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与环境美学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望衡,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陈望衡(1944—),男,湖南邵阳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美学研究。

原文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环境美学建立在环境伦理学的基础之上,但是它超越了人类与环境的那种对立的关系,而在人与环境的和谐统一中寻求精神上的愉快。环境伦理面对的是人与环境的抗争,对立是它的关键词,如何消除这种对立是它的职责;环境美学面对的是人与环境的统一,和谐是它的关键词,如何将这种和谐转化成精神享受是它的使命。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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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6)06—0116—05

      环境伦理是环境美学的哲学基础之一,是环境生态到环境美学的中介。

      环境伦理的提出,是基于环境的生态遭到严重破坏而提出来的。工业社会以来,人类借助高科技的手段,在提高自身抗争自然能力的同时,肆意掠夺大自然的资源,不少动物品种由于人类的滥捕滥杀以至于灭绝,不少珍稀树木也因为人类的滥砍滥伐而已难寻踪迹。难道这个世界上,人类要成为唯一的独裁者?一个没有任何朋友的孤立的存在?地球生态的巨大破坏,实际上已严重地危及人类的生存。

      在这种背景之下,有识之士在思考:除了从科学的角度,让人们明白生态平衡的道理,减少对自然的过度开发外,还有没有别的办法制止人们的行为。哲学家们提出了环境法学、环境伦理与环境审美等多种学说。

      我们知道,法律、伦理本是用于人类社会以约束、指导人类行为的法则,以调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法律与伦理,其功能是差不多的,只是法律代表国家的意旨,对比较严重的危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行为按照法律条款处以惩罚;伦理则代表社会的意旨,以社会约定俗成的道德原则为标尺,通过社会舆论与个人的道德良心对不是太严重的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行为进行惩罚。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伦理虽也有强制性的一面,但更多的是教育性的,它更重视主体的自觉性、自律性。于是,将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伦理用到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就有了环境法学、环境伦理。环境法学作为对破坏环境行为进行惩罚的原则,它所依据的是环境伦理的探讨的人与环境的伦理关系。

      环境美学同样建立在环境伦理学的基础之上,但是它超越了人类与环境的那种对立的关系,而在人与环境的和谐统一中寻求精神上的愉快。环境伦理面对的是人与环境的抗争,对立是它的关键词,如何消除这种对立是它的使命;环境美学面对的是人与环境的统一,和谐是它的关键词,如何将这种和谐转化成精神享受是它的使命。

      正如处理人与社会关系要使用法律、伦理、审美三种调控手段一样,处理人与环境的矛盾冲突也需要法律、伦理、审美三种调控手段。

      环境生态主要是从科学的角度看待人与环境的关系,如何处理这种关系,则涉及到环境伦理。环境伦理学学者李培超认为,伦理学经过从自然伦理到社会伦理再到环境伦理的变迁过程。所谓自然伦理,是指人类处于一种尚未能与自然区分开来时的生存意识,这种伦理思维中渗透了许多的自然崇拜的因素,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伦理则对应于人类已经明确意识到与自然相区分的生存状态,它主要调整社会中的各种关系。20世纪40年代末出现的环境伦理,则植根于人的生存与自然的生存相依性基础上,将调整的关系扩大到自然。其实,早在20世纪20年代,西方学者就提出“人类生态学”的概念。到60年代,一批从事不同学科研究的学者,聚合在罗马林塞科学院,成立名为“罗马俱乐部”的民间学术组织,讨论当代世界上的许多重大问题,其中就包括生态、环境、伦理等问题。罗马俱乐部为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环境伦理学对人类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正如李培超所说:“环境伦理学的产生扩大了人的责任范围,人的责任范围的扩大,一方面表现在它最为普遍的意义上要求人们承担起保护自然环境的责任。对于整个人类来说,自然环境是唯一的、共同的生存家园。在她面前,没有种族的界限,没有地域的隔阂,也没有时空的限制,更没有年龄、性别、身份等因素的规定,这种伦理责任是跨文化的、普遍的。另一方面表现为保护自然环境是没有尽头的永恒的义务,环境伦理要求人类在世代延续的过程中必须要把这种保护环境的义务传递下去,不管沧海桑田、世事变迁,对自然环境的道德义务将是人类永不能推卸的责任和使命。所以,环境伦理具有一种全球伦理、‘人类’伦理的意义。”[1](P19—20)

      环境伦理以它厚实的研究为环境审美提供了哲学基础。

      第一,在对自然生命的看法上,环境伦理有两种观点值得我们高度重视。一是德国思想家阿尔贝特·史怀泽(Albert Schweitzer)提出的“敬畏生命”。他所提出的“生命”不只是人的生命,而是包含了一切生命。对生命的敬畏,含有对生命的敬重、畏惧、珍惜、热爱等多种意义。史怀泽在回忆中说起他的这一思想是如何产生的。他说,1915年9月,他乘船航行在奥戈维河上, 正是太阳快要落山的时分,他猛然发现四只河马带着它们的幼崽朝着驳船行进的方向一起向前游动,猛然间,“敬畏生命”的思想在他脑海出现了。从这一故事中,我们大致可以了解阿尔贝特·史怀泽提出敬畏生命的基本出发点,他认为,生命是不容易的,生命贵在有意志,生命意志支持着生命与种种危害生命的事物顽强抗争。正因为生命是如此不易,所以我们更要敬重生命,珍惜生命。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按阿尔贝特·史怀泽的看法,善就是保护促进生命;而恶则是损伤、毁灭生命。阿尔贝特·史怀泽生活在19世纪初期,他的思想可以看作是环境伦理的先驱,他的“敬畏生命”论直到今天仍然具有极大的震撼力。

      关于生命,环境伦理另一种值得我们重视的观点是,认为整个地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也就是说,从广义上来说,地球就是一个生命体。英国科学家罗夫洛克提出著名的“盖娅生态圈假说”。盖娅是希腊神话中的“大地之母”,罗夫洛克用它来命名地球生态圈,就意味着在他看来,大地是有生命的。罗夫洛克认为,从外界吸取能量,进行加工补充自己最后将废物排泄,这废物又成为别的生命形式的能量来源。地球上诸多生命之间、生命与非生命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能量交换,就使得地球成为现在这个样子。英国另一科学家詹姆斯·米勒提出生命的特征是由19种生命子系统组成的,这19种生命子系统各司其职,维持着生命的活动。英国科学家彼得·拉塞尔根据这些理论,进而提出地球是一个有生命的活的有机体。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人与自然的那种血肉相关的联系,提出人应具有更为广大的对宇宙的爱,对生命以及生命联系的爱。他说:“一种对天地万物其余部分真正的爱来自个人对于和宇宙其余部分同一性的体验,来自这样一种认识,即在最深层次上,自我和世界是一体的。”[2](P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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