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774(2007)04—0040—04 新世纪新阶段,深入开展价值观问题研究,必须高度关注价值观基本问题的当代诉求。这不仅是价值观基础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且是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 一、群己关系——贯穿价值观的基本矛盾 价值观的基本问题,也就是价值观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它在价值观诸多问题中处于中心地位,价值观中的一切问题都围绕着这一基本问题,并依据对这一基本问题的不同态度而显示出不同的价值观属性。 价值观基本问题早已引起先哲们的关注,并提出了许多启人心扉的深刻思想。张岱年先生认为,古今中外的价值观,本质上都是围绕群己、义利、理欲、德力等关系而展开的。有的侧重于前者,有的侧重于后者,并由此形成了对于群己、义利、理欲、德力关系的诸种争论。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墨家提出“兼相爱,交相利”,注重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法家则将两者对立起来,认为“公私相背”,主张“废私立公”。在义利关系上,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宣称“义以为上”,断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墨家则认为义即利,并提出以符合“国家百姓人民之利”作为检验一切言行的最后标准。在理欲关系上,朱熹认为,“修德之实,在于去人欲,存天理”;戴震则提出“理存乎欲”,主张“欲中求理”。在德力关系上,孟子推崇“以德服人”;法家韩非认为“古人亟于德,中世逐于智,当今争于力”;王充则主张“德力具足”。这些争论,反映了思想家们对于个体与群体、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等关系的不同态度。因此,张岱年先生认为:“个人与群体的关系问题,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关系问题,是价值观的核心问题”[1] 482。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上述四个方面的争论又是以群己关系问题为中心的,因为后三者都是它的进一步展开,并直接受制于群己关系问题的解决。这里的“群”,指群体、集体,是个集合概念,泛指团体、阶级、政党、民族、国家等所有人类共同体;这里的“己”,指个人、个体。同时,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深层次的问题仍然是利益,特别是物质利益原则。这就是说,围绕群己关系所展开的义利关系、理欲关系和德力关系的诸种讨论,出发点与落脚点都在于解决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以便指导人们在实际的价值活动中,确立合理的价值目标,把握正确的价值取向,进行公允的价值评价。然而,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人们的社会关系,即人的本质问题。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 60因此,如果将群己利益关系问题进一步现实化,同人的本质问题结合起来,价值观的基本问题就是奉献精神和利益原则的关系问题。 提出和深入研究价值观的基本问题,有着深刻的依据[3] 14。一方面,价值观的基本问题是任何价值观都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因为价值总是在客体与主体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实质是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动因的利益机制,由此必然涉及到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对人的价值,涉及个体与群体作为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的价值。这样,认识和处理个体与群体的利益关系,即认识和处理奉献精神和利益原则的关系,就成为任何一种价值观都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另一方面,价值观的基本问题决定着各种价值观一系列具体范畴的展开。无论是古代的义利观,还是现代的集体主义、个人主义、民族主义、自然主义、享乐主义等各种价值观,都是围绕着奉献精神与利益原则的关系而展开的,反映着不同社会存在的人们对价值观基本问题的不同回答。这种不同回答不仅直接影响着其所坚持的价值观合理性的评价,也直接决定着人们价值实践活动的结果。对主体来说,是重个体利益还是重群体利益,能否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能否将奉献精神与利益原则辩证地统一起来,体现了人们所奉行的价值观的性质,即是正确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价值观,还是错误的、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价值观。显然,只有那些能够正确认识和处理价值观基本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奉献精神与利益原则关系的主体,在价值实践活动中才会使自己的行为与社会发展要求相一致,实现正确的人生价值。 二、奉献精神与利益原则的关系——价值观基本问题的现实外化 正确认识和处理群己关系,即正确认识和处理奉献精神与利益原则的关系,才能实现价值观基本问题的现实外化。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奉献精神与利益原则的有机统一,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有人认为,市场经济靠的是利益驱动,其本质是“利己”的,利益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首要原则,而奉献精神的本质是“利他”的,因而两者是对立的,何来统一之说?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唯物史观认为,人类社会历史正是在奉献精神与利益原则的统一和互动中不断发展的。人类从洪荒时代走入信息社会,归根到底是靠生产力的发展,但生产力的传承和发展又离不开人类的奉献精神。如果只有索取,没有奉献,就不会有人类社会的今天。奉献精神是人类社会存在与进步的永恒的道德内核。所谓奉献精神,就是指为了正义和真理,为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个人能够自觉地让渡、舍弃自身利益的一种高尚品格。它是建立在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基础上的,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谦让性,即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集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个人能够让渡自身利益;二是高度的自觉性,即奉献是一种高度自觉的行为。奉献精神要求个人应当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即所谓的“尽伦尽职”。由此,它既是一种高尚的情操,又是一种无所不可为、无时不可为的平凡精神,即社会上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具有奉献精神的人。在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奉献被确定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之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提倡勤俭节约,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4] 23。这里突出了奉献精神的道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