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自由平等观与法国自由主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令飞,中山大学外国语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杨令飞(1957—),云南昆明人,中山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国文学和法国历史。

原文出处:
现代哲学

内容提要: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自由、平等问题的论述以及马克思主义的整个思想体系,都与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可以相互会通、参照的空间。该文主要以19世纪法国自由主义理论为例,对马克思的自由、平等观与近代自由主义做一平行的初步考察,旨在说明马克思的自由平等观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一个重要但往往被人忽视的组成部分,而马克思主义体系本身也包含着明显的自由主义倾向。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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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与平等始终是西方自由主义学说的基本诉求,尤其在经过法国大革命的洗礼之后,更成为19世纪法国自由主义的主旋律。然而,作为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世纪法国自由主义却未能揭示自由、平等观念的真谛。只有马克思才最终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自由平等观,并以此引导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去争取和捍卫真正的自由与平等。而马克思在创立其自由平等观的过程中,也从19世纪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那里汲取过一些养料。但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却鲜有研究,即便有所涉及亦大多语焉不详。有鉴于此,笔者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以19世纪法国自由主义理论为例,对马克思的自由平等观与近代自由主义做一平行的初步考察,旨在说明马克思的自由平等观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一个重要但往往被人忽视的组成部分,而马克思主义体系本身也包含着明显的自由主义倾向。

      一、马克思的自由观与自由主义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马克思的自由观大体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自由的普遍性,自由的现实性和自由与法律的同一性,它们的形成也经历过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1]

      马克思在其思想发展的过程中曾受法国大革命后法国自由主义的熏陶,他研读过19世纪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贡斯当(Constant,1767—1830)、基佐( Guizot,1787—1874)、托克维尔(Tocqeville,1805—1859)及空论派作家的著作,[2] 在依据现实需要对其自由主义学说进行批判的同时,也从中吸取了诸多合理的因素,确定了与政治自由主义息息相关的理性主义传统。

      首先,马克思与19世纪的法国自由主义者一样,都不否认自由具有普遍性这一基本特征,他们把自由视为人类合乎理性的类本质,认为全人类都应普遍享有自由的权利,要求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贯彻自由的基本原则。

      贡斯当在许多论著中表示实现各个领域的自由是他多年来矢志不移的努力。除了肯定“政治自由”之外,他特别强调“理性自由”对“现代人”的意义。他认为一切形式的自由都是可能的,自由是目的,而形式只是手段。无论是君主政体还是共和政体都必须以个人自由作为保障。19世纪经济的发展和疆域的扩大使得人们愈来愈从私人生活中获得个人价值的实现,因而自由的普遍性已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在所有不扰乱秩序的行为领域,所有只属于一个人内在世界的领域,所有可以发表意见而不会伤害他人的领域,所有竞争者可以自由竞争的实业领域,都应该贯彻个人自由的原则,社会力量无权合法地进行干预。”[3](P36)

      贡斯当的知己和战友斯达尔夫人(Mme de Stal,1766—1817),在这一问题上也持与贡斯当相同的观点。她用充满激情的文笔写道:“自由是社会建制最首要的幸事,也是其惟一的光荣;历史只是由自由的人民的高尚德行作为装饰的;无数世纪以来,在所有勇敢的灵魂中回响的名字,就是那些热爱自由的人们的名字。”[3](P37)

      基佐则认为个人自由不能局限在某些范围之内,国家必须保护公民的个人自由,如此方能刺激人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保证经济的足够增长,最终达到社会全面和谐的发展。[4](P155)

      托克维尔曾从多方面对自由给予了热情赞颂。他认为自由是法兰西民族的天性,“这种自由使法国人比其他任何民族也许更不适于在专制制度的遗址上,建立起和平与自由的法治国家。”[5](P36)

      马克思的自由观与法国自由主义学说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承认自由是人类内在的本质属性,而这一本质属性必然要在外部的现实生活中表现为自由权利主体和权利形式的普遍性。自由不是某一特权等级独享的专利,而是整个人类的普遍权利。“没有一种动物,尤其是有思想的人,是带着镣铐出世的,”[6](P171) 马克思这一名言正是对近代自由主义普遍自由观的呼应。自由的基本原则是不可动摇的,由此引申出的各种形式的自由权利也是不可剥夺的,这正是马克思自由观与近代自由主义学说对于自由的普遍性的一致看法。《莱茵报》时期,马克思采纳了康德、费希特的问题框架(problématique),将理性自由作为批判的武器,所讨论的自由基本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到了《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发现所谓政治自由最终只是财产自由,只有将劳动作为“自由的生命表现”,作为“生活的乐趣”,即实现劳动自由,真正的人的自由才能得以实现。[7](P38) 马克思的深刻性在于,他批判地继承了自由主义理论的合理因素,从理性、精神的角度肯定了西方思想史上“政治自由”、“理性自由”的提法,通过对人的劳动与动物活动的比较来说明人作为类存在物的根本特征,并在考察和研究私有制种种特征的基础上依据唯物主义的观点进一步演绎出自由是人的劳动的特征的结论,提出了自由当从劳动中得以实现的“劳动自由”的观点,从而扩充了普遍自由的内蕴,把人类自由理论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也由此奠定了马克思社会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石。应该指出的是,马克思这两个时期的自由观仍带有费尔巴哈人本学的印迹,只有到了《德意志意识形态》写作时期,马克思才从物质生产和阶级关系的角度去说明人的自由,强调了自由的社会历史性质,完成了其自由观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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