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自然历史理论及其整体价值理念

——兼评H.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贵友,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王贵友(1946-),男,湖北老河口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原文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内容提要:

马克思的自然历史理论及与此相关的人与自然的对象性理论,含有一种共同的普遍的整体价值理念,其理论视域涵盖“自然史”与“人类史”的统一,对象性的自然历史体系的整体性,人与自然在其对象化、异化及其扬弃中趋达的“本质的统一”及其共同的普遍价值问题。通过对马克思这一自然历史观的解释和对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的分析,可以发现自然历史系统的统一性与整体性及其共同的普遍的整体价值的意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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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7)05-0606-06

      实践唯物主义自然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理论前提之一,其中统一的自然历史理论,以及与此相关的人与自然的对象性理论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对马克思早期著作的解读似乎可以领悟到,在马克思自然历史观中含有一种人与自然的共同的普遍的价值理念,在这里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都是不充分的。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观点虽然强调了人的主体性与实践的重要意义,但其理论视野却是“自然史”与“人类史”的统一、统一的自然历史体系的整体性、人与自然在其对象性与矛盾关系中趋于达到的“本质的统一”及其共同价值问题。

      统一的自然历史观与“自然史”概念是马克思一贯坚持的学说。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指出:“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生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1](第90页)他在论证“自然界的和人的存在”时又强调:“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1](第92页)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进一步论述了“自然史”与“人类史”的统一问题[2](第10页注②)。这里着重强调如下观点。第一,“自然史”与“人类史”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统一的自然历史过程。一方面,“人类史”是通过自然演化和劳动的共同作用从“自然史”发展而来的;另一方面,在人类存在的条件下,“自然史”与“人类史”由于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特别是人类的劳动实践而相互渗透、互为中介,从而延伸了“自然史”与“人类史”的共同系列,使它们构成了一个统一的发展的自然历史系统。第二,“自然史”具有先在性与整体性,“人类史”是“自然史”的延伸与“现实部分”。在马克思看来,无论自然界由于人类的存在而发生怎样的变化,“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会保持着”[2](第21页),“人类史”本身是其有机组成部分和更高阶段的延续。人的生活与生产、人对自然的工艺学改造与经济学占有依然是一种自然历史关系。第三,自然历史表现为“自然界生成为人这一过程”。首先,这一过程包括人从自然界的分化与提升,既包含“劳动创造了人本身”的历史,也包含人类的整个自然演化史,以及人类之前的自然演化史,因此当达尔文进化论问世之际,马克思才欢呼它“为我们的观点提供了自然史的基础”[3](第131页)。其次,这一过程包括人类通过劳动和主体意识的对象化活动所实现的对自然的人化,既包含的自然的人化,也包含人自身自然的人化。第四,自然历史表现为“自然史”与“人类史”,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矛盾与协调统一,是通过人与自然的对象化、异化及其扬弃过程实现的。

      以马克思的自然历史理论为出发点,从价值论的层面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应有其自身的价值,而统一的自然历史系统则是其共同的最高的价值承载者,在这里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都是不充分的。这就意味着,在自然历史上“生成”的自然历史系统,包括其中各种形式的生命系统,人类系统,孕育各种生命的、作为“人的无机的身体”的自然生态系统,特别是与人的生存活动息息相关的、为人类文化和社会历史所渗透的自然生态系统即人文—自然生态系统,都应有其局部的或整体的自身价值,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总体的自然历史的价值体系。

      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坚持康德的论证,认为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工具,只有人才具有主体性、理性、意识、意志、目的、情感等,而其他自然存在物只是作为客体而为人存在的,它们只具有服从人的权力、满足人的需求的工具价值。但是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人不仅有上面所说的主体意识的本质和其价值,更重要的是,人还具有劳动的本质和“类本质”及其价值;人不仅具有上述社会的人文的本质,而且还具有人的自然生命的本质,以及与这些本质相联系的目的与需求。因此,人是社会的“类存在物”与“自然存在物”的统一体,同时具有作为主体意识与劳动主体的内在价值和作为生命主体的内在价值,自身与他物在如何体现上述人文与自然的本质上、在如何满足其社会文化需求与自然生命需求上而具有工具价值的性质,这里的自身与他物包括人自身的行为和人之外的存在物提供的环境条件。

      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则把自然目的性,特别是把生命系统的自然目的性,以及生命的存在与延续作为自然存在物是否有客观的自然价值、包括其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的重要标志和理由。罗尔斯顿为了证明“有机体的客观价值”,认为有机体具有“内在意向”和“追求特定目标的‘行为程序’”,认为“有机体是一个自动控制系统,能够根据有关如何生存的信息……实现自我的维持、延续和再生。”[4](第133页)他还认为,甚至“在人类产生以前,有机体就从工具利用的角度来评判其他有机体和地球资源,有机体是具有选择能力的系统”[4](第253页)。因此他指出:“活着的个体是某种自在的内在价值。生命为了它自身而维护自己,其存在的价值并不取决于它对其他存在物所具有的工具价值”[4](第135页)。这里,罗尔斯顿肯定了生命个体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和他物相对于自身的工具价值,以及自身对他物所具有的工具价值。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所有生命系统都是“自然史”的产物,作为“有生命的、自然的、具备并赋有对象性的即物质的本质力量的存在物”[1](第104页),而分享自然历史的整体性价值,都具有自然的生命的本质与自然目的性。生命系统的自然目的性结构与功能都指向一个根本目的,即个体、物种与种群的自我维持与繁衍、自我生成与延续,都有这种内在的“自我需求”,从而可以表明生命系统应该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其自身行为与其生存环境在如何实现其满足“自我需求”的意义上,便具有工具价值的性质。这种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的统一整合就构成了一种客观的自在的自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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