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的思想古已有之,“和谐”的观念则体现了当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谐社会的形成既以利益关系的协调为其现实的前提,又涉及价值观上的普遍性。在以上方面,传统哲学中都包含着值得注意的思想资源。 在哲学的视域中,“和”与“同”相比较而言。“同”意味着无差别的绝对同一,就观念的层面而言,“同”往往建立在某种单向度的意见、偏向的基础之上;在社会领域的存在方式与形态上,它常常趋向于单一性。与之相对,“和”的内在含义首先表现为多样性的统一,中国哲学中“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早期观念已在天道观上肯定了事物的发生与绵延以不同规定的交互作用为条件,而“和而不同”的主张进一步在人道观上确认了多样性、多元性的价值意义。从社会领域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和”往往具体化为和谐的观念或价值原则,并展开为两个方面:其一、理想的社会形态或目标;其二、达到或实现以上目标的方式。 作为当然或理想的形态,“和”或“和谐”包含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看,“和谐”是指通过社会不同力量之间的互动、互补,形成协调共处的存在形态。社会的构成本来是丰富、多样的,涉及不同的个体、集团、阶层,等等,如何使不同的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力量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和谐的关系,使社会达到多样的统一,便成为社会所追求的正面目标。从消极的方面看,“和谐”在于避免、消除紧张或冲突。在社会由不同的成员构成、存在着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历史前提下,往往容易发生各种冲突与矛盾,以此为背景,“和谐”的意义就在于:当冲突与矛盾产生后,通过化解与克服这种冲突,使之从冲突重新回归到和谐、统一的形态之中。 如何达到社会领域内和谐、统一的目标?这里涉及方式与途径的问题。从现实的社会层面看,首先应关注的是如何在利益关系上形成共同点、相关点或重合点。社会在分化为不同的个体、成员和阶层之后,个人之间、民族之间与国家之间,常常伴随着利益上的差异,这是具有普遍性的事实。在此前提下,若缺乏利益的共同点、重合点,矛盾、紧张与冲突往往难以避免。就此而言,寻找、确立不同的个体、社会成员、社会集团之间在利益上的共同点,是达到“和谐”的现实前提之一。在这方面,中国古代哲学已从原则的层面,提出了富于启示意义的思想,其中,《中庸》的如下论点尤为值得注意:“万物并育而不相害”。这一命题既有本体论的意义,也有价值观的意义。从本体论上看,它意味着对象世界中的诸种事物都各有存在根据,彼此共在于天下;换言之,对象世界的不同存在物之间具有一种相互并存的关系。从价值论上看,“万物并育而不相害”则涉及不同的个体、团体、民族、国家之间的共处、交往问题,它以承认不同个体的差异、不同社会领域的分化为前提。个体的差异、不同社会领域的分化是一种历史演化过程中无法否认的事实,如何使分化过程中形成的不同个体、存在形态以非冲突的方式共处于世界之中,便成为“万物并育而不相害”所指向的实质问题,后者同时也从形而上的层面,涉及社会的“和谐”。从社会层面看,这里重要的是在利益关系上获得共同之点,以此作为达到“并育而不相害”的基本社会前提:当个体之间、社会集团之间在利益上彼此冲突时,达到“万物并育而不相害”或社会的和谐是非常困难的。在这里,所谓“万物并育而不相害”,即是保证每一个个体、每一社会阶层或社会集团都有自己生存、发展的基本空间;反之,如果剥夺或限定不同个体、社会阶层的生存、发展空间,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就只是空谈。就和谐社会的建立而言,其前提之一就是让每个社会成员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正面成果、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给予他们以立足之地和发展可能;如果改革发展只对少数人提供这种条件,而让广大的民众成为牺牲者,那么,社会和谐便失去了其现实的基础。同样,在国际关系之间,试图在缺乏利益共同点的前提下消除国家之间的对抗、冲突,也只能是美丽的梦想或空洞的幻境。国家之间也需要寻找利益的共同点或相关点,这种利益的共同点或相关点是国与国之间关系稳定、和谐的一个基本前提。中国古代已提出“协和万邦”,其中也包含着承认、尊重彼此利益之意,后者同时被理解为处理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总之,社会的分化总是伴随着利益的差异,忽视了利益关系的协调,社会的和谐便将仅仅流于抽象的要求与愿望。 从价值观念看,“和谐”意味着形成某种共识。除了利益的分化之外,导致冲突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价值观念上的差异。无论是历史上,抑或现时代,各种形式的冲突背后总是隐含着价值观念的差异与冲突,从宗教的相斥到政治的对抗,价值观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价值观的冲突,构成了社会难以和谐的重要根源之一。如何解决这种冲突?《中庸》的另一论点,即“道并行而不相悖”,在此提供了富有引导、启示意义的观念。众所周知,“道”在中国哲学中不仅被理解为天道(存在的根据或存在的法则),也含有理想、价值原则等社会、文化的意义;“悖”是彼此的对立、冲突。“道并行而不相悖”,意味着不同的价值理想、价值观念不应仅仅导向彼此的冲突。在社会的统一体中,只要不同的个体、阶层、集团存在,价值观念上的差异就难以避免;试图使每一个个体认同绝对同一的价值观念,显然是行不通的。在此,问题不在于用独断的方式消除价值观上的差异,而是在差异业已存在的背景下,妥善地看待与处理这种差异。“道并行而不相悖”当然并不是在价值观上主张相对主义,这里的内在的涵义,是以宽容的原则,对待不同的价值观念。一方面,它并不否定价值原则的普遍性,相反,与利益关系上确认共同点、相关性相应,它也肯定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存在普遍的价值原则;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以非独断的方式,来对待不同的观念。 具体而言,达到“道并行而不相悖”,涉及自我反思与主体间对话两个方面。这里所说的反思,包括3个层面或3重维度。首先是以我观之,此处之“我”是广义上的,既是个体的“我”,又泛指以国家、民族等为形式的大“我”。从反思的角度“以我观之”,即是对自己接受的意识、观念做一种批判性的思考,对“我”所坚持的观念、理想加以追问,追寻可能存在的内在问题。其二是以人观之,亦即设身处地从他人的立场、角度考虑问题。通常所言的“他者视域”,在广义上便包括从他人的立场上理解他人的问题。不同的个体存在着价值原则的差异,对于“他者”的观念,宜放弃成见与偏见,予以同情的理解,包括考察他人坚持某种观念有无理由,这种观念是否存在可取之处,是否包含正面的价值意义,等等。这里也需要一种反思、批判态度。其三是以道观之,亦即从普遍、统一的立场出发看待价值原则。前面提到的“以我观之”与“以人观之”主要是从彼此相对的角度来看,“以道观之”则要求逐渐形成对价值原则的普遍认同,在似乎相互差异的价值理念之中找到价值共同点。事实上,在不同的价值观念背后,往往可以发现最低限度的重合之点,在不同的主体之中,也可以找到共同接受或认同的普遍价值观念。以此为出发点,便可能逐渐达到价值原则上的共识,后者反过来又可以成为对自我、他者的价值观念作进一步“反思”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