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06)05—0103—06 关于儒家伦理价值问题的讨论一直是中国哲学史界与伦理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许多学者都抱着真挚的热情与善良的意愿努力开掘儒家传统伦理思想中的精微意蕴,并力图为现实生活与社会提供某种可资借鉴的范本。应当说其中的不少工作都有着深刻的理论价值和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长期以来又处于非常模糊或笼统的状态。依本人所见,这主要体现在对下述概念的混乱使用上。 (一)伦理与德性。伦理,一般被定义为一定社会的基本人际关系规范及其相应的道德原则。黑格尔说:“伦理性的东西就表现为这些个人的普遍行为方式,即表现为风尚。”[1](P170) 在古代中国,通常名之为人伦,如孟子说:“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伦理首先是社会的或社会层面的。伦理生活展开于社会的底层或基本层面。 ethos所含的品格、气质、风俗、习惯等内容主要是就社会而言的;孟子所说的人伦规范的5个条目也无一不立足于社会。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伦理篇中将社会分解为3个方面:家庭、市民社会、国家。 在古代中国的春秋时期,作为德性、德行或品德的含义已十分丰富,如《左传·文公元年》讲“忠,德之正也;信,德之固也;卑让,德之基也”。亚里士多德将德性分为理智德性与道德德性两部分,也是就品行和品性的意义而言的。黑格尔认为:“当社会和共同体还处于未开化状态时,尤其可以常常看到德本身的形式,因为在这里,伦理性的东西及其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人偏好和个人特殊天才的表现。例如,古人特别对于海格立斯认为是有德的。又在古代国家,伦理还没有成长为独立发展和客观性这样一种自由体系,这个缺陷有必须由个人特有的天才来弥补。”[1](P169) 黑格尔显然已充分自觉到伦理与道德的区别。就精神的发展而言,应是先有道德(形式),后有伦理(内容),故其《法哲学原理》就将道德作为第二篇,伦理作为第三篇。黑格尔又说:“道德的东西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道德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其“本身缺乏现实性”[1](P162)。这是就形式与内容、主观与现实而言的。“一个人做了这样或那样一件合乎伦理的事,还不能就说他是有德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时,他才可以说是有德的。”[1](P170) 这是就自发与自觉、他律与自律而言的。 儒家特别是先秦儒家道德或伦理主要是关于德性而非伦理的,这些德性的内容有道义原则、理想原则、至善原则、自律原则[2]。以理想原则为例, 其主要强调士这一道德主体应当具有崇高的理想和远大的抱负,应当能够坚持真理,要担当起管理社会或国家的重任,或者说还要担当起捍卫正义包括批评无道的重任,并且,要实现或具有这样一种理想、抱负以及责任还必须具有一种献身精神。显然,这些都属于品行或品性的范畴。就偶性而言,这与儒家特别是早期儒家对成人问题或理想人格的关注密切相关。同时,黑格尔上述有关在古代国家伦理还没有成长为独立发展的体系与伦理性的东西在此时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个人偏好也即德性的思想,可能具有更为普遍的指示意义。 (二)实践与思想。伦理首先是实践的,首先是在实践层面上展开的。亚里士多德将伦理称之为实践之知,康德将伦理称之为实践理性。黑格尔这样看待伦理实践:“对伦理事物的习惯,成为取代最初纯粹自然意志的第二天性,它是渗透在习惯定在中的灵魂,是习惯定在的意义和现实。它是像世界一般地活着和现存着的精神。”[1](P170) 故伦理学也被称之为实践哲学。梯利说:“它之所以被称为实践的,因为它研究实践或行为。”[3](P3) 总之,伦理首先是一种社会实践,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之为社会伦理生活。有了伦理问题,才可能有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那些虽对人类道德生活给予思考和研究但却并不系统或尚不具备科学或学科特征的学说,我们可将其视之为或称之为伦理思想。伦理学则一般被定义为:对人类道德生活进行系统思考和研究的学科。“可以被大致地定义为有关善恶、义务的科学,道德原则、道德评价和道德行为的科学。”[3](P7) 可见,伦理学是一种科学或学科,是一种系统的思想或学说。伦理学与伦理思想的这种差异并不影响它们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即它们都是理论或思想层面的,或者说是哲学层面的。 德国学者利奥·拜克这样分析和评价犹太教伦理实践与希腊伦理思想:“在这里,我们也看到,犹太教与古代思想的基本差别。希腊哲学所最缺乏的是伦理命令观念。虽然柏拉图认识到善的永恒性,但他没有绝对命令观念。故而他是沉思的始祖。柏拉图的世界对犹太教所具有的那种热诚一无所知,对于那种听从和服从于‘侍奉上帝你的神’这一训谕的生活的决然性一无所知,甚或对于弥漫‘尽心、尽性、尽力’之意蕴而与古代的遗产完全不同的绝对,即那种作为犹太人的责任概念而为人指明须遵行道路的绝对一无所知。古代的遗产中只有重思辨沉思的观念论,而没有重积极活动的观念论;有哲学沉思型的乐观主义,而没有重伦理实践的戒律型的乐观主义。”[4](PP.113~114) 相反, “犹太教的普遍主义趋向是将理想通俗化,因为它力求在整个宗教社团中实现宗教理想,对此,人们可能会提出异议。并且,人们也会对这种观点提出异议:个体的宗教体验——人们借助此种方式探寻个人与上帝的独特联系——已被剥夺了重要性”[4](P40)。利奥·拜克甚至认为,思想不仅是与实践对立的,还有可能造成危害。“任何朝向单纯形而上学的趋向都势将导向晦涩的思辨,从而偏离宗教生活的稳固基础。涉及超越性的理论问题将被改造成伦理意义的确然性问题。普遍性问题既不能用概念来解释,也不能用形而上学方式来解释。”“先知们强烈的伦理倾向有效地防止了概念僵化的危险。因为,上帝及其属性的统一性表象,可能会由于将神还原为单纯理性因素的合成性概念而陷身于这种危险之中。”[4](P29,30) 上述分析对于我们考察儒家伦理问题时同样有效,尽管儒家伦理不能简单等同于犹太教伦理实践与希腊伦理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