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马克思辩证法研究的四大范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白刚,吉林大学农学部公共教学中心,吉林 长春 130062;   张荣艳,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白刚(1972—),山东昌乐人,吉林大学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张荣艳(1975—),吉林榆树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当代中国对马克思辩证法批判本质的理解和解释,先后形成了自然主义、认识论、实践论和生存论这四大研究范式。而这四大范式的转化和逻辑推进,实际上使马克思辩证法的批判本质逐步得以彰显和澄明,大大推动了我国马克思辩证法的当代研究。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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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07)10-0020-08

      国内对马克思辩证法批判本质的认识和研究,是与学界对马克思哲学根本性质的理解相伴而生的。概括说来,大致形成了马克思辩证法研究的四大范式:自然主义范式、认识论范式、实践论范式和生存论范式①。这四大范式对马克思辩证法批判本质的理解和揭示虽有所不同,但对我们今天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却都是富有启示意义的。

      一、“自然主义”范式

      所谓“自然主义”范式,也可称为“自然的思维态度”。按照胡塞尔的看法,“自然的思维态度尚不关心认识批判。在自然的思维态度中,我们的直观和思维面对着事物,这些事物被给予我们,并且是自明地被给予,尽管是以不同的方式和在不同的存在形式中”。因而在这一思维态度的制约下,我们的认识只能“表达直接经验所提供给我们的东西。根据经验动机,我们从直接被经验之物中推演出未被经验之物;我们进行总的概括,然后我们再把一般认识运用到个别情况中,或者,运用分析思维从一般认识之中演绎出新的一般性”。[1](P19、20)这种“自然的思维态度”体现在马克思辩证法的研究上,就表现为“自然主义范式”。根据这一范式,马克思的辩证法只能被表述为“揭示了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最一般的规律”,[2](P66)辩证法成了“普遍规律”。而这一范式的目的也就是试图让辩证法在经验的领域内得到运用或得到“验证”。[3](P127)所以自然主义范式对辩证法的理解存在着把辩证法“本体论化”和“经验论化”的倾向。[4](P2)这其实正是“教科书哲学”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经典理解和表述,但却绝不是马克思本人对自己辩证法的批判本质的真实理解和表述。

      从这一自然主义研究范式来看,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学界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解相对比较统一: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唯物辩证法”。学者们关注和研究的主要不是马克思辩证法的根本性质,而是马克思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相关对立范畴。因为当时我国学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和理解、借鉴和依赖的文本,主要就是来自苏联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中的第四章第二节“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及在此基础上编写出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②。这一时期,马克思哲学就被等同于“教科书”,教科书模式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标准“样板”。这样一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切,包括辩证法,也必须是教科书样板“规定”好了的“辩证法”。辩证法的根本性质是无须和不容置疑的,人们只需要无条件地遵守和运用马克思的辩证法就可以了。“几十年来,我们讨论过这种问题、讨论过那种问题,恰恰是很少讨论辩证法问题。这似乎是不需讨论的自明真理”。[5](P97)

      作为教科书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其确立的根本标准,是严格以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区分为基准的。而这一基准的确立,又是以“自然的思维态度”对唯物和唯心、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基本判断为前提的。实际上,教科书所张扬的是绝对的“经验唯物主义”。因为在教科书看来,只有唯物主义是科学的,而且哲学史上除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外,其他哲学都是唯心主义或不彻底的唯物主义。用唯物和唯心这一标准来区分和衡量马克思的辩证法,马克思的辩证法只能是“唯物辩证法”。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既是唯物主义的,与唯心主义相区别;同时,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也是“关于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因此又是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辩证法是正确的,形而上学是错误的”。[6](P84、9)只有唯物辩证法是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性的科学的辩证法。所以在这一时期,人们大讲特讲“辩证法”、大批狠批“形而上学”。

      根据自然主义的研究范式,教科书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其基本内容被硬性地划分为“两个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四大块”(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和历史观)的僵化体系③。在这里,辩证法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也被概括为“三大规律五对范畴”——“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范畴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本质和现象、形式和内容、原因和结果、必然和偶然、可能和现实等范畴”。[2](P66)这样规定好了的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其两大理论来源也是清晰的:一是作为黑格尔“合理内核”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二是作为费尔巴哈“基本内核”的“唯物主义”。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就是马克思在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基础上对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颠倒”,也即“唯物辩证法=唯心主义辩证法+唯物主义”。这种简单、拼凑的“嫁接”,实际上正好背离了马克思辩证法的真实本性。马克思辩证法的旨趣和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对黑格尔的“颠倒”和置换,从一个框框转向另一个框框,而是为了批判、打破和推翻一切所谓永恒的终极原理和标准对人的自由个性的压制和束缚,特别是改变资本主义条件下人的非人的生存状况,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的辩证法本质上就是批判的人类自由解放的理论,是人之为人的超越本性的理论表征和时代张扬。辩证法根本上是属于人的,而不是约束人的。但这种教科书模式的所谓马克思“唯物辩证法”却是见物不见人,正好是与人的本性背道而驰的:辩证法不是促进人的自由发展而是压制了人的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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