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07)01-0015-12 一、导言 马克思和罗尔斯似乎有着十分不同的正义观。马克思(《选集》第3卷:PP.16-20)主张,正义概念的功能,意识形态地表现为,以主导生产模式所要求的行为,作为具有普遍约束性的律令,而实际上这种行为服务于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罗尔斯(1999:P3)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其原则可能被所有这样的人所认可:他们公正、合理地商讨的问题,是如何公平划分彼此之间在社会合作中的负担和利益。 本文会考察这种不同是否像其表面上看起来那样深刻。我将首先考察马克思对作为意识形态的“正义”概念的明显拒绝。我将论证这种拒绝,是对如下观念的拒绝,即:公正行为的原则,可以作为个人绝对道德的指令,而完全不管它们在社会制度中实现条件的可能性。马克思的这个立场源于黑格尔。 对黑格尔来说,正义——他将之等同于recht(正当)①——的首要问题,是在社会制度背景下实现一种政治的、市民的和家庭的正义概念。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范围内,对于在某种生活方式下共同生活的人来说,这些要求优先于个人的道德命令,及其作为操行的实践向导的理性力量的源泉。这样,对黑格尔来说,正义是由“伦理生活”的实践而非功利性的原则构成的。在《法哲学》一书中,黑格尔因此提出了一条社会和发展的进路,以解决康德在其道德和政治哲学里探讨的问题(平卡德[Pinkard],2002:P286)。 马克思赞同这种正义的发展观,这暗示着在任何社会里实行正义,可使社会由伦理生活原则而建立(塞耶斯[Sayers],1998:P123)。这些原则赋予了社会所能实现的最高正当行为的标准,但在更发达的社会制度内,当社会变得实际上可能实现更高标准时,原有原则却可能被认为阙如。对黑格尔来说,正义原则发展的衡量标准,是体现这些原则的社会制度所实现的自由度。而且,我认为马克思设定了同样的标准。 然而,马克思与黑格尔不同,并先于罗尔斯,将社会正义的概念,立基于社会合作的负担和利益的分配上。在黑格尔(1991:P149)关注于作为调节行为原则的正义,要求伦理生活中可靠真实的自由时,马克思却将这一问题搁在一边,这出于他对法律和社会政治上层建筑的一种关心。马克思转而关注的,是社会合作的社会形式(“生产方式”)。社会合作包括资源的生产和分配,无论人民的目标是什么(罗尔斯的“基本善”),这些分配一般都是有益于他们的,而且,这类资源的分配,对于马克思和罗尔斯两人来说,都是社会正义一个关注的中心。马克思和罗尔斯两人,似乎都关注于被罗尔斯称作“政治正义”部分的分配正义。在社会现有生产方式里出现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和成本的分配中,政治正义的目标,即在参与社会合作的那些人的竞争性要求中间,达到一种道德上的适当平衡。 罗尔斯和马克思之间并不完全一致,因为在马克思的社会理论中,还有一个更进一步的要素。马克思似乎暗示,一个基于自由、有意识合作的社会,将会解放社会生产力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正义的环境——据休谟的理解,即适度缺乏及有限同情——将不再适用。如果说这是马克思理论中的某种要素,那么它显然是推断性的。它意味着政治正义的概念,最终将不适用于一个基于直接生产者自由的、有意识合作的社会。这种因素是否真是马克思理论中的一部分,具有争议:柯亨(2000a:P104)在某处认为是,可在另一处(2000b:P307)又认为不是。无论怎样,相较于我们相信正义环境能被超越来说,该结论对拒绝正义概念,并未提供一个更有力的根基。 因为罗尔斯把康德的道德哲学当作其出发点,这表明,与马克思相反,罗尔斯提出的正义标准,即是某种道德意识问题,它对所有理性个体来说一直存在。然而,罗尔斯对正义原则所主张的所谓“康德式构成论”,只具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基础。这一点后来变成了“政治构成论”,然后变成了“政治正义概念”(罗尔斯,2001:PP.26-29)。 在政治概念上,正义将由这些原则来定义,它们认可来自自由民主社会成员(他们彼此认作是自由平等的人)的合理、公正的反省。没有特别的道德直觉或道德概念支撑这一认同。支撑它的是最优化(而不只是功利的)(罗尔斯,2001:P37)、适合于社会发展某个特定阶段的人们的各种各样重叠的道德观念。它反映了包括权利和义务、负担和利益的公平划分问题在内的被广泛接受的观念。罗尔斯确信,自由、平等、合理、公正的人们可以接受的实现正义原则的可能性在于,一个社会的产品至少达到了足以让所有人过上体面生活的标准,而且人们接受以自由民主的政治观念,作为共同生活的基础。这些原则充当了一个社会里共同生活的必须前提,它们实现了最大限度的自由,并与所有人的均等自由相容。 这些得到认可的正义原则(据此也许可以判断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与暗含于黑格尔图景中的自由最大程度实现的标准,扮演着某种近似的角色。因为,根据罗尔斯(1999:PP.52-56,P220,PP.474-478)的理解,自由、平等、合理、公正的人们——他的“原初状态的参与者”——将会同意这些正义原则,它们要求,一个公正社会,首先和最重要的,是要包括能被所有人平等分享的最大份额的基本自由。在任何给定的社会形式下,在以一种分享的正义概念作为其生活方式的基础里,这一标准无须与个体认为合理的那些东西相一致。这些标准的原则的实现,也不能被独立确认。这点与黑格尔式的某种概念之间的密切关系,比任何分歧都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