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应关注的几个重大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家祥,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理论视野

内容提要:

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显著特征,探索和回答时代面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应承担的历史使命。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民族国家的利益与全人类利益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是当前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应该关注的几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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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BO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47(2007)05-0020-04

      在新旧世纪之交的时候,哲学工作者纷纷预测马克思主义哲学21世纪的发展趋势及其面临的问题。现在我们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出,在当前马克思主义哲学面临的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中,以下四个问题是最为值得关注的:(1)人和自然的关系问题;(2)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3)民族国家的利益与全人类利益的关系问题;(4)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下面分别对这几个问题做些扼要分析。

      一、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

      面对人与自然的高度紧张关系,哲学家们为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出了形形色色的药方,而在理论上的歧义集中表现在如何认识和对待“人类中心主义”问题上。坚定的“人类中心主义”者有之,激烈地反“人类中心主义”者亦有之。在“人类中心主义”者中间,又分为强势“人类中心主义”者和弱势“人类中心主义”者。人们各持己见,争论不休。我认为,如果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主体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辩证统一的原理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并不难消除人们在“人类中心主义”问题上的分歧。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① 人与动物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人有自我意识,能把自身与周围环境区别开来,把自身当作主体,把周围环境当作客体,从而发生主客体关系;动物则没有自我意识,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是本能的、无意识的,它不能自觉地把自己当作主体,把周围环境当作客体,它与自己生存的周围环境的关系不是主客体关系。我们把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为我而存在的”关系简称为“为我关系”。“为我关系”讲的是主体性原则,即主体根据自身的目的和需要,采取适当的手段和形式改造客体对象,创造出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新客体。但是,人类为了有效地改造客体对象,就必须了解客体对象的状况和属性、本质和结构,必须遵循客体对象自身固有的规律,否则就会到处碰壁,这就是客观性原则。与把主体性原则称为“为我关系”相对应,我们把客观性原则称为“从他关系”。主体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为我关系”和“从他关系”是人的同一实践活动的两个方面,二者紧密相联、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主体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的关系,也就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的关系。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求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把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② 所谓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是说人既能按照自身(主体)的内在尺度进行生产,又能按照对象(客体)的外在尺度进行生产,把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结合、统一起来。所谓人懂得“把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就是人(主体)根据自己的目的和需要即内在尺度,并遵循客体对象的外在尺度,通过实践活动改造客体对象,创造出适合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新的客体对象。这也是讲人能把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结合、统一起来。人遵循自己的目的和需要的“内在尺度”,就是“为我关系”;人服从客体对象的属性和规律的“外在尺度”,就是“从他关系”。人类的一切历史活动,即各种认识活动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都是“为我关系”和“从他关系”的统一,“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的统一,也就是主体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的统一。片面强调前者而否定后者,会导致唯意志论和历史唯心主义;片面强调后者而否定前者,会导致宿命论和机械决定论。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其中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从主体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为我关系”与“从他关系”、“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相统一的原理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既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又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辩证统一。

      二、关于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具有二重性。它既可能造福于人类,也可能给人类带来无穷无尽的灾难。它究竟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后果,不取决于它自身,而是取决于利用它的社会形式、方式方法和社会目的。

      面对科学技术已经和可能带给人类积极的和消极的社会后果,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马克思主义哲学应该关注的一个尖锐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全面正确地确定评价科学技术社会作用好坏的标准。我认为,这个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新的科学技术在物质生产上的应用,无疑会提高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但是,当今社会进步不能单纯以物质标准来衡量。如果新的科学技术的应用虽然提出了物质生产、增加了物质财富,但却导致道德、审美、精神、政治方面的日趋腐败和没落,那就不能认为对科学技术的应用是合理的,它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是要大打折扣的。

      其次,要在全世界的范围内评价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当代,由于国际联系日益加强,使科学技术的应用超出了国家的界限,进入了世界范围。因此,评价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就不能仅仅看它给某个国家是否带来了好处,还要看它给其他国家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新的科学技术和应用只有既推动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又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使全世界逐步趋向共同富裕,其社会作用才是积极的。如果新的科学技术的应用,成为发达国家剥削发展中国家的工具,那就不能认为对科学技术的应用是合理的,它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也应该是大打折扣的。

      再次,科学技术的应用应该有利于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解决当代严重的环境问题。如果科学技术的应用造成环境污染,气候恶化,生态平衡遭到更加严重的破坏,也不能认为这种利用科学技术的方式是合理的。

      最后,科学技术的应用不能只着眼于人类的眼前利益。只有既能带来眼前利益,又能带来长远利益,才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

      三、关于民族国家的利益与全人类利益的关系

      有没有全人类利益问题?如果把关系到整个人类不分国家、民族、阶级生存和发展的问题,称为全人类利益问题,那么它的存在是个客观事实。当今存在的全球性的生存危机、资源匮乏、物种减少、粮食短缺、人口爆炸、耕地缩减、核战争威胁、艾滋病蔓延,恐怖主义猖獗,都关系到全人类利益,属于全人类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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