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三种形态

——意见的逻辑、幻相的逻辑和思辨的逻辑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天成,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   曾东,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辩证法作为一套特定的思维形式以某种特定的对象为内容。从形式和内容统一的角度看,历史上有三种具有特定对象的辩证法,即意见的逻辑、幻相的逻辑和思辨的逻辑。意见的逻辑和幻相的逻辑分别是“意见”和“先验幻相”之不确定性在形式上的表现,因而具有消极意义。思辨逻辑作为辩证方法、辩证形式与辩证之体(内容)的统一,既是真理在其形式之运演中的自身证明,又是真理在其内容之发展中的自我完善或自我证成。这决定了辩证法在思辨逻辑的形态上第一次成为形上真理的确定性的形式,成为“真理的逻辑”,摆脱了通常人们所理解的贬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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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07)04-0028-06

      辩证法在历史上曾经有过很糟的境遇。经黑格尔将辩证法确立为真理的逻辑之后,它的境遇得到了根本改变,但由此也造成了人们对辩证法的种种误解,其中最主要的误解便是对辩证法的万能论的理解。其实,辩证法是一种在对立、矛盾中进行思考的法则,而这种思考并不是人所具有的常态的思考。一般说来,人的思维趋向于确定性,是不愿意进入矛盾、对立状态的,更不用说还要像黑格尔那样从矛盾、对立中超脱出来。所以必有人们按其他的认识法则所无法进行确定的、而且还是人们无法回避的认识对象,才促使人们进行辩证的思维,并进一步促使人们确立起这种思维的法则,即辩证法。由此看来,辩证法作为一套特定的思维形式以某种特定的对象为内容,或者说辩证法是有体之用。不仅如此,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辩证法的对象也在发生着改变。本文试图结合哲学史,从形式和内容统一的角度,分别介绍三种具有特定对象的辩证法,即意见的逻辑、幻相的逻辑和思辨的逻辑。

      一、意见的逻辑

      “意见”,在古希腊哲学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哲学概念。它与真理、知识相对,与辩证法相关联,是理解知识、真理和辩证法等概念内涵的一个关键的参照点,甚至关于意见的辩证法在古希腊成为辩证法的主流。但随着西方哲学的发展,“意见”概念逐步被弃用,人们大多在与“谬误”的对立中理解“真理”,而不再将真理与意见相联系。与此相应,知识、真理和辩证法等概念在与意见相联系时所具有的意义也随之隐而不显了。这些建立在新的参照点上的理解,固然应成为主流正解,但辩证法与意见相联系时所显现的形态及其所具有的隐而不显的意义,亦有其独到之处,不能忽视。

      将“意见”(δóξα doxa)概念引入哲学以与真理(àληθεια aletheia)相对应,应归功于巴门尼德,以后的哲学家继承和发展了关于意见与真理的学说。虽然各家对意见和真理的规定有所区别,但大旨相同。概括说就是:真理是有理性确定性的认识,而意见则往往是基于经验、信念、习惯的判断,因而没有理性的确定性。哲学家应该是有智慧的人,而智慧在于求取真理,一般的老百姓则往往受意见的支配。与此相应,真理可靠,坚持真理不容易动摇;而意见则不可靠,坚持意见容易动摇。

      这里应注意的是,意见既不同于知(真理)也不同于无知,是介于知与无知的认识状态,或者说,是由无知到知的过渡。不仅如此,意见又不同于谬误。谬误是一种理性的确定性,只不过是具有否定性质的确定性,而意见则没有理性的确定性。谈到理性的“确定性”、“不确定性”,人们自然想到这“确定性”的标准是什么。其实在现在说来,这标准十分复杂,但基础是一个,即理性的同一性(统一性)法则。而在古希腊,这个法则就是所谓的同一律。真理的确定性便表现为符合理性同一律的要求,而意见的不确定性则表现为不符合理性的同一律的要求。这个理性同一性的法则在巴门尼德那里已被运用,在以后被亚里士多德确立为逻辑规律。

      所谓意见之不确定性不符合同一律,是说对意见的理性分析中包含有相反因素的对峙,因而从形式上说自相矛盾,而矛盾性便构成理性之不确定性的本性。但是在这里矛盾之所以被意识为矛盾,恰恰是因为人们用同一律来衡量所致;而矛盾性之所以视为不确定性,也因为同一性被视为确定性。由此就可以说,意见的不确定性的本性在形式上的表现便是同一和差别的张力关系或反思关系,而这种在同一和差别的反思关系中建立起来的既肯定又否定的矛盾便是意见的逻辑,也可称为意见的辩证法。

      说意见有逻辑,并由此发展出辩证法,这是西方哲学与中国哲学相比所具有的独特之处。究其原因,这和西方思维传统有关。西方至少从古希腊到近代有一传统,就是无论什么观点都需要“确立”起来方能在理论上被承认有效。比如,一个科学命题,要经过证实或证明,才能成为科学,否则就只能是假说或猜想,哲学家对哲学上的概念和命题也有这样的要求,并不是简单描述一下就了事。要想实现这种理论上的“确立”,就要有确立的形式,这就是程序、方法或工具(西方哲学家各自叫法不一)。在西方传统主流哲学家看来,确立理论的方法、工具可以发展变化,但“理论必须由方法、工具来确立”这条原则却是一定的。哲学理论确立的方法、工具是什么?按传统哲学家较一致的看法,是思维或理性的逻辑。了解了这个传统,我们也就能够明了为什么西方哲学的发展总是以方法和工具的突破为前导,明了康德和黑格尔等人为什么那么崇尚逻辑。按此种确立理论的思路,真理和意见要想得到确立就都需要逻辑,只不过前者需要“真理的逻辑”,后者需要“意见的逻辑”,但二者同为逻辑,基本法则应该是一致的,即理性的同一律。而按此基本法则“确立”它们的过程即是所谓的“论证”过程。如分而叙之,真理因其有确定性能够得到逻辑的证明,而意见因其没有确定性则无法得到肯定的证明,但由于它必须经过理性逻辑方能确立,非要“证明”的话,就只能“证明”它的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在逻辑上的证明只能表现为相反命题的对峙,这便是在古希腊通行的一种特定形态的“辩证法”,即“意见的逻辑”或意见的辩证法。① 应该说,古希腊的辩证法中虽包含其他种类辩证法的因素,但其主体便是意见的逻辑或意见的辩证法。比如,巴门尼德的弟子芝诺否定运动的论证,便是意见的确立过程。巴门尼德本人虽提出这种论证的前提,但并未实现这种系统论证,因而只能算作辩证法的萌芽,而芝诺则可称为“辩证法家”。智者学派所教的论辩,其具体方法虽包含非逻辑的杂质,但其理论基础仍是意见的辩证法或意见的逻辑。亚里士多德也把可“证明”的真理与可进行争辩的“论题”区别开来,而意见就是此类论题,意见的论证法即辩证法。在谈到辩证推理时他说:“当推理由以出发的是真实的和原初的时,或者当我们对于它们的最初知识是来自于某些原初的和真实的前提时,这种推理就是证明的。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是辩证的推理。”[1] 353由此看,即使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辩证法与“意见”亦具有逻辑上的内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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