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信与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廖小平(1962- ),男,湖南邵阳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哲学博士。湖南 长沙 410004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中西文化对“诚信”有不同的理解:中国文化更强调诚信中“诚”对“信”的形上意义,西方文化则因契约论传统而更看重“信”的理性价值。在中国社会加速转型和市场经济初建时期,重塑诚信必赖制度基础。制度的普适性本质确保了制度对诚信保障的一般功能;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也各自发挥着对诚信的保障功能,其中体现了诚信与制度深刻的内在关联。诚信缺失与制度的供给失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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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06)06-0129-09

      近年来,中国社会各界对诚信的关注及学术理论界对诚信的研究可谓空前。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任何社会在快速转型时期,以及市场经济初建时期,或轻或重、或隐或显的诚信问题的普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正处于这样的转型时期和市场经济初建时期,在这一时期,诚信问题大量出现,自然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其次,社会转型又必然带来文化的变迁和碰撞,而诚信自然也是一个文化问题(福山等人对此多有论述);在中国,虽然传统文化极力张扬诚信,但在今天文化大变迁时期,诚信文化已有所弱化,不诚信文化开始抬头。笔者认为,重塑诚信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前提和基础。在这方面,制度经济学、法学、伦理学等领域的学者对此已有不少论述,但笔者将试图从一个新的视角来进行观察,或者说,将力图做更为细致一点的工作。

      一、诚信辨义:中西文化的视角

      在中国文化中,历史地看,“诚”与“信”首先并不是一个合一的概念。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信”是一个比“诚”出现得更早的概念。这在迄今的有关考证中也得到了证实。尽管如此,从逻辑上看,“诚”却是“信”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无“诚”即无“信”。这与中国文化特别重视“诚”以及中国文化对诚与信之关系的论证方式有关。在中国文化中,“诚”首先并不是一个主体性的范畴,而是作为一个具有宇宙本体论意蕴的范畴提出来的;并且,作为本体论范畴的“诚”,制约着作为主体性范畴的“诚”。《中庸》说:“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即是说,“诚”是天本来即有的本性,对天的这种本性的主体实践(“诚之”,即“行”)即为人之诚的本性,人之诚来源于天之诚并由天之诚所决定。《孟子》所说的“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则从另一个角度,即对天之诚的“思”的角度,来说明天之诚是人之诚的本根。发展到后来,作为本体论的诚转化为主体性的诚,对于诚之主体而言就自然具有了伦理道德的意义,诸如朱熹所言:“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1]卷二三正是“诚”从本体论向主体性的道德论的转化,才使“信”这一作为纯粹伦理道德的范畴得以奠定在“诚”的基础上,并与“诚”合二为一。换言之,信之所以可能,从根源上说它是由天之诚经人之诚所前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诚比信具有更根本、更本原的意义。于是,诚与信的下述关系便是中国文化对诚与信之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逻辑推论:(1)“诚”是“信”之本,“信”是“诚”之用;(2)“诚是个自然之实,信是个所为之实”;”[1]卷六(3)“诚”则“信”,“信”不一定“诚”。在中国文化中,只有理解了诚与信的上述关系,才能对“诚信”这一合一的概念有较贴切的理解。

      在西方文化和文献中,很难看到“诚信”这一合一的概念,在英文中更没有与“诚”相对应的统一的单词,①更多看到和使用的却是包含着“信”的各种概念,如信用、信任等等。这也许与语言差异及转译的困难所致。但在西方语义中,相较于“诚”而言,“信”的作用更为突出,对“信”的使用频率更高,却是真确的。这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信并不非以诚为前提和根据。这或许可以基于西方契约论传统加以解释。西方对“信”的规定并没有像中国古代那样,非去追索“信”的“诚”之形而上前提,而是把“信”的根基奠定在契约观念之上。在西方,从原始契约观念一直到当代的契约理论,契约论传统源远流长,从未间断。契约观念至少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1)契约以自然法为法理基础;(2)契约是以订约双方基于理性而自愿达成的;(3)契约的履行或实现既要依靠内在自觉的道德意识,更要依靠外在他律的律法精神。在西方,“信”(信用、信任等)完全可以以这种契约观念作为自足的依据和根底,它并不非以“诚”作其本体论的终极前提和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以为,将“诚信”这一合一的概念放在与西方文化比照的视域中来观察,它更是一个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范畴。其特色所在,就是要去追索作为“信”之根基和本体的“诚”的依据。在这里,“诚信”的道德意蕴赫然显现。而“信用”、“信任”等概念则更多地体现了西方文化的特色,即西方文化把“信用”、“信任”建基于契约观念之上,它不非以具有浓厚道德色彩的“诚”为依据,而是充分体现了契约观念的深刻内涵和基本特征,并最终演变为法律原则。

      在这里,有一种现象需要指出,即在当前研究“诚信”的文献中,几乎所有论者往往不加辨析地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诚信”、“信用”、“信任”等概念,且这三个概念也是论者们在讨论“诚信”问题时同时使用得最多的概念。在上述分析中,笔者实际上已经指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对于更好地理解诚信概念具有重大意义。总的而言,诚信、信用、信任是一个依次递延的诚信链条:因“诚”而具有“信用”,因有“信用”而值得“信任”。它们之间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关系就存在于这一诚信链条之中。但是,正由于诚信、信用、信任之间的这种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且学界几乎已经约定俗成地把诚信与信用、信任等概念交互使用,因而本文也就无法逃脱这一“共谋式”的用法,特别是在引用相关文献时就更是如此。

      接下来的问题是,在当今中国,普遍存在的“诚信缺失”已然使社会深感不安,它严重地妨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经济的良性运行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国当前的诚信缺失,在文化上可以从上述中西文化对诚信的不同理解中得到解释:从中国文化来看,作为道德之根基的“诚”,日渐被市场经济的“信用”所替代乃至淡化,经济信用似乎可以代替一切,“诚”在强大的市场经济面前显得十分脆弱,以致不堪一击,于是“信”与本来决定它的“诚”出现了割裂。这样,在中国文化看来,“信”缺失了“诚”这一形而上的终极依据,从而沦落为一种纯粹实用的经济理性的工具,进而可能走向“信”自身的反面,从西方文化来看,西方的“信”并不非以“诚”为根基和依据,它是建基于契约观念之上的。但在中国,一方面历史上缺乏契约观念的传统,另一方面,现代契约观念还远远没有树立起来,因此,“信”同样缺失契约观念的依据和基础。这样,从中西文化上看,中国当前诚信缺失也许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正因如此,学者们纷纷要么从中国传统诚信观念中,要么从西方的契约观念中,去寻找重建当今中国诚信的良方,自然不失为重要的思路和办法。但是,在笔者看来,制度建设对于诚信的重建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就当前中国诚信建设来看,制度甚至具有较其他因素更重要的作用。理由是:(1)在中国传统社会,“诚”在人们的文化观念中是牢不可破的,因而建基于诚之上且由诚所决定的“信”也同样是牢不可破的;但在加速转型的当今中国社会,由于市场等因素的冲击,诚与信都变得十分脆弱,它必须依靠制度才能得到加强。(2)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本身又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形式,根据契约论传统来看,契约关系是建立诚信的重要制度框架,但由于中国缺乏契约论传统,因此,建立包括契约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就是中国重建诚信的重要路径选择。从上述意义而言,在当今中国社会,制度对重建诚信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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