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规范与价值共识

——与马俊峰、江畅先生商榷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敏中,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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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7)05-0021-04

      《哲学动态》2007年第1期发表了马俊峰先生的“重视规范价值的研究”和江畅先生的“价值追求的多元化和规范的一元化”两篇价值哲学的文章,读后深受启发,并同感于我国价值哲学研究存在着直接化、具体化、个别化、经验化、相对化和表层化的倾向和不足,也认同我国价值哲学研究应以规范的价值意义为突破口,从形上的层面探求普遍价值的观点。但对文中有些概念的提法及所指问题却有不敢苟同之处,现提出自己不成熟的看法请教马俊峰、江畅两先生,并与学界同仁共勉。

      一

      马俊峰先生在文中提出了“规范价值”的新概念,从行文中可以看出,所谓“规范价值”就是规范的价值意义,但不是个别价值而是普遍和统一的价值,从而“规范价值”就是社会地历史地文化地形成的一定规范所规定的价值,这样就把价值置身于普遍性、统一性和文化的更深的层面,无疑是研究价值哲学的新思路。但“规范价值”的意指无非是说,任何规范都具有普遍的价值,都是价值存在。以往,我们提“价值规范”比较多,如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等都属于价值规范,现在把价值和规范对调位置即规范价值,无疑突出了规范中的普遍价值,而价值规范突出的是普遍价值中的规范,但“价值规范”和“规范价值”的外延应该是重合一致的。问题在于“价值规范”是同非价值规范相对应的,即表明既有价值规范的存在,也有不属于价值的规范即非价值规范的存在。而马俊峰先生所说的“规范价值”是同非规范价值相对应的,所谓非规范价值是指“直接的、具体的、个别的和经验的”价值,不管是规范价值还是非规范价值都否定了非价值规范的存在。

      我认为,虽然绝大多数规范属于价值规范或规范价值,但规范和规范价值或价值规范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和程序。个人要服从规范,但个人没有独有的规范而只有习惯,规范总是多数人的规范,从而它展现为社会历史和文化的场景和过程,从而规范具有普遍性。规范可分为科学规范和价值规范,从发生学说,科学规范和价值规范产生的途径是互逆的,即是说,科学规范是循着从客体到主体的途径产生的,而价值规范是循着从主体到客体的途径产生的。从现实性说,科学规范决定于并遵循自然规律或科学规律,如机器的操作规程等;而价值规范决定于并遵循人们的需要和愿望,如习俗礼仪等,当然人们的需要和愿望已固化在人们的行为中而成为价值规范,相对个人来说,价值规范也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但此种客观存在同科学规范的客观存在是不同的。因此,科学规范和价值规范都含有价值,但它们所含的价值是不完全一样的。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什么是价值的问题,这里只能简单地做些说明。平常我们经常说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关系,从而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其实,价值既是一个关系范畴,也是一个实体范畴,当存在物本身凝聚着主体的价值追求,并且是主体价值追求的产物时,那么这个存在就是价值存在或价值实体,如文化就是一种价值存在或价值实体。当然,作为关系的价值和作为实体的价值又是紧密相关的,实体的价值是既定的价值存在,但它同时能同主体发生价值关系。因此,有些客体只能同主体发生价值关系,而有些客体既是价值实体(价值事实、价值存在物),又同主体发生价值关系。

      自然客体和文化客体分属于不同价值领域,同主体的价值关系是不一样的。自然客体是不依赖于主体的价值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但当它一旦产生并同主体发生价值关系时,就具有了价值属性,就成为了具有价值属性的客体。但自然客体的价值属性不是本来就有的,而是同主体发生关系后才派生的,自然客体派生出价值属性后,它的自然本性和规律不会随主体的价值需要而转移或改变,相反,主体的价值需要只有符合和遵循自然客体的本性和规律才能得以满足。因此,可以说,自然客体的价值属性不是内源的,而是外生的,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价值实体。社会历史文化客体(下简称文化客体)其本身是主体活动的结果,它的产生和存在就内在地凝固着主体的价值需要,因此,文化客体的价值属性不是外生的,而是内源的。不但如此,文化客体一旦产生或形成,又同主体构成价值关系。同自然客体的价值属性相比,文化客体就是典型的价值实体。

      我们谈规范的价值意义时,一定要区分价值关系和价值实体的不同情况,否则就不能深刻、完整地揭示出规范的价值意义来。而科学规范和价值规范蕴涵着不同价值意义。科学规范对人们的生产实践无疑是有价值的,但科学规范是由自然客观规律决定的,而不是由人们对它的需要决定的,或者说人们的需要只有服从自然客观规律才能显示出科学规范的价值意义,所以,科学规范的价值意义或属性是外生的而不是内源的,如果严格说来,科学规范不属于价值实体,从而不属于价值规范。

      而价值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和交往实践中,根据人们的需要、兴趣、理想、追求、愿望和信仰等约定俗成的规定和程序。价值规范不是由自然客观规律决定的,而是由人们的价值需求和价值追求所决定的,因此,价值规范所蕴涵的价值是内在和内源的,而不是外生的,价值规范是真正的规范价值,如文化就是典型的价值规范。

      我们要研究规范价值首先要搞清价值规范和科学规范,这样做,不是降低或缩小规范价值的意义,而是真正提高规范价值的意义。

      正由于价值规范不同于科学规范,马俊峰先生所划分的技术性规范、社会规范和模范就不是处于统一规范层面的东西,其价值特点也就不同。技术性规范属于科学规范,而不属于价值规范,因为,技术的操作程序服从自然规律,人们的价值要求只有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才能产生效用,因此,技术性规范的价值性是外生的,而不是内源的,它不属于规范价值之列,科学规范主要存在于科学技术领域,而价值规范或规范价值主要存在于历史文化领域。当然,价值规范和科学规范又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价值规范应建立在科学规范之上,不能同科学规范相违背。历史文化领域充满着人们的价值需求和价值愿望,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的价值需求和价值愿望所决定的,但历史文化既要服从自然规律,又要服从自身的发展规律,有些价值规范是同科学规范相违背的,如封建迷信符合价值规范但违背科学规范。同样,科学规范也渗透着价值规范,科学技术的本质是展现自然规律的过程,但也渗透着科学家的价值需求和价值追求。不管科学规范和价值规范联系多么密切,它们各自的本质是不变的,即科学规范的本质是服从自然规律,价值规范的本质是服从人的价值需求和价值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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