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若干新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秀萍,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原文出处:
岭南学刊

内容提要:

选择、建构、重构、创造等问题的讨论,是通过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的研究触及到了认识系统和认识活动中更为具体、深入的机制和过程,不是对反映论的否定,而是拓展和深化。认识主体、认识客体、认识中介组成了认识系统,而且各自又是由若干要素所组成的子系统。要深入研究认识的具体机制,即各个要素的匹配、结合、运行与进化,就得探讨认识的主体性和主体性原则、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功能与作用。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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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62(2007)01-0095-05

      在近年国内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文本研究、与西方现当代哲学的比较研究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受到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并且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相形之下,哲学原理的研究某种程度上却被忽视了、中断了,尤其是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生长点而获得重要拓展的认识论研究,那时提出的很多问题未能接续下来,得到深入探讨。正是鉴于这种考虑,本文重拾当年这一领域的一些议题,并拟在目前新的境遇的下予以重新探究和阐释,以引起同道对类似问题的关注。

      一、关于认识本质问题的新探讨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国内学术界曾经就认识的本质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现在看来,就本质问题抽象地进行讨论,视野还是窄了些,实际上对它的探讨应该与对认识的前提和认识的基础的探讨联系在一起。认识的前提是指认识发生的一般条件,认识的基础则是指认识发生和发展的动力、认识的源泉,而认识的本质实际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人的头脑对客观世界的能动的反映。

      认识实际是在实践基础上人的头脑对客观世界的能动的反映。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认识的本质的理解。它的具体内涵包括:其一,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认识的目的是在观念中再现和揭示客体固有的结构、性质和规律。其二,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不是直观的、消极的,一次性完成的,而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积极的,逐步深入的过程。

      反映和能动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理解的认识的两个基本的规定。但如何界定“反映”范畴、如何理解“能动性”的所指。有些论者认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信息的选择,它不是客体结构和性质在人脑中的反映,而是主体积极地、能动地对客体进行改造和选择的结果。有些论者认为,认识不是主体刻板地接受外界刺激的结果,而是主体把对象纳入自己的结构中介,从而达到对对象的理解,因而是一个建构过程。有些学者认为认识的本质在于创造,认识活动的实质就是在主观之内创造主观之外的客观事物,变主观之外的客观事物为主观之内的客观事物,在主观之内创造出在本质上应和被创造的对象相一致的观念图景,达到对对象的观念把握。

      上述讨论对拓展和深化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研究无疑是有益的。它们吸收了当代自然科学(比如物理学、神经生理学、脑科学以及横断科学)的成就,深化、细化了对认识具体机制和过程的理解,进一步揭示了反映的复杂性、曲折性和多层次性,使我们的认识论探讨不再停留在粗浅的定性阶段,而可能进入定量研究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层次,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它们对能动反映论的责难以及试图以“选择”、“建构”、“重构”、“创造”等替代“反映”来界定认识的本质的观点,却是不可取的。“选择”、“建构”、“重构”、“创造”其实都是“反映”的不同形式、要素和环节,是认识主体“能动性”的体现,即使把它们全部整合进来也没有穷尽“反映”的所有形式、要素和环节,更不可能用其中的某一种去替代“反映”。“选择”、“建构”、“重构”、“创造”等问题的讨论,通过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的研究确实触及到了认识系统和认识活动中更为具体、深入的机制和过程,不是对反映论的否定,而是它的拓展和深化。

      指出的是,如果用“选择”、“建构”、“重构”、“创造”等这些“反映”的不同形式、要素和环节中的一种去取代“反映”,孤立地、抽象地强调其在认识中的意义和价值,很可能会使认识论研究导向主体论、唯我论。比如,我们在认识事物时,当然要进行选择,但选择并不是虚构事物的性质,而是选择事物固有的某种联系,这才是反映的实质;在认识过程中,主体诚然不是带着一块“白板”去接触事物,他有自己的思维模式和价值倾向,但这不能成为随意曲解对象的理由;重构论正确地意识到了建构论有沦为唯我论的可能,但如果在人的思维和意识中的这种重构远离了客体原型,那么重构论就没有超越建构论;而“创造”一旦作为一个抽象的范畴来运用,特别是在无中生有、少中增多意义上使用,那就更远离了认识的真谛。

      二、关于认识结构问题的新探讨

      从静态角度看,认识是一个系统,认识主体、认识客体、认识中介是组成这一系统的基本要素;对这三个要素再做深入的研究,就会发现它们各自又是由若干要素所组成的子系统。特别是在当代,认识结构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网络系统。

      1、认识主体。认识主体是以某种方式从事社会实践和进行认识活动的人,但不是所有的人天然地都是认识的主体,都能成为认识的主体。认识是人所特有的反映外部世界以及人自身状况的高级思维活动,但他总是在具备了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才实现具体的认识,即现实地成为认识的主体。正如列宁指出的:“如果考察逻辑中主体对客体的关系,那就应当注意具体的主体(=人的生命)在客观环境中存在的一般前提。”[1] 172认识主体是认识系统中的自主性、能动性的要素,是认识活动的启动者、执行者、调控者和完成者,它承担着确定认识目的、选择认识客体、启动认识进程、调节认识节奏、评价认识结果等任务。

      从结构上看,这里所指称的认识系统中“具体的主体”,包括了如下几个层次或方面:一是生理结构和神经系统。即眼、耳、鼻、舌、身等感觉器官,以及把这些感觉器官协调起来的神经系统及其功能,这是认识主体的自然基础。二是知识储量与经验背景。在现实生活中所进行的认识活动都是具体的、多样的,这些现实的认识活动因其对象的不同,需要认识主体具备与之相匹配的知识储量和经验积累。三是心理因素和情感状态。主体的需求意识、价值观念和情感因素对认识活动的发生具有非常明显的影响,对人的认识能力的发挥和对认识活动的进行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四是抽象能力和思维水平。这是主体进行认识活动的主要基础和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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