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7)02-0048-06 自1980年杜汝楫先生在中国大陆提出价值问题以来,哲学价值论就一直是中国学界研究探讨的热点问题。而关于价值本质的哲学认识却始终处于众说纷纭的局面。这一方面说明我们对价值本质的理解越来越深入,另一方面似乎又昭示着哲学价值论研究只能是一门历史科学,企图一劳永逸地解决价值本质问题几近不可能。正因此,总结以往认识成果,从中寻出历史发展演绎的逻辑,并指明现在及未来的研究方向,将成为哲学价值论研究非常重要的问题。否则,我们的探讨只是一再重复以往的思考,始终寻找不到可以超越的逻辑突破点。 一 与西方价值哲学中自然主义与情感主义分歧相比较,中国学界关于哲学价值论的探讨自开始就建立在马克思实践思维方式的前提下,普遍以“主体—客体”关系的逻辑结构来定义价值本质。他们或以客体的属性或以主体的标准来解释价值关系,从而形成客观论与主观论两大派别。前者以王海明先生为代表,认为“价值是客体事实属性 (与主体需要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因而完全存在于客体事实属性之中”;[1](P58)后者则以李德顺先生为代表,认为“价值一定是指客体对于一定人的意义,即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符合主体的尺度等”。[2]客观属性论价值观比较容易解释价值的普遍性问题,但对休谟的难题难于解释,即无法有效论证从“是”推致“应当”的逻辑合理性。主观论价值观则绕开了这种难题,直接把价值标准建立在人的需要的基础上,然而又陷入了相对主义境地。为斡旋价值观上一元论与多元论的关系,万俊人先生把价值的基本规定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具体个人所形成的特有的人生理想和他在现实生活中所获得的人生意义”,[3](P366)一是“指某一特定社会(国家或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构成所共同指向的一种社会价值理想目标”。[3](P367)因此,价值内涵应以“个体特殊价值观念与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相互共容和最终互融互补为基本限度的”。[3](P370)这种价值观念的解释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开启了以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理解价值本质的维度,即认为价值植根于人的社会性的存在方式,如其言:“价值是一种终极本质的意味表征”。[4]而这种终极本质无非就是人的社会性,具体来说,“人的社会性既是指人的理想性、超越性、全面性,也是指人的历史性、现实性”。[5]赖金良先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路线提出影响颇大的“人道价值”论。在其来看,仅以主客关系模式来解释价值本质不仅无助于揭示属于人的价值内涵,而且会使价值流变成纯粹的效用与功利;引起这种结果的理论根源,即在于没有慎重考察“主体”与“人”两大概念的内在区别。“主体”完全是对人的一种抽象,因为“按照‘主客体相关律’,‘主体’总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就像‘丈夫’总是相对于‘妻子’而言的一样,一旦这种相对关系发生变化或消失,主体也就不成其为主体了,而人仍然是人。这说明所谓‘主体’,实际上只是人的某种由特定关系所规定的存在方式或功能身份(角色),而这种人作为‘主体’的存在方式或功能身份,不过是人的诸多存在方式或功能身份之一,至少,人同时还作为客体而存在”。[6]换句话说,“主体”只是“人”在特定关系中的一种表现,因此以“主体”代替“人”来探讨属于人才具有的价值问题,本身就是一种异化。基此,赖金良先生提出哲学价值论的人学基础问题:“价值理论的轴心概念是‘人’。这是一个简单而又基本的判断,它有两层意思。其一,价值理论以价值世界为研究对象,价值世界的轴心是人,价值研究及其理论建构的轴心概念也应该是‘人’。……其二,人是价值世界的轴心,同时也是价值世界的真正秘密所在,价值论研究的最后根基或“终极”基础是人学(人论)”。[6]而什么意义上的人才是非异化、现实中的人呢?他解释道:“人之所以为人,之所以不同于其他事物,恰恰就在于,人是一个从自身出发并以自身为目的的自我生成、自我超越、自我实现的动态过程”。更进一步说,人是一种两重化结构性的存在,一方面生活在现实世界,另一方面又生活在理想世界,两种世界既对立又统一,所以形成了人性不断超越的变化过程,于是价值便成了人需要的对象,反之则无所谓价值问题,如其云:“所谓价值问题,从其直接的呈现形态来看,最重要的就是人类生活于其中的这两个世界如何协调或整合的问题”。[6] 面对“人道价值”论,李德顺先生及其理论支持者分别从不同方面与其展开论战。在李德顺先生看来,主客关系价值论不仅不是低级的效用论,反而是充分尊重人道价值的理论,“任何人作为自己行为主体的同时,他和他的言行就成为他人和人类社会的客体,他的言行符合人道原则,体现对人性和人格的尊重,满足主体(人和社会)这样的需要,就具有了人道价值或人性价值、人格价值等,否则就没有这样的价值,或是‘不人道的’、‘非人性的’等等”。[2]关键在于,不要简单地把客体内涵等同于无生命的物的内涵,“其实‘客体’就是‘对象’”,[2]因此,把人与人的关系理解为主客关系并没有歧视人,或者把人视为工具的意图,相反,“所谓人以人为客体,就是人也把人当作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当作需要和赖以获得满足的对象,当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与手段,当作自我实现的途径。这是有史以来无可怀疑的事实。它与人的主体地位毫不冲突”。[2]刘永富先生则从赖金良先生创建“人道价值”论的论据入手,认为其理解的自我生成、自我超越、自我实现的两重性的人才是真正不可理解的抽象之人,“实然之人一定要与外界打交道,一定要发生主客关系,否则无法实际生存下去。应然之人也一定是应该如何与外界打交道、应该如何建立与处理主客关系的人。离开了与对象的关系的人,才真正是赖先生所要避免的那种抽象的人、虚构的人”。[7] 这就在哲学价值论中逐渐形成现实经验人与超越理想人之争。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人才构成价值本身呢?刘进田先生认为,作为价值本身的人既不是纯粹经验的人,也不是依据经验而产生的超越理想的人,它是“每个人都有的‘像所有的人’的层面,即无差别的共性的人”。[8]在其来看,现实的经验人只是中性的事实判断,不包含任何价值内涵。如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只“是对人的现实既有状态的反映,其对象是人的实然性而非应然存在。因此我们既可说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可说恶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8]而建立在现实经验基础上的超越理想人同样不能成为价值本身,因为从具体经验事实超越出的人的理想事实,只不过是从具体事物到具体事物的超越,依然受制于经验世界的因果法则,从而人不能为自身行为负责,不能成为价值主体。因此,只有从经验时间态的人超越到非经验超时间态的人,才具有价值,如“超越自然因果锁链的主体价值,超越人的自然和社会差别的人道价值或人格价值,超越感性物欲的道德价值”,[8]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