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自我价值理解应有的主体维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叶泽雄,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江汉论坛

内容提要:

人的“价值”实质上指的就是人的“自我价值”。这种自我价值就其表现样态而言,对“个体”表现为内在价值,对“社会”表现为外在价值。同时,在传统理解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关系问题上,与其说人的自我价值是社会价值的映现或体现,不如说是社会价值得以可能的本体论前提或存在论基础。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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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8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6)12-0039-03

      在人的价值关系中,长期以来,人们对于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存有一定的片面性,尤其对于自我价值,人们通常是把它放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即个人对于他人,社会的满足关系中加以考察和定位的。亦即主要是从客体角度、社会方面去理解,而不是从主体角度、个体方面去理解。这样一来,虽说人的自我价值涉及到个人与自身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但更普遍的认知是:作为个人的自我价值,并不是孤立的自我的绝对价值,即不是自我对自我的关系,自己满足自己需要的价值,而是自我与社会相关联的价值。也就是说,“自我”只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孤立的、绝对的“自我”是不存在的。相应地,人的自我价值是以社会为依托为支撑的价值;离开了社会,人的自我价值并不具有自满自足的独立意义。

      不可否认,对于人的自我价值的这种理解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是因为,与动物不同,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更重要的是社会存在物。作为社会存在物,自我在其本质规定上是属于一定社会的,是作为社会的“化身”而存在的,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人这个物种的表现形式”。因而,不应当把个体的自我同社会分离开来,个体的自我生命及其活动,即使不采取共同生命的直接表现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不仅如此,自然人的本质也不可能是由人同自然的关系来规定的。在其深层次上,只有社会才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真正纽带。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①。由此,作为社会关系中存在的人,其自我价值并不具有独立的存在的意义,而是他对于社会的价值抑或社会价值在个人身上的体现。换句话说,自我价值是社会性的个人在实践中从其对象化的活动过程和结果中,返观自身,确证和看到自己的作用和价值的。在这个意义上,生活在社会中的任何人,其自我价值及其大小就取决于他是否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程度。

      然而,上述见解如果仅仅从客体角度、社会方面而忽视从主体角度,个体方面去考察,势必使得对于人的自我价值的理解由其合理性走向了非合理性。因为,价值作为一种关系范畴,表征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需要与满足关系。人与其他存在物不同,其他存在物只能作为价值客体而存在,而人既可以是价值客体也可以是价值主体,是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的统一体。因此,任何个人,当他作为价值客体时,既与社会(作为价值主体)发生一定的价值关系,也与自我(作为价值主体)发生一定的价值关系。相应的,在责任和贡献的问题上,个人不仅对社会有一个责任和贡献问题,而且对自我同样也有一个责任和贡献问题;人的自我价值既体现在他为社会所做的贡献,也体现在他为自我所做的贡献。如果只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忽视个人对自己的责任和贡献,或把人的自我价值看作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而获得的一种馈赠与回报,完全抹杀了人的自我价值的主体性存在,这就势必使得人的自我价值完全遮蔽在社会价值之中而失去了它的主体性存在的意义,从而亦使得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划分成为毫无意义的空洞话语。事实上,人作为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相统一的双面体,其价值表现必然带有主体性和相对独立性。关于这一点并非没有人注意到,只不过,时至今日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和普遍关注。

      沿着上述思路,我个人以为,对于人的自我价值乃至社会价值完全可以从主体的角度去加以理解和把握。从人的主体这一维度,我们可以把人的自我价值区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这么两个层次或方面。所谓外在价值,是指个人作为价值客体对于他人、社会的贡献以及这种贡献给社会带来的积极意义和作用;所谓内在价值,则意味着个人作为价值主体对于价值客体——自我的贡献,从而在这种贡献中显现出自我存在的独特意义和作用。

      对人的自我价值作这样的区分,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撇开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内容来孤立地考察人和人的自我价值,而恰恰是以此为前提的。我们希冀要改变的是过去那种单从社会视角或将个人与社会对立起来来考察人和人的自我价值的致思取向,而主张在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制衡和张力关系中把握其共通性与差异性,揭示出人的自我价值的应有内涵和具体表现形式。这也就是说,在人的自我价值问题上,我们既要反对那种撇开一定的社会关系孤立地考察人的自我价值的“个体本位”主义,同时又要同那种貌似强调个体的利益和价值,实则通过强调集体、社会的利益和价值而淹没或取消个体利益和价值的所谓“集体主义”或“社会本位”主义区别开来。

      事实上,撇开一定的社会关系孤立地考察人的自我价值的“个体本位”主义,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并不少见。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以抽象的人性论为武器,从“自然法”的角度,提出人生来一律平等、自由等天赋人权口号。这些口号如果作为一种理论假说,并从“应当如此”的价值论视角对社会制度变革、对人的生存状态转型以及由此蕴涵的对人的自我价值的肯认提出一种要求、期待来理解,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它的要害在于把人和人性抽象化,当他们剥掉人身上的神性、等级差别等属性的时候,他们连同人的社会属性都剥离掉了,剩下的只有人的自然属性。从自然属性来看待人,那么这种人与其他动物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如今,现实生活中也有人把自己与社会隔离开来,沉湎于个人设计、个人奋斗、个人实现的幻想之中,认为“人的价值就在于人自身”。这种人如果按照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理想人格”标准来衡判的话,则是一些没有社会规范、道德约束的人;而没有社会规范、道德约束的人不是“真正的人”,他们只能沦为衣冠禽兽之列。

      我们还注意到,将个人与社会对立起来来考察人的自我价值,在现实社会生活里还有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即表面上貌似强调个人,重视自我价值,实际上则是以强调“整体”、社会价值为由而最终淹没或扼杀了个人、自我价值的“社会本位”主义或所谓“集体主义”。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明确地将“集体”区分为“真实的集体”与“虚幻(或虚假)的集体”两种表现形态。认为真实的集体是个人获得自由和发展的前提和条件,而虚假的集体则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②。这样的“集体”实际上是绝对地排斥个人,最终变成了一种专制主义。它使人丧失了对社会、集体的信任度和归属感,在这种“集体”中,个人的自由、价值等全都被扼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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