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人学四辩

作 者:
林剑 

作者简介:
林剑(1957-),男,湖北省浠水县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在对人的本质的理解上,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哲学学家们要么对人诉诸一种纯客体的直观方面理解,片面地强调人的客观性而否定人的主体性,要么对人的本质诉诸一种纯主体的理解,片面夸大了人的主观性方面,当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对人诉诸实践的理解时,就既不是单纯客观性的理解,也不是单纯主观性的理解,而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理解。在对人的本质与人的存在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哲学家们大都是从人的本质先于人的存在的观点出发,而存在主义哲学家们则强调人的存在先于人的本质,但从辩证思维的方面去把握人的存在与人的本质时,应赋予人的存在与人的本质的一种辩证统一的理解。在对人性、人的本质的抽象与具体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思想家们大都强调抽象的、一般的人性与本质,而时下的人们大都否认人性与人的本质的具体的、历史的方面,其实,马克思人学理论中的人性与人的本质应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在对人性与人的本质的变与不变的关系上,人性与人的本质既有不变的一面,也有发展变化的一面,是变与不变的统一。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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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7)01-0045-07

      

      一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在谈到人与动物的区别时曾写道: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也写道:“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与动物。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①马克思的上述话语,不仅为我们把握人与动物的区别提供了一条正确的思路,同时也为我们理解人的存在及其本质与特性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要把握人的存在,首要的是要把握人的生命活动的性质;把握了人的生命活动的性质,也就是把握了人存在的关键。因为,人之所以不同于其他自然物的存在,就在于“满足他的需要即维持肉体存在的需要的手段”不同于其他的自然存在物。人维持自己存在的生命活动是人的生产、劳动或实践。因此,劳动是人的本质,即是说人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劳动或实践作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存在物。在马克思“实践的唯物主义”视野里,人的实践、劳动不仅是人作为人存在的历史始点,也是人与动物之间众多的以及具有衍生无限可能性区别的原生性区别,同时也是思考人作为人存在的现实性基点。正因为人是一种以实践、劳动的方式存在的存在物,所以,对人的存在的理解与把握,也就同对“对象、现实、感性”的把握一样,既不能像旧唯物主义哲学那样,仅仅诉诸一种纯客体的、直观方面的理解,也不能像旧唯心主义哲学那样,仅仅诉诸一种纯主体的或主观的理解,而必须诉诸于人的感性实践活动的理解。

      当马克思“实践的唯物主义”哲学将人的存在诉诸人的实践活动时,呈现在其视野中的人的存在就既不是一种纯客观的存在,也不是一种纯主观的存在,而是一种主体与客体相统一或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存在。他不再像旧唯物主义哲学家们那样,将人视作纯粹的自然物,或将人视作是“感性的对象”(费尔巴哈)、“视作是机器”(拉美利特),也不再像旧唯心主义哲学家那样,沿着主体即是人的自我意识的思路,将人的存在视作是一种纯主观或纯思维的存在。深刻的原因在于,人的实践活动既不同于自然界中的物理、化学、生物主类的运动,具有纯粹客观的性质,也不同于人的思维活动,具有纯粹主观的性质,人的劳动、实践活动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感性活动,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活动。正因为人的劳动、实践是人作为人诞生的基础,是人作为人存在的方式,因此,人作为人存在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双重存在。

      人作为一种以实践活动方式存在的存在物,首先是一种对象性存在物。因为,“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对象,就不是对象性存在物。一个存在物如果本身不是第三者的对象,就没有任何存在物作为自己的对象,也就是说,它没有对象性的关系,它的存在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而“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虚构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②人作为一种实践的存在物,也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物。他首先要以自然界的存在作为自己的存在对象,这不仅在于人本身是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的,自然界的优先存在,是使他从自然界分化与提升出来成为一种实践的存在物的前提;更为重要的是,自然界作为人的“无机的身体”,是人的肉体存在必须与之进行物质、能量与信息交换的对象。当人以自然界之间的关系作为人与世界之间关系的前提与基础时,也就意味着人首先是一种自然存在物。同时,人也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物质、能量与信息交换的关系,必然会衍生出人与社会之间的对象性关系,因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活动即人的劳动不可能是单个人的活动,而必须是一种群体性的或许多个人的合作性活动,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恶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生成。人类社会一旦成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它也就必然要成为人存在的对象。不仅如此,人还是一种历史存在物,以历史的存在作为自己的对象,因为社会的历史在本质上不过是社会在时间中的延续。人不仅是一种对象的存在物,同时也“是为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③。人作为一种类存在物,“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也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是对象”④。

      人的双重存在决定着人的双重特性,即人的能动性与受动性。一方面,“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⑤;另一方面,人作为类存在物,是有意识的或自由的存在物。正如马克思所说,“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⑥。如上所述,所谓人的能动性,具体地说即是人的生命活动的自由自觉性。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类存在物”的概念与“自由的存在物”、“有意识的存在物”的概念,具有完全相同的指意。所谓人的受动性,按照传统的解读,主要是指,人作为对象性存在物,其现实性的存在要受到人之外的客观对象的规定与制约。这样的理解,不能说没有根据与理由,因为“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但这些对象是他的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⑦。不可否认,“限制性”、“制约性”或规定性是人的受动性的重要含义,但它并不是受动性丰富意蕴的全部。实际上,在马克思“实践的唯物主义”视野里,人的受动性相对于人的存在并不仅具有消极意义,还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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