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影响的直接因素,每个“问题少年”可能都受到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当然影响的效果千差万别。 一 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影响 现阶段未成年人的父母大都成长在文革时期,他们成长的环境和所受到的教育存在着一定缺陷。在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家庭中,家庭成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相应的是未成年犯本人文化程度也不高。 未成年犯的家庭成长环境较差。在这些家庭当中,经调查,有以下4种有缺陷的家庭类型(在孩子的不同年龄阶段可能发生家庭类型的转换): 1、失和型家庭。在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父母离异的有29%,再婚家庭7%,合计36%。 我们经常读到一些未成年犯父母写来的信,这些痛苦不堪的父母追悔莫及,如果他们能给予孩子和睦幸福的家庭环境,教孩子从小心存善良,就决不会等到孩子迈入铁窗,才痛心疾首。 2、溺爱型家庭。在家庭教育方式中,此类家庭在被调查者中占半数左右。以海淀法院判处的一名未成年犯为例,其家庭条件非常优越,父母对孩子十分溺爱,曾雇三个阿姨照顾他,使他从小养成了任性、自私、蛮横的个性。一次在学校踢足球与同学发生口角,被对方打了一个嘴巴,他竟跑回教室拿出刀子将对方扎死。 溺爱家庭在孩子心灵上播下自私、任性的种子,极易发展形成不良个性,偏好反社会行为。 3、打骂型家庭。在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家庭教育方式,打骂体罚的竟然占23%。由疼爱变成打骂,使孩子感受到的是父母对他的爱变成了恨,经常打骂会造成孩子心理的畸形发展。 从长远来看,打骂型家庭对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极为不利,往往会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爆发出来。 4、放任型家庭。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但是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占9%。大多数的未成年人虽与父母(或其中一方)共同生活,但父母对他们思想上的变化并不十分了解,有的未成年人犯了罪,其父母竟认为自己的孩子没问题,公安局是不是抓错了人。 父母对孩子只养不教,不依法履行教育监护的职责,对孩子的不良行为视而不见,忽视和孩子心灵上的沟通与交流,是这类家庭的共同特点。 二 未成年人犯罪与学校教育 此次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在校学生占56%。此前,海淀法院有过一个统计,从某种意义说,有的中、小学教育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重智育、轻德育、法制教育薄弱等问题,可能是导致在校学生犯罪的客观原因之一。我们在此次调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1、个别学校教育方式有失偏颇 有极个别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也有个别学校违反教育法规,执意将有缺点的学生哄出校门。 某抢劫案的2个未成年犯,均16岁,是本市某职业高中一年级的学生。因不好好学习,功课经常不及格,以致影响班级的整体成绩,老师决定对他们进行罚款:主科不及格,罚人民币300元;副科不及格,罚款人民币200元。二人均有主科和副科不及格的课程,又不敢将此事告诉父母,他们思来想去,终于想出一个弄钱的办法,就是深夜到大宾馆附近去抢劫。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个别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 有的教师对待成绩较差的学生,缺乏责任心。在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学习成绩优良的有5人,中等的有21人,成绩较差的有74人。问卷显示,当这些学生学习成绩不好或有违纪行为时,认为老师能够耐心教育的仅有8人,不管不问的33人,当众训斥的13人,劝其退学的6人。 某抢劫案的被告人李某,14岁,是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上数学课时,因不遵守课堂纪律、顶撞数学老师,该数学老师将李某交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将李某交学校校长处理,校长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后,班主任将李某送回家,责令停学,让其在家改正缺点,什么时候改好了再回来上学。其后几天,李某及其父母曾多次找到学校,要求返校学习,但都被学校拒绝,以致李某整日在外游荡,无所事事。不久,李某便在电子游戏厅结识了不良少年,学会了吸烟、酗酒,后在他人的唆使下,结伙参与抢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教师无小节,处处是楷模。作为一名教师,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帮助其找原因,耐心引导,启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让一个学生落伍,而不应当将学生像包袱一样从学校甩向社会。 对策与建设: ★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父母必须有效承担起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对孩子的监护、教育,既要着重从生活上加强,也要根据孩子的个性、智力等不同情况,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科学地进行。要做到这一点,就离不开对孩子的深入观察和了解,从小抓起,对容易产生违法犯罪的不良行为要及时地进行教育和矫治,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取得良好的监护效果。不能对子女放任不管,杜绝让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现象。 ★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统一的家长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