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发展哲学解读

——发展合理性问题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德中,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编辑部博士。

原文出处:
岭南学刊

内容提要:

发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发展合理性问题。发展合理性问题的实质是建构科学、合理的发展观问题,是对发展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只有从发展哲学、发展合理性的角度去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才能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达到的理论高度。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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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62(2007)04-0005-05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的经验得出的深刻认识,是指导我国进一步更好更快发展的切实方针。从深层次的理论上讲,这已触及了发展哲学及其基本问题——发展合理性问题。

      一、发展哲学及其基本问题

      发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发展合理性问题。如果说发展问题要解决“向何处及如何实现发展”,那么发展合理性问题要解决“应向何处及应如何实现发展”,为此要对各种发展目标及实现每一目标的种种手段进行反思,以探求其合理化限度并寻求合理化标准以指导具体的发展问题的解决。发展合理性问题的实质是建构科学、合理的发展观的问题,是对发展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发展合理性问题是伴随着发展研究的深入而出现的。发展问题解决到一定阶段,人们必然会意识到作为其前提和依据的发展合理性问题的重要性。发展合理性研究不直接以具体的发展问题为研究对象,而是通过对各种发展理论的反思性考察,力图触摸到现存社会中以萌芽形式存在的问题,科学地预见其发展趋势,从而为更好地解决发展问题提供理论指导。合理性可以界定为基于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类幸福的原则,来选择和调节主体发展行为的过程。合理性体现在对发展目标与手段之间关系的调节上,体现在对目标的正确理解和把握上,对行为结果的预见和权衡上,对主体间、主客体间关系的理解与处理上。发展合理性研究使社会发展研究既不是停留在社会学的水平上,又不是简单地运用唯物史观的一般结论去解释社会发展中的新现象,它使社会发展研究成为发展哲学。

      1、从理性到合理性的转变及其对社会发展观的影响。

      提起合理性,有不少人会以为就是“合乎理性”的简称。其实它们不完全是一回事,现在人们已赋予合理性概念以特有的内涵,虽然它与理性概念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理性是西方哲学史上的一个核心概念,黑格尔是理性主义传统的集大成者。黑格尔把理性看作决定万事万物存在与发展的总体性结构。这一结构规划了宇宙的进程:世界(自然和人类)是在理性的支配下,依据一定的程序逐渐展现自身内蕴的统一整体;人必须以这一整体的客观结构为自己思想与行动的准则;人的使命就在于发现决定万事万物的理性结构,把自己的欲求融进理性的统一整体之中,为理性目标的实现尽心尽力。简言之,以黑格尔为代表的西方理性主义传统把理性看作普遍适用的规律性的总体,理性不仅是宇宙或历史的本质或基本规律,同时也是人的灵魂的本质或基本规律。

      在黑格尔之后理性传统发生了断裂,理性的地位开始为合理性所取代。德国著名哲学家施奈德巴赫指出:“人们都同意下列说法:‘哲学在其形而上学和黑格尔以后的潮流中,正在朝向一种合理性理论的会聚点奔去’”[1] 165。理性传统的断裂是启蒙运动辩证发展的历史成果。本来以理性为标志的启蒙运动把批判的矛头转向自身、转向自己近乎神秘的形式时就开始把理性非神秘化,使理性丧失其客观的自在存在而被归为人的一种能力。而人也不再被视为宇宙的尺度,而只被经验地解释成一种社会的、历史的存在。这样,理性从本体论神学向人类学的下降就导致它不再被看做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律性的总体,而只被看做人“理智地存在的能力”、“现实人的合理的思想、认识、行为之能力”[1] 1。合理性克服了传统理性本体化、神化、绝对化的偏颇,但不是对启蒙理性的简单回复。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指与对神的敬畏、对权威的崇拜相对立,与自发的情感、主观的感觉相对立的人的独立思考和自我选择的能力。合理性在启蒙理性颂扬人的伟大、呼唤人们自己掌握自己命运的基础上,揭示了人本身易受异己力量支配的弱点,指示人们通过对自己行为的调节掌握自己的命运。

      合理性主义者认为,合理性是人类调节自己行为的指导原则,是人类选择自身命运学说的基础。关于合理性与理性的不同,亚当·库珀和杰西卡·库珀认为:“理性是所谓辩明、认识、阐述和评论真理能力的名称”,“合理性是一种个人或集体在其思想、行为或社会制度中展示的特质。对合理性特点的标明或规定……有种种特色:(1)一种与冲动行事或盲动相反,只是在深思熟虑后行动的倾向;(2)倾向于按周密计划行事;(3)行为受制于抽象的和普遍的法则;(4)……与听任习惯或冲动选择工具相反,完全按其在实现一个明确指定目标中的效力去选择工具;(5)倾向于选择行为、制度等等时着眼于它们对简单明了地说明准则的贡献,而不是用繁冗含糊的准则去评价它们,或凭其惯例去接受它们;(6)倾向于将信念和(或)价值观系统化于一个严密的体系;(7)倾向于认为人是在理性功能的发挥或满足中,而不是在情感或肉欲中得到实现的”[2] 634。可以看出,理性能力只是涉及认识领域,合理性特质则主要是在实践活动中展示出来的,其主要之点在于根据对特定目的的效力来选择工具,行为要符合“普通的法则”即规律性,行动是经过审慎思考后按周密计划做出的。

      西方哲学中这种从理性到合理性的转变意味着哲学研究的重心转变到实践论。合理性是指向实践的,是在现实的活动中得以体现的;它还意味着哲学研究方式从“怎么样”到“应如何”的转变,更侧重于对事物及其关系的评价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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