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6)10—0047—07 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流行着这样一种说法,即西方经过从元伦理学到规范伦理学的转向之后,元伦理学开始衰落。笔者通过对西方伦理学的学术考察后发现,这其实是由于对元伦理学的片面认识所产生的一种误解。元伦理学是研究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未加证明的一些前提和假设的理性反思活动。没有对这些前提和假设的讨论和证明,规范伦理学对许多问题的探讨和证明是不充分的,并有可能犯“论点预设不当”(begging the question)的错误。更重要的是,没有元伦理学研究所提供的理论框架和理论概念,我们就无法深入和有效地讨论规范伦理学问题。比如,如果没有理由、应然性、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等元伦理学研究中经常采用的基本概念,我们几乎就无法清楚地表达和理解各种规范伦理学理论的基本思想。又比如,道德理由(价值)和非道德的理由(价值)的区别(这种区别是退一步看道德或道德问题的结果)对我们理解效果主义和非效果主义的差别,理解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差别,进而更好地评价这些不同的理论,提供了有效的概念手段。类似的概念还有认识理由和非认识理由、认识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别等。没有这些元伦理学概念的帮助,我们就无法看清道德和其他理性原则之间的关系,也无法了解规范伦理学的问题之所在。如果我们想更深入地探讨规范伦理学的问题以及道德问题,就必须考察规范伦理学所预设的前提和假设,开拓新的道德研究领域,从规范伦理学走向元伦理学。 一、作弊,直觉主义和元伦理学 作弊,在正常的规范伦理学语境中,是一个无法寻找理由开脱的错误行为。如果仅仅停留在规范伦理学的层面,作弊作为一种无法原谅的错误行为,除了严罚和严防以外别无他法。但如果从元伦理学的层面考虑问题,我们也许会提出,“不许作弊”的道德要求真的是始终压倒一切的理由吗?答案似乎是肯定的。比如,一个人可以用失恋、亲人去世等理由说明旷课或上课注意力不集中的缘由,这些理由多少都可以起到开脱的作用。但是,一个人无法以这样的理由来为作弊开脱,而且,看起来似乎也无法以任何理由来为作弊开脱。然而,如果再深入考察一下这个问题,我们会发现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如果一个社会不是完全以应试考试作为决定一个人一生的前途和命运,如果一个学校和社会上各个家庭不是完全以分数来评价一个学生好坏,如果一个社会和学校的风气不是视诚信为儿戏,那么,作弊无疑是压倒一切的道德理由。但如果一切都是相反,如果一次考试的成绩对一个人的一生是如此重要,如果周围的氛围是作弊成风,不许作弊作为一种道德的要求还具有前面所讲的那种压倒一切的力量吗?还有那种无需外部强制性因素就可以打动一个理性的人的道德力量吗?读者可以自己作出判断。如果没有,人们就只能借用外部的力量来强制学生“不许作弊”,其代价是牺牲学生的尊严。因为,那种如临大敌的监考,与其说是保证考试的公平,不如说是表明了对学生诚信的不信任。这种代价是否太大,是一个需要人们从元伦理学的层面思考的问题。我们必须思考道德的理由和其他理由之间的关系,思考如何比较理由之间的说服力或“力度”(stringency),思考是否有比较不同理由力度的可以通约的基础,思考道德动机如何可能等一系列的元伦理学问题。通过这些思考,我们可以进一步深入思考究竟应该建立怎样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究竟应该怎样进行卓有成效的道德建设等问题。 直觉主义是辩护我们日常道德的一个有力的武器。直觉主义本质上是将我们日常的道德或道德经验看成是理所当然的。直觉主义者认为,如果我们诉诸其他理由来证明我们的日常道德直觉,我们实际上是将伦理学变成非伦理学的东西。如果我们只停留在规范的层面,我们似乎无法不满足于我们现有的道德和道德直觉。道德教科书只需要根据我们的道德常识,对人们的行为规范作出众所周知的规定即可。这样的道德教科书很难说是哲学,至多不过是道德常识的汇编或归纳而已。但是,如果我们从元伦理学的角度或层面进行思考,我们会发现直觉主义的很多问题。毕竟,封建社会的“三从四德”、“文革”时期的“割资本主义的尾巴”,也曾建立在人们直觉的基础上。为了冲破这些建立在直觉基础上的“道德”观念,人们一度阻力重重。而冲出仅从直觉看问题,避免跟着感觉走,似乎只有退一步看问题,从元伦理学的角度看问题才能办到。古人曰:“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我们只有跳出日常道德的习惯性思考,跳出我们所习惯的规范,才能更清楚地认清我们所面临的道德问题,使我们的认识能够超越常识。这正是古希腊的先哲们对哲学所追求的智慧的定义——发现事物的本质和真相。达沃尔认为,直觉主义在我们日常道德生活的层面很有道理,以我们日常生活层面的道德直觉为伦理学基础的理论确实比其他理论更有吸引力。但如果我们跳出日常道德生活,退一步来看这种理论,即从元伦理学的层面来看这种理论,我们就会发现这个理论存在许多问题。他认为,从形而上学的层面看,直觉主义的主要问题是:它似乎预设了某种非自然的神秘的道德属性,假设这些属性存在与否似乎不会在我们的现实世界造成任何波澜。由此它也造成了认识上的神秘主义,即我们究竟如何认识或知道这些道德属性?我们有什么官能(faculty)可以认识它们?① 这里姑且不论达沃尔的看法是否能够成立,但直觉主义是否合理显然是一个需要从元伦理学的层面进一步思考才能最终弄清楚的问题。这个问题争论的结果直接关系到那些建立在直觉主义基础上的规范伦理学理论是否成立。 事实上,规范伦理学理论还预设了许多其他的前提。比如,效果主义实际上预设了道德价值源于某种非道德的价值,甚至可能还预设了某种自然主义的还原论;义务论则预设道德价值无法还原为非道德的价值或自然属性。不弄清楚这些问题,我们停留在规范伦理学层面上的思考可能依然是不确定的,依然可能是有问题的。因此,我们需要从元伦理学的层面进一步思考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