “实然”指实际发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由人们需要所驱动的世俗的(即实际的)社会行为(包括社会群体和个人的行为),这种社会行为,其中必定具有道德的性质,但从理论抽象的角度看,它并不就是道德行为本身,而是人们在客观社会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社会历史活动。在现代技术伦理规约过程中,“技术实然”是指由人的需要所驱动的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技术行为。我们知道,在现代技术系统中,技术活动主体是理性的、自私的“经济人”而不是“道德人”,因此,实然层面上的技术行为并不都是道德行为,事实上,在现代技术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不道德技术行为,无论是故意隐瞒技术的负面效应,恶意篡改实验结果,还是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弄虚作假,现代技术活动中的不道德现象比比皆是。

      在技术伦理实践中,“技术应然”与“技术实然”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首先,二者具有关联性,没有不反映“技术实然”的“技术应然”,也不存在不体现“技术应然”的“技术实然”。“技术实然”是由人的需要所驱动的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技术行为,由于人的需要总是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中求得满足的,因而人与人之间必然会发生相互之间的关联,也就是说,人的需要的满足过程乃是一个处理或者建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达成了某种价值共识,确立了某种价值标准,建立了某种道德规范。所有这些都属于“技术应然”的范畴。如此看来,“技术应然”与“技术实然”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是统一的。正是因为这种统一关系,道德认识在确认什么是“应该”的技术行为的同时,也要求将这种“应该”的技术行为转化为行动。例如,当我们把“不伤害”原则作为技术伦理的核心原则时,就意味着任何伤害人的技术活动都是不允许的。从这一角度说,“技术应然”内涵着“技术实然”意向。其次,二者的联系不是直接的,从“技术应然”到“技术实然”需要一系列的转化。尽管在“应当做什么”中已经蕴含着“如何做”,但应当之事依然是希望或要求实现但未实现之事,冯友兰曾对“应该做底事”与“我们如何做”作了区分,并认为,“一个人要替社会办事,如果他知其是该办,他即应办,不要有顾虑。但如何去办这件事,这中间一定有许多知识技术问题”。[1]因此,懂得应该做,并不意味着知道如何做,如何做牵涉到许多方式、程序上的问题。以人体胚胎实验为例,1978年第一例试管婴儿获得成功,为了改进该技术,需要用许多人体胚胎做实验。于是,如何对待人体胚胎实验便成为令人关注的技术伦理问题,一些专家提出人体试验的尊重原则,即尊重人的生命和早期胚胎。但如何践行这一原则,在什么情况下人体胚胎只是可以用作实验的“技术物”,而不是不能随意处置的生命体?对此,我们必须给出准确的规定。1984年,华纳克委员会发表公告,规定允许对从受精开始至受精后14日为止的胚胎进行非治疗性实验,超过14天则不允许,14天成为一个具有道德判断功能的“限度”,有了这个“限度”,“技术应然”层面的伦理原则转化到“技术实然”层面的技术行为就具备了可实现的途径。

      二 制度安排是连接“技术应然”与“技术实然”的桥梁

      现代技术系统中“应然”层面的技术伦理准则与道德规范不会自动地、直接地转化为“实然”层面的技术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转化关系,“技术应然”到“技术实然”的断裂成为现代技术伦理规约低效度的根本原因,正如一些技术专家所指出的,伦理学家对现代技术的种种构想是美好的、善良的,但这一切仅仅停留在思想家的呐喊,很难转化为技术主体的行动,很难获得技术专家的认同。那么,怎样才能使我们的呐喊成为一种行动的力量,使现代技术真正成为增进人类福祉的工具,如何实现“技术应然”到“技术实然”的转换?我们认为:制度安排是连接“技术应然”与“技术实然”的桥梁。

      第一,制度安排为从一般的“技术应该”到特殊的“技术实在”提供具体路径。“应然”作为人类的价值规定,是一种侧重于一般性、普遍性的价值把握,撇开了其作用对象的特殊条件和特殊情境。但是,不同时空条件下的“技术实然”是有区别的,这就要求“技术应然”在发挥其作用的时候必须适合于“技术实然”的特殊时空条件,诸如民族传统、利益关系、阶级结构、制度特征以及其他各种复杂因素,并给出从一般的“技术应然”到特殊的“技术实然”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就像梯利曾经指出的,“在我们发现了原理或规律以后,我们就应用它们,把这些原理或规律付诸实践,制订出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则,以达到某些目的。”[2]

      制度安排就是要探讨现代技术伦理原则(应然)与现代技术实践(实然)沟通的规律,探讨技术伦理原则和规范发生作用的制约因素、运行模式、应用范围、操作原则、操作方法、评价标准、矫正机制等等。例如,当我们将作为应然层面的有利于患者的人工生殖技术伦理准则转化为实然层面的技术行为时,必须将“有利于患者”这一普遍的技术伦理准则放到具体的技术实践情境中加以分析,如果患者因为某种性别偏好请求使用人工生殖技术,技术人员就有责任拒绝其要求。因此,我国制定了实施人工生殖技术伦理规范的具体规定:①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②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③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④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末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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