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多元化过程中的自由主义嬗变

——现代自由主义与传统自由主义的差异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新春,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4   董新春,女,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自由主义在19世纪中后期发生了从传统形式向现代形式过渡的重大转变。从根本上说,就是从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到兼顾个人与社会利益的转型,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积极自由和积极国家的概念,立论基础也变成了以道义论为基础的新契约论。之所以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是与社会从价值一元发展到价值多元这一历史事实密不可分的。价值多元化产生于自由主义,但又是对自由主义的一次非常严峻的挑战,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已演变成自由主义的异化物。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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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2006)06-0083-05

      从总体上看,自由主义自近代产生以来,其所有的发展变化就是对从价值一元到价值多元的西方社会这一根本性变迁的回应和反思。本文试图从价值多元化的视角探析自由主义的产生及其从传统形式到现代形式的发展变化,以期进一步客观认识自由主义,并对其在我国思想文化领域的可能影响作些分析。

      一、19世纪中后期自由主义的重大变革

      自由主义的核心始终强调个人自由,维护个性发展。为此,它一贯主张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以维护个人自由为目的,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法律应保护个人的生命、言论、信仰、财产等各项权利自由;国家应实现代议制民主、分权和法治,从而使国家这一“必不可少的恶”的权力受到限制。自由主义的这些基本思想虽然贯穿始终,但随着时代的变迁,面对现实问题时,其内容又经常调整,从传统形式到现代形式,可称得上发生了质的变化。

      (一)出发点的微调:由个体主义到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兼顾

      理论总是应特定的社会背景而生。自由主义源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和宗教神学的双重压迫、保护自身利益、促进自身发展的需要。个体主义是资产阶级、也是自由主义的永恒的理论原点,溯至古希腊的商品经济,到14世纪城市兴起、市场经济繁荣之时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巩固。资产阶级从自身利益出发,把个体主义推到至高无上的境地,与个体有关的权利自由也被赋予了神圣不可侵犯性。甚至以人的终极关怀为使命、本应关注人与世界和谐的宗教也为个体主义推波助澜。宗教改革运动所产生的新教要求人们只需关注自身的事情,并以事业的成功与否作为能否成为上帝选民的标准。这种状况及随之而来的问题,到19世纪中期以后开始更加凸显,个人面对飞速发展但日益冷漠的社会越来越感觉到自己的渺小和孤独。现代西方许多人本主义哲学家都对人的生存困境进行了深刻的揭露。政治思想家们也在反思传统自由主义原则的同时,提出个人优先、兼顾社会的新主张。约翰·密尔在1859年出版的《论自由》一书中已有明显的变化。他认为,为了促进个性自由,应当注意与他人的结合,即在他人权利和利益所允许的限度内把个性培养和发扬出来,从而使个人的发展对自己、对他人和社会都有利才是有价值的[1] (PP.73~75)。从此,以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兼顾为基础,主张国家和社会对个人进行必要的干涉成为共识,尽管在干涉的程度和方法等方面还有很多争论。

      (二)立论基础的变更:由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功利论到以道义论为基础的新契约论

      无论是个体主义、抽象人性论,还是个人与社会新型关系的建立,都只是抽象的哲学前提,由此而推出的种种原则和权利都必须有相应的理论进行铺垫和论证。传统形式的自由主义在反封建、反神学、论证资本主义制度合法性的过程中,从个体主义出发,把国家、政府及社会产生的根据赋予了自由人同意的前提,从而形成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正如“自由主义的始祖”洛克所说:“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2] (PP.61~62)然而,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经济、社会自由取代人身、财产、信仰等自由成为新的时代主题,社会契约论已经完成了它的使命,为个人谋取更大的自由活动空间的功利主义走上了历史舞台。边沁、密尔等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对幸福的比较分析及所包含的扩大主体范围、促进平等等思想成为新旧自由主义转型中不可磨灭的一笔。20世纪70年代,在继承格林、霍布豪斯、霍布森、韦尔、克罗利、杜威等人重新关注政治的道德理论基础的思想之后,罗尔斯提出了自己的新契约论,既利用了传统契约论的外壳和功利论的“公共善”的理论视角,又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因而使自由主义发展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否定之否定态势。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政治思想寻找确定的伦理基础和群众共识,另一方面也是解决现存社会问题的应时之举,为缓和阶级矛盾、缩小贫富差距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

      (三)基本原则的内涵变更:从消极自由到积极自由

      自由主义从传统形式到现代形式的最突出表现莫过于两种自由概念的提出和完善。法国的贡斯当首先区分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3],其中包含两种自由的萌芽。伯林则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两种自由的概念,并对二者的关系作了分析。他说:“freedom或liberty的政治含义中的第一种,(遵从许多先例)我将称作‘消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个含义我将称作‘积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这两个问题是明显不同的,尽管对它们的回答有可能是重叠的。”[4] (P.189)前者是“免于……”的自由,近代以来的一贯诉求;后者则是“去做……”的自由,它“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这一重大转变实质上来源于19世纪兴起的社会主义思潮及其包含的对平等、民主的追求,它们迫使自由主义改变自由内涵,顺应时代要求,从关注少数人的、有钱人的自由到关注不同阶级阶层的人的自由,也就是强调自由的平等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新旧自由主义的转型也就是从自由独霸到自由与平等兼顾的转变。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弱势群体(他称之为“最少受益者”)的关注和苦心论证,固然与他自身的生活经历有关,但最主要的无疑是对时代和社会的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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