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642(2007)05—0008—06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提出之后,其所含蕴的辐射意义,已经对辩证法的理论内核及深层根基产生了触动,传统的矛盾辩证法已经面临重新思考的必要。 一、和谐社会理论对辩证法理论创新提出的基础性要求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具活力的理论形态。在当代条件下审视辩证法革新,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 其一,关于辩证法理论稳定性的问题。辩证法由于其对象的广袤无限而赋予自身以稳定性特点,这一理解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指发生在广袤世界中某些部分的变化难以撼动辩证法真理的稳定性;二是说明辩证法有着唯物主义基础,客观对象的特点决定了理论的特点。作为主观辩证法的理论内容及其体系,必须随着客观对象的改变而加以适度调整。这是唯物主义原则在辩证法理论体系中的合理贯彻。恩格斯指出:“我们的主观的思想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1] 这深刻说明,主观辩证法必须与世界发展的客观进程保持一致,如果二者发生矛盾和冲突,即意味着人的思维和实践对合理轨道的偏移。只是从“稳定”的辩证法出发而要求人对自然、社会对象的认识和实践削足适履的与之适应,既是对唯物主义原则的背叛,也是对辩证法理论真髓的颠覆。 其二,对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有一个充分的理解。一般来说,辩证法是关于事物联系和发展、关于事物发展规律的最完整深刻、没有片面性弊病的学说。但是,事物联系、发展所涉及的内、外在性因素过于庞杂,事物的发展形式体现着多样性特点。因此,如何把握辩证法的内在精髓和内容实质,则构成辩证法理解的“主要矛盾”。列宁为了使辩证法概念的内容更趋丰富和深化,对其作了如下说明:“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2](P412)列宁也确实对这一理解进行了“说明和发挥”,认为事物的辩证法决定了观念的辩证法;作为观点的体系,辩证法是认识世界一切过程的必要条件,并明确阐明辩证法是认识的规律和客观世界的规律的必要性。把辩证法看作矛盾的展开过程,换言之,把矛盾看作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是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的一个统一、连贯的立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人们把辩证法称为“矛盾辩证法”毫不为过。 之所以强调上述两点,其用意在于:辩证法理论作为客观事物辩证过程的反映,它有着随客观世界的变化而加以发展的必要。对辩证法及其实质和核心的“稳定性”理解应该是有限度的,当世界呈现出总体性变化时仍然以“稳定性”为托词而规避辩证法理论的革新,这就走向了辩证法的反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为辩证法的更新,为辩证法的实质性内容的重新阐释,提供了绝好的时机。 首先,和谐社会理论的现实性特点决定了辩证法理论革新的必要性。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是以国内外的现实矛盾及其特点作为根据的。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理论,实际上反映了对当代人、社会、自然之间相互矛盾新特点的新观察、新思考、新理解。和谐社会理论产生的哲学意义在于:一是面对社会实践新特点以及和谐社会理论的出现,作为研究世界一般规律的辩证法理论,不可能无视和谐社会理论、实践的创新性特点,仍僵化而固执地坚守自身既往的一切;二是和谐社会理论中所含蕴的辩证法思想,由于以现实实践作为其客观基础,以唯物主义作为基本原则,其理论的合理性得以实践验证,以此为观照,辩证法理论内容的革新也就有了可靠的“蓝本”。 其次,和谐社会理论的辩证法思维决定了对辩证法重新诠释的必要。以“对立统一”作为核心和实质的传统性矛盾辩证法,在革命时期,其以鲜明的特点鼓舞起无产阶级的斗争意志和激情。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曾取得巨大成就,但同时也带来重大失误。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岁月,矛盾辩证法在和错误实践的扭合中导致理论和社会实践的双重灾难。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社会主义的发展,面临着历史方位的重大变化。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与和谐社会建设任务的提出,这种历史方位的变化具有鲜明而全新的特点。不可能设想,传统的矛盾辩证法,在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以及和谐社会建设这一社会辩证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其“积极意义”和“统领价值”能够一以贯之。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和理论,虽然与以往的实践和理论保持有承续关系,但更具有创新、辩证否定的性质和特点。社会性质和特点的变化,不可能不对矛盾辩证法形成巨大冲击。以往,面对传统矛盾辩证法无限的“适应性”、宽泛“论证”和随意性解释,许多人已表示出疑虑和诘难,并用“变戏法”予以嘲讽。辩证法理论如果失却真理的确定性并有着容纳各种不同理解并存的空间,它本身的科学性难道不能够引起人的怀疑?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对于矛盾辩证法的理解及其地位,产生某种意义上的撬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