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

——关于实践哲学的几点元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永富,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内容提要:

可以把实践哲学的研究大体上分为有人称的研究与无人称的研究。这两种研究既不能完全分开,也不能混为一谈。西方哲学中的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二分法至少包含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假定对象与“活动或行为”可以完全分离,二是假定主观与客观可以完全分离。依据“实践哲学”这一术语的各种可能的含义,可以从多种角度来处理实践哲学的判定问题与可能性问题。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1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5-0017-05

      实践哲学曾经是而且至今仍然在某种程度上是中国哲学界——尤其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一种显学。但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直接的断言相对多一些,而对各种断言所蕴含或涉及的一些前提性问题的自觉、系统的考察却相对少一些。为了进一步推进已有的研究,应该更加关注实践哲学研究中的前提性问题。

      包括学术研究活动在内的任何活动都预设着相应的前提;而某活动所预设的前提由于对该活动来说是事先给定的或已经成为过去,因而往往被当下的活动所掩盖、所忽视。也正因为如此,即使是搞哲学的人,也往往不太关注前提性问题。但是,如果离开了对前提性问题的自觉、系统的考察,就会导致相应的共同体难以有效地对话,就会使相应的研究流于无法被认真对待的喃喃自语。

      本文试图从“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入手,对实践哲学研究中的某些被忽视了的前提性问题作一定程度的分析考察,并把这种分析考察称作元思考。(元思考中的“元”是指超越,是指上层、上位。元思考就是上一层次的思考。这里的“上层”、“上位”主要不是空间意义上的,而是逻辑意义上的,是对相应内容的理解意义上的;主要是指前提、预设、根据。)

      一、关于如何区分与对待有人称的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

      中国哲学界关于实践哲学的已有研究大体上可以分成两方面:一是对古今中外的哲学家、哲学流派的实践哲学思想的研究,亦即对别人的实践哲学思想的研究,二是研究者自己对实践哲学本身的相关内容的研究,是研究者本人提出的有关实践哲学本身的理论。

      某研究者所研究的别人的实践哲学——如康德的实践哲学,现象学的实践哲学,中国古代的实践哲学——在研究者眼里是“有人称的实践哲学”,即不是实践哲学本身;而某研究者自己关于实践哲学的看法在研究者眼里则是“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即实践哲学本身就应该是自己所研究的样子,而且自己所研究的全部有人称的实践哲学,都只能以自己所接受的标准来衡量其中的是非优劣。

      尽管有上述区分,却很难把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完全截然分开。

      首先,有人称的研究与无人称的研究的区分仅仅是对某特定的研究者而言的,并不是绝对的。按照上述分析,某一有人称的实践哲学对于提出这一实践哲学的作者本人来讲则是无人称的;而对每个研究者自己来说的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对别人来说又是有人称的,而且当“某人对某一有人称的实践哲学的研究”本身又被另外的人研究时,就又会出现双重的“有人称”。

      第二,当把别人的实践哲学作为教科书来学习时,虽然教科书总会打上作者的烙印,虽然不同的人写的同一学科的教科书总会有某些差别,但这种出自别人之手的实践哲学也会被学习者看作无人称的,即在学习者眼里,实践哲学本身就应该是教科书所讲的那样。

      第三,研究别人的哲学(既包括研究古人的或不在场的人的哲学文本,也包括某人在场的情况下当面研究某人的哲学)相当于对话。就对话的前提是理解对方来说,会把所研究的对方的观点、学说当作有人称的,即看作对方的一家之言;但就对话要共同探讨一个问题或主题来看,研究别人的哲学又是在和别人一起共同探讨某种无人称的观点、学说。

      正因为很难把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完全截然分开,所以才可以用共同的标准来评判各种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也才可能有衡量各种有人称的实践哲学的是非优劣的共同标准。

      既然很难把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完全截然分开,那么区分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又有什么意义呢?这种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虽然同一种实践哲学既可以是有人称的——作为被别人研究的实践哲学——,又可以是无人称的——对这一实践哲学的作者自己来说——,但是,把某一实践哲学作为有人称的实践哲学来研究与作为无人称的实践哲学本身来研究,处理起来会有所不同,评价和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任何实践哲学的研究者,在论述实践哲学时,一方面应该分清楚,到底是在讲别人的实践哲学,还是在讲自己的实践哲学,另一方面,如果是在讲别人的实践哲学,还应该清醒,自己所讲的别人的实践哲学并不等同于别人的实践哲学本身,而且应该确保能够依据共同的标准与别人有效地对话。

      对有人称的实践哲学的研究涉及两个方面,面临双重评价:其一是关于被研究方的(包括对被研究的实践哲学的重述与评价),其二是关于研究方的(包括对“重述与评价是否准确”的评价,以及对研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的评价)。

      对有人称的实践哲学的重述通常要求“概括、定性准确”,要确保所阐述的确实是某人的观点。为此,首先需要给出“怎么才算某人的实践哲学”的判定标准。但是,只要某人的实践哲学还有解释的余地,就无法最终证明哪一种解释符合某人的本义,从而无法最终确定所作的解释,作为对某人的实践哲学的重述,到底算不算是某人的实践哲学;而实际上任何“非数字性的文本”总是可以或可能指称多种不尽相同的事实,从而总是存在着作出多种可能解释的余地;因而不能根据是否与作者文本的本义一致来评价对作者思想的重述是否准确,最多只能根据所作的解释与被解释者的相应说法是否一致、在被解释者的各种相应的说法中能否解释得通,来确定所作的解释或重述能否成为可能的解释之一,并根据解释力的强弱或说得通的范围的大小来确定对同一文本的解释的是非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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