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规范价值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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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俊峰,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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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7)01-0014-05

      一 研究规范价值是深化我国价值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需要

      近年来国内价值论研究,有两点可以说是比较引人注目的:一是关于方法论方面的争论,一是关于价值观念的讨论。

      关于方法的争论本身就是反思的结果,是价值论发展和深化的一种动力。我们知道,当代中国价值论的兴起,是实践标准大讨论引致的思想解放运动的一个部分和一个成果,也是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转向的一个重要表现。与关注现实实践、强调从现实的人出发、突出实践的主体性、清算教条主义遗毒直接相关,也与批判重义轻利、重应然而轻实然的高调主义传统价值观念有关,价值论研究勃然兴起并引起思想界的高度关注。在这种背景下,自然可能会使价值论的研究带有较多的经验性色彩,较多地从人的直接的需要、直接的效果来讨论价值问题,较多地关注价值现象的相对性和多元性。从学理层面看,我们的价值论研究是直接从认识论角度切入的,坚持从主客体关系角度探讨价值问题,也就成为一种主导性的研究范式。而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反思总结价值论研究的经验时,一些学者就对这种研究范式提出过一些批评意见,近年来这种批评更是强劲。批评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下几点:一是认为过去的研究主要局限于主客体关系维度而未能引入主体间关系,导致了对价值本质理解相当程度的遮蔽;二是认为立足主体需要讨论价值的本质和价值标准,具有浓厚的直接性、经验性色彩,缺乏超越之维的思考;受此影响,功利性色彩明显突出而超功利性、文化性的意味淡薄,尽管也能解释一些价值现象,但引导性方面比较薄弱。三是具有明显的相对主义倾向,缺乏对终极性标准的探讨,特别是在对于人的价值的研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学者认为,哲学价值论的研究需要确立一种终极性的人道价值,以此作为各种价值的元标准,借以克服价值论研究经验性色彩过浓、个人主义和相对性倾向过重的弊端,体现价值的超越性,为提升人们的思想境界服务。

      笔者以为,这些批评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相当的启发意义,但也有一定的片面性。坚持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规定价值,坚持人的需要是价值问题的根本,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我们过去对需要的复杂性、超越性、系统结构性关注和研究得不够不透,对价值现象的解释从直接经验的角度出发的多而从人类文化发展的整体高度反思的少,为论证价值的客观性从而对感性的直接的物质性价值关注得比较多而对那些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价值关注得比较少。这些缺点确实需要加以克服和改进。引入主体间性的范畴很有必要,是考察价值问题的一个重要维度,这也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把主体间性的角度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对立起来,用主体间性来超越主客体关系,甚至认为必须改变从人的需要研究价值的思路,必须否定价值的主体性,这就走过头而成为一种片面性了。实际上,价值的个体主体性与人类主体性之间、当下现实性与理想性之间、感性确定性与社会、文化规定的超越性之间、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紧张,这是价值问题本质复杂性的一种表现,也是主体性复杂性的一种表现。我们要推进价值论研究的深入,就必须对这种复杂性进行认真的剖析。其中的一个要点,就是重视和开展对于规范价值的研究。因为规范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这种矛盾的一种历史的暂时的解决方式。

      关于价值观念研究,应该说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开始关注了的,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总的说来并不很理想,与社会的期望有相当差距,尤其是在实证的调查研究方面,更显不足。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于价值观念与其社会化形式的关系未能得到很好的理解,仅仅在一般的思想观念的层次来进行讨论。价值观念的社会化形式,就表现为一定的规范,也只有成为社会一定范围一定成员认同的规范,它才能脱开仅仅是个人意识的范围,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共同性,成为一种社会性的共同评价标准,成为一种现实的文化内容和文化事实。由于对这一点的忽视,我们研究价值观念就只能就理论家思想家留下来的著作进行讨论,这固然也很必要,但最多是一种思想发展史的讨论,而不是社会和历史上的实际价值状况的调查研究。道理很简单,因为一些思想家的思想很可能只是一种个人的思想,而没有得到社会的承认,未能化为社会性的规范。而许多规范,又是自然形成的,但作为一种文化内容和文化事实,又实际地产生着社会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抓住了规范这个扭结,才能对价值观念达到一种具体的理解,才可能实质性地推进价值观念的调查和比较。

      从实践方面来看,重视规范价值的研究也是当前实践发展的一种需要。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旧的规范的权威性丧失了,新的规范又未能有效确立起来,出现了许多失范现象。更为严重的是,支撑以往那些规范的合理性根据被摧毁了,而新型的信念、理想、模范又还没有形成,与多元论直接关联着的相对主义、特殊主义、急功近利的短视和盲目等到处泛滥,社会上出现的所谓信仰危机正是这种情况的表现。文化产业化和大众文化的出现,更是在强调文化的世俗性和消费性的同时而遮蔽了文化在教育人和提升人的境界方面的作用,也造成了许多问题。我们现在急需确立新的秩序和规范,尤其是急需形成一定的关于人的价值和行为规范的合理理论根据。如果说,二十年前我国的价值论研究结合解放思想、强化个人主体意识,在摧毁旧的规范的束缚作用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的话,那么现在则是需要进行一种战略性转变,应该为新规范新秩序的确立提供理论的支持。这就把研究规范价值的任务提到了我们的面前。

      二 规范价值的本质和特点

      所谓规范价值,简略地说,就是由社会地历史地文化地形成的一定规范所规定的价值。规范本身就构成了一种价值标准,同时也是人们的评价标准。比如一定的道德规范,就既是人们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也是一定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标准。一定的法律规范,既是法官判定一定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也是人们是否违法的准绳。价值标准与评价标准的这种统一,是社会性地确立起来的,是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而存在的。与直接满足个人或社会的需要而形成的非规范价值相比,如果说在这些非规范的价值中,主体需要及其获得满足的直接性、具体性、个别性、经验性,都非常突出和明显,多元性是主导性方面的话,那么规范价值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主体普遍性、社会统一性、文化规定性的特点,更多地需要通过主体间关系,包括同时性的不同主体间的交往关系、共同性与个别性的关系,也包括历时性的代际关系和文化传承关系来得到合理的理解和说明。文化作为一种人为的又为人的程序,这种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一定的规范,各个方面的规范,正是学习、了解和懂得了这些规范,并能用这些规范去约束自己,评价各种现象,才算是实现了个人的社会化即“长大成人”,实现了从自然的人向社会的文化的人的转化。也正因为这些规范,人们之间才能相互理解、预测、期盼、相信,才能进行有效的交往和合作,社会才真正成为一个社会,一个有机联系着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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