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07)03-0005-05 亚细亚生产方式(Asiatic Mode of Production),如所周知,是马克思东方专制主义(Oriental Despotism)理论的基本概念。细察马克思《经济学手稿》等关于东方专制主义的论著,可以看出,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转化和过渡,东方与西方具有截然不同的路径,遂使东西方在原始社会末期和阶级社会初期乃至近世的生产方式呈现截然不同的形态。中国和印度等东方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转化和过渡,形成的就是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 这种经济结构的根本特点,就是以土地“公有”或“国有”为其现象或形式的土地“国王和官僚所有制”,因而商品交换极不发达,是一种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家族宗法制的、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孤立的、分散的经济。因为从外表和名义上说,亚细亚生产方式仍然与原始社会一样,土地属于公社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1] 473“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人只是占有者,决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1] 484“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1] 481“贝尔尼埃完全正确地看到,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2] 80 然而,实际上,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却是能够代表公社的个人,亦即公社首脑人物:“土地所有者,可以说代表公社的个人,在亚洲在埃及地方就是如此。”[3] 828说到底,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乃是凌驾于一切公社之上的“总合共同体”亦即国家的首脑人物、专制君主;而公社和它的首脑人物以及每个人只不过是土地的占有者和使用者:“这种以同一关系(即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例如,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的是,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的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1] 472-473一句话,“国王是国中全部土地的唯一所有者”[4] 79:“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5] 280 因此,真正讲来,亚细亚生产方式并不是“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并不是公有制——如果那样岂不仍然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而是人类历史上最虚伪、最极端、最残酷、最恶劣、最卑鄙的私有制。因为在这种生产方式中,一个人(国王)剥夺了所有人(臣民)的土地;一个人(国王)拥有一切土地,而所有人都没有土地;只有一个土地私有者,亦即国王,他拥有一切;而其他一切人亦即他的臣民都是无土地者,一无所有。这样,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根本特点,便是保留原始社会土地“公有”的躯壳和形式,而改变其灵魂和实质,代之以土地“国王和官僚所有制”;说到底,便是以“国有”为形式的“国王所有制”。因此,亚细亚生产方式是“旧瓶装新酒”:“旧瓶”就是原始公社公有制;“新酒”就是官僚所有制,就是国王所有制。 既然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以“公有”或“国有”为其现象的“官僚所有制”,既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而只有个人占有,那么,无论在公社内部还是外部商品交换便必定都极不发达,商品经济便很难从这种生产方式自身发生:这就是东方社会在近代为什么没有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最为根本的原因。因此,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一种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相结合的家族宗法制的、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孤立的、分散的经济结构:这是亚细亚生产方式——源于亚细亚国王和官僚所有制——的另一个根本特点。因此,马克思说:“亚细亚形式的前提,即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等等。”[1] 484“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这种财产大部分是在一个小公社范围内通过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而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一切条件。”[1] 473 西方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转化所形成的生产方式,马克思称之为“古典的古代”的生产方式,与“亚细亚的古代”的生产方式亦即亚细亚生产方式相区别。这种生产方式的根本特点,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与亚细亚生产方式恰恰相反,并不保留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的躯壳或形式,而是干脆废除原始公社公有制而代之以阶级社会私有制:“旧的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已经破坏,或至少以前的公社耕种制已经让位给各家族单位分种小块土地的制度。”[6] 220就拿希腊、罗马和日耳曼——古代西方文明路径的代表——来说,全部土地便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有地,留给公社和国家支配;另一部分则分割给每个公社成员,使之成为小块土地的私有者:“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支配,而不是由公社成员支配,这就是各种不同形式的公有地;另一部分则被分割,而每一小块土地由于是一个罗马人的私有财产,是他的领地,是实验场中属于他的一分,因而都是罗马的土地;但他之所以是罗马人,也只是因为他在一部分罗马土地上享有这样的主权。”[1] 478“在日耳曼人那里,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公社只是在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相互关系中存在着。公社财产本身只表现为各个个人的部落住地和所占有土地的公共附属物。”[1] 481-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