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批判

——关于现代性的几点元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永富,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陕西 西安 710049)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鉴于人们在“现代性”的名义下谈论的具体内容或对现代性的潜在理解多不相同,为了能够认真对待所谈论的现代性,以及有效地展开对话,本文根据语言实践中对“现代”以及相关术语的实际使用,详略不等地揭示与考察了“谈论现代性时”所涉及的一些前提性问题(主要是和现代性的实质、类型、评价有关的前提性问题),以期引起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关注。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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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学者指出,“‘现代性’问题是当代思想理论界关注的重大课题,9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的许多学者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反映出学者们对它的不同理解、不同态度”[1]。但是,从笔者所了解的已有研究成果来看,人们的兴趣似乎大多集中在“着眼于外延”的描述性、规范性探讨上,更多地关注于能把什么称作现代性,更多地重视以“现代性”的名义讲话、发议论,而对于这个名义本身所包含或涉及的一些前提性问题(包括相应的方法论问题)却有所忽视,甚至没有意识到或者不承认有这类问题。例如,任何一个时代都会有一些在当时全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而彼此之间又有一定差别甚至相互冲突、相互对立的现象,对此,研究者往往只关注到底能把其中的哪一种或哪一些现象说成是现代的,或者说,到底能把其中的哪一种或哪一些现象作为现代性来谈论,而在把其中的某种或某些现象说成是现代的时,却往往忽视这样的前提性问题:为什么或根据什么仅仅把其中的某种或某些现象说成是现代的,而不把其他的说成现代的?又如,不少文章在“所依据的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并没有使用“现代性”这种提法的情况下,洋洋洒洒地谈论马克思、恩格斯的现代性思想;但却忽视了这样的前提性问题:根据什么把那些并没有被马克思、恩格斯称作现代或现代性的东西认作是马克思、恩格斯对现代或现代性的看法,那么,这种看法是对现代性的形式化看法还是非形式化看法。

      本文题目中的“批判”不是通常所说的否定意义上的批判,而是相当于康德的“三大批判”中的批判。这也就是说,本文对现代性的批判不等于对现代性的否定,而是“揭示与考察”谈论现代性时所涉及的一些前提性问题。

      我们在谈论现代性时,有待澄清的前提性问题至少有这些:怎样才算现代性?现代性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根据什么把某种性质或形态称作现代性?根据什么把某种现象贴上“现代性”的标签?(更一般的问题是,根据什么把某种现象贴上某标签?)现代性相对于什么(例如,相对于历史性、传统性、保守性、后现代性、永恒性等等)而言?现代性是否仅仅是一个时间概念?能否离开地域和领域来谈现代性?现代性的标准如何确定?谁有资格来确定现代性的标准?怎样知道标准已经确定了?或者确定的标志是什么?如何判定、如何检验现代性?为什么要给某现象贴上“现代性”的标签?不把某现象称作现代性又会怎么样?有什么不好?等等。

      鉴于人们在谈论现代性时,虽然都认为自己所讲的是现代性,可是在“现代性”的名义下讲的具体内容或对现代性的潜在理解却未必相同,因此,如果不对上述前提性问题给出明确合理的回答,那就不能认真对待所谈论的现代性,彼此也很难有效地展开对话。

      关于方法的几点考虑

      在现代性所涉及的各种前提性问题中,在逻辑上处于第一位的是“怎样才算现代性”的问题,即现代性的判定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就谈不上其他问题。借鉴语言学转向以后的哲学研究视角,本文把怎样才算现代性以及相关问题转化为语言问题、称呼问题来处理:即根据什么把什么称作“现代性”,或根据什么把“现代性”用于称呼所称呼的现象。

      如果用a来代表任何被说明者,那么,当我们要对a进行说明时,我们必须事先已经对a有所知,而且a已经有名称,已经被称作“a”。

      “对于我们已经有所知的a的说明”应该从我们实际上知道的a出发、依据对a的实际的所知来进行,而不能一厢情愿地任意说明。

      “a”名称的含义,最初是在“a”名称的实际使用、“指称作用的实际发挥”中形成、积淀的。一切名称的最初含义,通常都是在发挥指称作用的过程中由名称的使用者根据与语言活动相伴随的其他活动自发概括出来的“被指称者的共性或共同方面”,即名称的使用者通过实际从事的与语言活动相伴随的相应活动从被称呼者那里把握到并通过反复把握或把握的反复重复而自发概括出的内容。在归根结蒂的意义上,任何名称的含义都不可能仅仅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解释来赋予、来把握。

      由于所要说明的a的内容以“a”名称的含义的形式记载在a的名称中,因此,对a的说明就表现为揭示“a”名称在被实际使用的过程中确立起来的含义。而这也就是揭示“a”能被合法使用的必要条件或准确场合,或者说被称作“a”的所知得以被确立的充分必要条件或准确场合,即在什么条件下、何种场合中能“以什么活动、如何”知“a”所指称的所知——这决定了在什么条件下、何种场合中能合法使用“a”这一名称。

      既然对a的说明表现为揭示“a”名称在被实际使用的过程中所确立起来的含义,那么,对a的说明的成立与否也要以所揭示的“a”含义同对“a”的实际使用是否一致来判定。

      “所揭示的‘a’的含义同对‘a’的实际使用相一致”,首先必须至少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凡是“具备了说明所揭示的‘a’合法使用的条件”的场合都可以合法使用“a”;如果有的场合具备了所揭示的条件,但却不能合法地使用“a”,那就意味着所揭示的条件“不足以保证合法使用”“a”或不足以确立“a”所指称的所知,从而意味着所揭示的场合不足以概括“a”被合法使用的一切场合,而这又意味着说明与实际使用不一致。第二,凡是能合法使用“a”的场合都具备说明所揭示的全部条件;如果不全具备说明所揭示的条件也能合法使用“a”,或者说在某种场合能合法使用“a”,但却不是在说明所确定的意义上使用的,那就意味着在说明所揭示的条件、意义中至少有的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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