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970(2007)01-0057-04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现代社会似乎也不例外,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体现为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利益成为社会结构中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也构成人们行为活动的动力,“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关”[1] (P82)。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一个个纵横交错的利益关系网络,由此所引起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社会现象,也成为一切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基始原因。因此,如何协调利益关系、化解利益矛盾、解决利益冲突,就成为破解社会发展难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 一、现阶段我国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和利益关系重构的客观现实性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正在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成分、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元化,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分化和重组,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逐步形成并呈现出新的特点,新的利益分歧与冲突也因此加重。 首先,多样化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自我认同感增强。表现为彼此之间具有了不同的阶层群体意识、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不同的行为模式。 以利益为纽带聚合起来的利益群体,因为社会发展使新旧群体各自内部、新旧群体彼此之间的差别和差距越来越大。这种差别和差距,突出地体现在利益群体的经济地位、政治面貌、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各个方面。差别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一种陌生感,更有利益竞争中的排他,尤其是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被引入经济和社会领域,所有人都面临着对有限资源的竞逐时,一个群体、一个人利益的扩张在很多时候意味着其他群体、其他人利益的相对缩减。而且,人们也最容易在利益矛盾和纷争中明白自身的利益及与他人的不同。同时,这种利益竞争中的矛盾反过来又促使不同群体之间在物质和心理两个层面上的差距进一步被拉大。这样,不同的人们因共同利益就会走到一起,群体的认同感和自我意识不断增强,而与其他群体之间的疏离、隔膜、分歧、冲突等也随之渐次强化。正如塞缪尔·P·亨廷顿所言:“现代化意味着所有集团——新的和旧的、传统的和现代的——在它们与其他组织发生关系时都意识到自身是作为组织存在的,意识到各自的利益和要求。的确,现代化最惊人的现象之一,就是它能够在许多社会势力中间引起日益增长的意识、内聚力、组织和行动,而这些社会势力在传统社会里只是些相当低级的意识原生体或组织。”[2] (P35)从联动的角度看,群体意识的觉醒无疑会增加群体行为的自觉性、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趋同性,而且观念的力量迟早会转化为行动的能力。 其次,多样化的社会阶层与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和诉求被强化。表现为利益诉求的差异性越来越显著、利益获取与维护模式的排他性越来越强烈,利益群体在形成中博弈的力量越来越集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种利益群体,特别是强势群体也孕育成熟,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共性特征,如群体成员之间的联系比较紧密,愿望较为统一,行动较为一致,话语系统也越来越具有自我性、相对封闭性等等。而且,他们还初步具有了一定的社会能量,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分层来看,民营企业家阶层、城市IT精英群体以及垄断行业等都是比较明显的利益群体。他们同政治的联系日益紧密,并且争相对政策选择施加影响。“虽然作为个别的人对政治不可能有太大的影响,但他们可以通过在各种群体中的成员地位获得影响力。这些群体相互之间讨价还价,也同政府讨价还价。讨价还价达成的妥协就成为公开的政策。”[3] (P209)这些现象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显得尤其突出,尽管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在进一步完善之中,但是这种新式利益群体的出现及其对社会、对政府发生影响的情况也已经是很清晰的了。 而且,相对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展开,我们的社会变革相对滞后,尤其是针对多元社会的利益诉求机制缺位,这使得中国社会在形成了非常严重的利益群体矛盾和冲突之后,利益协调危机也非常清晰地裸露出来。比如,公众利益诉求方式的合法性、公开性和透明性显著缺乏,这为强势利益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他们在社会上取得了更有利的地位。比如其掌握的各种各样的权利相对过多过大,义务相反过少过小,他们既可以采取不正当方式如贿赂、暴力、人际关系、权力寻租等,影响地方政府,获取不正当利益,也可以在合法的外衣下,如采取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等,实现不正当利益。相反,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掌握的资源有限,权力过少过小甚至被剥夺殆尽,而义务则过多,在获取合法利益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如静坐、集体上访、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等来宣泄利益诉求。久而久之他们心中逐渐会沉淀起“仇富”、“厌世”、“恨世”等消极思想,进而对执政党产生离心倾向,当他们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时,就会形成社会的动乱源。事实上,在我国现阶段,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衡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已经到了再也不能等闲视之的地步了。当我们对那些享受改革成果较少的弱势群体在自身利益一再被忽略、被侵犯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非法的甚至违法的方式和手段来表达和追求表示关注的时候,必须看到它对社会稳定的冲击,同时还必须看到社会和政府由于未能及时建立起来适宜的利益协调机制在造成这种群体性无奈选择和意气行为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