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主体际性与主体际方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伟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孙伟平(1966—),湖南常德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价值论。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任何人作为主体都不是一种孤立的、与其他主体无关的存在,而是一种社会性的关系性存在。在主体与主体的社会交往中,面对同样的价值客体,形成了不同价值主体间的价值关系,即价值具有主体际性。价值的主体际性揭示了在交往实践拓展、社会依存度加大、人们之间关系更为复杂的今天,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等特性。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要求人们不仅从主体自身的角度评价价值,进行价值选择与决策,而且要从主体际的角度对价值现象进行思考和权衡,在主体间通过交往、对话与合作,解决面临的各种理论和实践价值问题。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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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06)08-0035-07

      任何人都与他人共处于一定社会环境中,人的本质就在于社会性。任何人作为主体都不是一种孤立的、与其他主体无关的存在,而是一种社会性的关系性存在,或者说,是一种主体际的存在。肯定“我”之外的“他人”的主体地位,重视“主体际性”,强调主体际的思维视角和思维方法,是反近(现)代哲学的后现代哲学的基本特征。因此,作为主体性方法的合理展开,或主体性方法的补充与拓展,价值论研究方法还应该包括以“主体际性”(或“主体间性”、“交互主体性”)为基础的主体际思维方法。

      一、价值与主体际性

      在主体与主体的社会交往中,形成了主体际、或主体间关系,由此而衍生出了主体际性、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或交互主体性。

      主体际指的是生活实践中面对客体的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这也是人作为主体的一种社会性。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来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外在的、派生的,而具有内在性、本质性,这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主体际的性质和特点、发展水平与程度,主体自身对相关的主体际性的清醒意识,都与主体社会生活实践的发展状况、特别是社会交往的水平与层次密切相关,与不同主体在社会交往中表现出来的本性、结构、目的、利益、需要、情感与能力等具体状况密切相关。

      主体际性作为社会性决定了任何相关的主体都不能将自己孤立起来,不能无视或蔑视“他人”主体的存在和主体性,而必须深入到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在一种构成性、制约性关系之中进行思考和活动。在特定的主客体关系框架中,“他人”是与主体相对的客体;但是,用主体际的观点看,“他人”又可能是一种“特殊的客体”。因为,每个“他人”也可以处于一定主客体关系之中,也可以是主体,甚至可能是在共同生活实践中、同时面对同一客体的主体,从而与该主体构成一种主体际关系。在这种主体际关系中,如果某一主体不将他人视为主体(人),不考虑他人的利益、需要和情感,他人也可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同样不将其视为主体(人),同样不考虑其利益、需要和情感,从而导致种种不人道的后果,导致双方的对抗与冲突。

      可见,在一定意义上,主体际性超出了单纯的主客体关系模式,而进入到了主体与客体、主体与主体的多重复合关系模式。因为在一定的主客体关系框架中,主体只与客体(“他人”与主体相对时,只不过是主体的客体)相对,关系相对简单、单纯;但在主体际关系模式中,不仅存在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存在各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关系更为复杂、多样。

      在人的具体的历史的生活实践中,无论是“我”或“我们”作为主体,还是“他人”作为主体,都可以依据其存在、尺度和规定性,与不同的对象、甚至同一对象建立个性化、多维度、动态性的价值关系。这种价值关系有时如情感主义者所说的那样,互不相关,无需争论,可以不必顾及他人主体的目的、利益和需要,如某人根据自己的饮食口味判断某味菜肴的好坏,选择吃什么和如何吃,这是完全可以自由地“独裁”的。但有时,这种价值关系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必须考虑相应的“他人”主体的目的、利益和需要,必须顾及“他人”主体的价值评价与选择,例如,商业性地捕食公海中濒临灭绝的鲸鱼,因为其对生物多样性的危害可能危及整个地球的生态平衡,从而危及他人的利益和需要,甚至影响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就绝不能自以为是,自行其是。这时,不同价值主体间的价值关系就具有“主体际性”,必须在主体际之间综合性地进行权衡、把握。

      价值的主体际性揭示了在交往实践拓展、社会依存度加大、人们之间关系更为复杂的今天,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等特性。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要求人们不仅从主体自身的角度评价价值,进行价值选择与决策,而且要从主体际的角度对价值现象进行思考和权衡,在主体间解决面临的各种理论和实践价值问题。在这里,任何主体都不能目中无人,妄自尊大,将“他人”仅仅视为固定的、受动的、可以随意处置的客体;而必须同时肯定、尊重他人的主体地位,肯定“他人”具有的相应权利、责任和义务①。特别是,不同主体必须具有清醒的危机意识、依存意识、合作意识,共同维护主体际的共同利益,共同解决面临的各种问题,从而既满足自己也满足他人,既提升自己也提升他人,共同维护、推进整个社会、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

      回顾历史,实际上,以往的哲学也并非对价值的主体际性完全视而不见,或熟视无睹。早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就有了关于主体际性的思考。但主体际性真正受到重视,是从哲学关注“人”、关注“生活世界”开始的,现象学创始人胡塞尔对此发挥了重大作用。

      在胡塞尔那里,最初是从社会心理学角度,以探究自我主体与他人主体的“同感”和“陌生经验”来展现的。胡塞尔说,通过一种特殊的统觉,“我把自身看作具有身体和灵魂的人,我这个人在被我意识的世界中与他人并存,并与他们一起在此世上延存,被他们所吸引或排斥,在行动中或理论思考中对待他们”。[1] (P456)不过,从现象学的纯粹性出发,胡塞尔的主体均是经过“先验还原”的“先验主体”。于是,“同感”的经验感知意识,也只能是“先验主体”内在的经验感知意识。胡塞尔当然承认主体之间的交往,如利用语言传达、以及其他符号所作的相互交往,也承认正是这种交往形式的“同感”经验感知意识构成了“整体意识生活”,但囿于其“先验主体”这一内在前提,主体与他人主体感知经验的联系就只是一种经验感知意识上的相互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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