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规范中蕴涵的利益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谢维营,上饶师范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谢维营(1949—),男,广东梅州人,江西上饶师范,主要研究方向为哲学基础理论。

原文出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道德与利益虽然有矛盾,但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内在一致的,任何道德规范中都蕴涵着利益机制,道德规范归根结底是对利益的调整,因此,道德总是反映着一定社会历史时期人们之间的特定利益关系。其中,经济利益机制的选择决定着某一种道德在某种阶级中的认可和实行程度;政治利益的结构和格局是该社会道德的表率和核心;文化利益的日益显性化使道德的最后一层外衣被无情剥去。道德的沿革和进步既是利益调整的需要,也是利益调整的结果。从道德的变迁中可以发现利益调整的轨迹。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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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194(2006)04—0371—06

      一、“义利之辨”辨什么?

      中国古代,有一个“义利之辨”,主要是争论道义和利益谁先谁后谁更重要的问题。其大意是说,“义”和“利”是无法统一的,在碰到道义与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人们究竟是“舍利取义”呢?还是“见利忘义”?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检验人们品德高下的试金石。例如孔子就说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孟子发展了孔子的义利观,比孔子更甚,他认为:“上下交征利”是天下混乱的原因,君王不必言利,只要实行仁政就可以了,谈利是可耻的事情。但是即使在当时的儒家内部,也有人指出其主张是虚假而行不通的,例如荀况认为:“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性情也。”并明确指出:“人之性,生而好利”。(《荀子·性恶》)与儒家相对立的墨子批判孔子的义利观,明确提出“兼相爱,交相利”,认为“爱”和“利”应该联系在一起才能说清楚;后期墨家更是强调实际利益,主张义的本质就是利:“义,利也”。(《墨子·经上》)不过,这些观点在中国古代并不占主导地位,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先贤始终认为,有道者必须学会(或养成)舍利取义,无道者必然见利忘义。汉代董仲舒“独尊儒术”,宣称“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其实质是片面强调“义”的超功利性而完全舍弃了道德的功利基础,主张重义轻利、尚义贬利,甚至把人的利益追求看成是罪恶的根源。董仲舒的思想受到了汉朝统治者的大力支持,在政治权力和社会舆论的共同作用下,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义利观和道德人格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占据了正统地位。此后某些有作为的思想家虽然也对孔孟的义利观作过批判,例如汉代的王充认为孔子的仁义观是虚伪的:“孔子之仕不为行道,徒求食也”,提出“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主张“去信存食”(《论衡·问孔篇》);南宋的叶适说:“仁人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此话粗看极好,细看全疏阔。”(《习学记言》卷23)叶适的意思也就是说, 孔孟的那一套仁义道德离开功利的计较统统都是空话。但这些批判毕竟失之粗浅和直观,缺乏理论的高度,尤其重要的是,这些思想家在批判孔孟的仁义道德理论时未能提出与之抗衡的理论,未能从正面论述利益问题何以成为仁义道德的动因,因此,这些批判也就未能从根本上动摇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正统地位。

      在这里,笔者不想就义利之辨的谁是谁非发表意见,道德与利益肯定是存在矛盾的,谁也不会认为道德与利益是绝对同一的。问题在于:道德与利益真的是界线分明彼此冲突吗?道德如果不是为了利益问题而产生的话,那么它又是为了什么呢?

      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有非常精辟的见解。马克思说:“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和‘利益’有关。”[1]82 马克思还说:“‘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立即会使自己出丑。”[1]98 既然是“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和“利益”有关,自然仁义道德问题也与利益有关了,把利益问题排除在道德的视野之外,在讨论道德问题的时候完全回避利益,显然是不可取的;既然“思想”离开“利益”就会“出丑”,那么仁义道德离开利益也必然是无的放矢、空话连篇,是会“出丑”的,离开利益的道德讲得越多,道德就越是成为讲不清的问题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称利益是“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2]136 由此看来,把道德与利益完全对立起来并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

      笔者觉得,我们今天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存在的某些思想误区与古代人的思维存在某种联系。古代人看不到道义与利益的一致性,认为有道者耻于谈利,重利者必然轻义;今天也有某些人把道德与利益对立起来,似乎讲道德就不能讲利益,至少是不能过多讲利益,讲利益也与讲道德相去甚远,利益讲多了,道德必然滑坡。笔者则认为,道德与利益应该是一致的:一方面,任何利益问题都必然要在一定的道德中显示出来,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道德是为了调整和规范人们的利益关系而产生和存在并发生作用的,从来不存在离开利益关系的纯粹的道德;另一方面,任何道德规范中都蕴涵着利益机制,在道德规范中总是体现着一定时期一定阶级(或阶层或社会集团)的利益选择。如果在道德建设中忽视甚至无视利益机制的作用,必然使道德宣传和道德倡导成为空洞的道德说教,导致道德意识与道德实践的互相背离,最终成为谁都不相信的道德谎言。

      二、道德与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在讨论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以前,首先需要对道德和利益本身的含义作出解析。什么是道德?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指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标准、原则和规范的总和。”[3]123 为什么要“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我认为,调整的理由是因为人与人之间或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构成了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威胁,因而需要“道德”这种“非暴力”系统加以“调整”,在道德也感到无能为力的地方,就需要“暴力”的“法”登台表演了;调整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在千差万别的利益争斗中得到某种利益平衡,把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限制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道德就无能为力了;调整的手段既要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也需要社会舆论和社会制度的外部制约。一方面,任何道德规范的认可和施行都有赖于行为主体的道德自觉,而道德自觉的根源是道德信念,对一个没有任何道德信念的人讲道德是毫无意义的;另一方面,道德信念不是自发生成的,它需要社会舆论的诱导和培养,需要社会制度的保障与支持,在一个缺乏道德可能的社会环境中,再良好的个人内心道德信念都有可能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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