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416(2007)03-0046-05 “自我”及其实现问题不仅是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论题,而且是现实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是人的问题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从西方思想史来看,“自我”的实现问题仍然未彻底走出“唯我论”困境;从人类现实生活看,由于“他人”往往被看做是“自我”确证和实现的手段,因而“自我”的实现行动带来的是人际关系的疏离、冲突,乃至对抗。这就引发了人们对“他我”、“共我”对于“自我”的意义关注和思考。其实,“自我”问题之所以不能得到根本性解决,其中的原因就是从理论上既往理论未能对“自我”做出正确的说明,从实践上人在“自我”实现中未能体现出为他性。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也就是说,“自我”的确证、实现要以成就“他我”、“共我”为条件,成就“他我”、“共我”就是“为他”。这种“自我”在确证、实现自己中所体现出的为他属性,在我们看来,可以称之为人的公共性。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和价值多元化的当代社会,“自我”实现问题越来越突出,并引发了公共性困境和危机,从而使人的公共性及其实现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就人的公共性及其实现进行探索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早在古希腊,思想家们就注意到了人的公共性现象。在古希腊思想家们看来,只有拥有德性的,才可被看做人,才可以成为公民,但在对德性进行说明时,他们走向了客观理性主义。客观理性主义主张理性是源于世界本体或实体的必然性。他们认为,人的德性问题本质上是理性问题,人由理性和非理性的自然属性组成,非理性的自然属性是指包括物欲在内的各种生理欲望。当人的理性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人的本性就显现为善,其行为就表现出利他性,即我们所说的公共性;当人的非理性的自然属性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人的本性就显现为恶,其行为就表现出利己性。人正是通过理性克服非理性的自然属性而显现善或实现美德的。例如,在芝诺看来,一个为肉欲所驱使的非理性的人,既违反自己的本性,又违反宇宙的本性,所以徒具人形,实是非人。在斯多葛派看来,最高的善在于理性,只有理性而没有任何情欲和恐惧的人,才是幸福的人。对于人的善的实现,苏格拉底指出,只要人们认识到什么是“善”的规范或标准,人们就会做出“善”的行动,表现出为他的品质,从而有助于成就“他我”、“共我”。他又进一步提出“善”的规范或标准来自于知识,知识是人类为他品质得以实现的根本条件,知识的获得既非完全自发,也非完全是他人所授(后天获得的),而是在他人的启发、诱导下自行领悟的。不过,我们知道,“知道做什么”与“决定做什么”之间,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间还有意志和情感等中间环节。这就说明知识本身还不是行善的充足条件。正因为如此,后来的思想家十分注重意志在利他行为中的作用。在柏拉图看来,人是欲望、意志和理性的组合物。欲望倾向于满足肉体对饥渴的需要,理性倾向于克制欲望的引诱,而意志介于欲望和理性之间,它有时站在欲望一边,有时站在理性一边。因此,人最终表现为善(为他性),还是恶(利己性),就在于三者的关系是处于一种常态还是失去常态。所谓常态就是指意志、理性和欲望三者之间和谐平衡。在他看来,只有理性的生活才是最好的生活,当理性控制欲望时,就会造就一个完全的人。同苏格拉底相比,柏拉图在人的问题上,表现出了一定的辩证性,即人不必然为善,也不必然为恶,关键在于人的意志品质。亚里士多德一方面拒斥抽象地谈论人的善恶问题,即为他与为己的问题,主张脱离社会的个人,不是野兽便是神,无所谓善恶可言,从而体现出从社会关系出发说明人的问题的合理思想。另一方面,他又指出,人是由理性和非理性两个部分组成的,非理性为人与动物共同所有,只有理性才为人所独有。在他看来,善恶问题主要是一个理性如何控制和指导非理性的问题。既不能任由非理性去放纵欲望,也不能由理性完全禁欲,而应是选择一条中庸之道。在他看来,人人都有欲望,个个皆具情感,处理不当,或者过度,都是恶的表现。当理性控制欲望时,就会造成善;相反,当一个人无知时,他就会为欲望和激情所控制,成为一个无德的人。美德既表现为对激情的控制,也表现为义务感。一方面古希腊思想家,把德性(人的公共性)的实现寄希望于理性,另一方面基于客观理性主义立场又主张理性非常人所能获得,只有所谓哲人才有可能获得。那么,普通人如何超越感性世界,突入对之一无所知的本体世界或实体世界获得理性,显然就成为令人困惑的大问题。这实际等于说,德性不具有普遍性,因而注定普通人既不可能成就他人,当然也不可能实现自己。这显然是一种消极悲观主义,从而导致了后来的思想家走向上帝,寄希望于上帝。例如,基督教哲学指出,人类原初就具有一种恶的本性,上帝才是最大的善;因此,人在现实生活中,要通过皈依上帝才能不断抑恶向善。 古希腊思想家虽然在理论上未能对德性做出正确的说明,但在城邦公共事务活动中,发现了人的公共性实现的途径。在古希腊,公民有权参与城邦的公共事务活动,参与城邦的公共事务活动既是公民身份的确立和体现,也是成就“他我”、“共我”的根本途径。例如,雅典的全体公民就共同分享着国家的公共权力,共同参与着一切公共活动,共同决定和管理着公共事务。古希腊城邦制,要求公民要具有献身城邦的美德,要求公民的私人生活应当隶属于和服从于公共事务和公共的善,主张个人美德、公民美德和城邦美德是同一的。个人只有在城邦中,才能实现自我,才能过上一种高尚的幸福生活;因此,不存在与公共活动领域相对立的独立的私人领域。直接参与城邦公共事务既是一种政治原则,也是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各项决策和法律制度都必须建立在理性论辩的基础之上。 古希腊人之所以强调人的公共活动,是因为他们把参与城邦公共活动看做是实现自身价值,获得人格完善的重要手段。他们认为人只有成为城邦的公民,才能获得生存的真实意义,实现自身的价值。在他们看来,人的价值不可能独自实现,必须在与他人追求共同的价值中才能实现,共同的价值是构成人本身的基本要素。古希腊的公共活动领域是一个超越个体生命、家庭生活的自然需要的领域。每一个公民生活的主要内容就是参与政治生活,即公民必须参与城邦的各种公共事务——辩论、投票、选举、担任公职等。任何一种仅仅以维持生计和生命过程为目的的行为,都不允许进入公共活动领域。总之,在古希腊思想家们看来,个人的利益和城邦的公共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公共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公民的某种道德或善性。这也就决定了德性对于古希腊人来说,是其生存和发展的至关重要的条件,公共活动对于人的德性(公共性)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然而,在整个传统社会,受身份制度、等级制度的制约,个体从属于共同体,作为广大普通民众包括其生命在内的一切基本上都属于他人,因而其在活动中所表现出的“为他性”实际上成了“属他性”。也就是说,在整个传统社会,独立的个人是不存在的,即个人“还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体”。[1]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没有自我权利,自然也谈不上自我意识;没有自我意识,也就谈不上自我确证;没有自我确证,公共性也就无从谈起了。人们只知道属于别人,无权要求别人。而在王公贵族们看来,只知民众为己,不知自己为他。当人的一切活动都以“属他”的方式出现时,实际上就丧失了“自我”、取消了“自我”。正因为如此,虽然在古代,思想家们就注意到了公共性现象,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从未真正关注过“自我”,重视过“自我”。因此,这是一种取消、遮蔽了自我的公共性,因而只能是一种抽象的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