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储备机构发展状况分析

作者简介:
杨遴杰,浙江大学东南土地管理学院教师,博士。中国浙江 杭州 310029

原文出处:
经济地理

内容提要:

通过对全国土地储备机构相关数据的分析,揭示了我国土地储备机构在时间、区域与不同城市等级上的分布情况,结合土地储备制度发展的背景,推演出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发展的动力机制,即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与国家政策推动的交互作用,并指出我国土地储备发展的重点应由机构的建立转移到内涵的丰富上。


期刊代号:K9
分类名称:地理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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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1996年8月上海成立土地发展中心为开端, 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发展迄今已经历了8年多的时间[1]。其间已有众多学者对土地储备制度的内涵、功能、模式、操作规范等方面进行过深入的研究,成果也较丰富。但由于缺乏全国范围内基础资料,对土地储备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没有进行过全景式的研究。国外的土地储备起始于1896年的荷兰,并在很多国家得到推广,也有大量专家进行过广泛研究,但基本集中在土地储备的内涵与基本功能[2]、土地储备与地价的关系[3,4]、土地储备的机构设置与融资方式[5] 等方面,对于土地储备机构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发展分布情况缺乏研究。本文以国土资源部2004年初对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开展的一次全面摸底统计资料为基础,通过数据的处理,对我国土地储备机构的发展过程、地区差异和动力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从时空发展的角度勾画并剖析了土地储备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全过程。

      1 数据统计基本情况概述

      本次数据统计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由于是通过国土资源部内部明电形式发布的调查要求,各地上报的数据较齐全,全国共有1,624家土地储备机构返回数据,基本涵盖了全国已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地区。其中有24家机构是由当地以前成立的土地开发整理之类的机构转变或者增加职能而来,成立时间沿用的是原机构成立时间,多在1996年之前。因无法对此类单位一一加以确认,故本文予以略去。因此,此次分析所用的有效数据为1,600份,基本反映了土地储备机构在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除外)的发展情况。

      为了分析土地储备制度在我国发展的空间差异,本文援引2003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的划分标准,将我国的省级行政单元按地理位置分为东、中、西三个地区。同时,为了分析其在我国城市等级中的发展情况,根据《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城市统计分组的划分标准及数据处理的需要将全部统计设市城市分为特大城市(包括原标准中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四等。文章中涉及到的各类行政单元的数量统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4),其中数据截止日期为2003年底,与本次分析所用的数据截止日期一致。

      2 我国土地储备机构时间发展情况分析

      通过数据统计,得到从1996年到2003年间各年度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数以及累计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数(表1)。依据两组数据分别绘制曲线图,如图1、图2所示。

      表1 土地储备机构年度统计表/家

      Tab.1 The amount of Land-banking organizations

      年份 1996

      1997

      19981999

      2000

      20012002

      2003

      累计成立机构数 1 9 17 49183 5291,110 1,600

      当年成立机构数 1 8

      8 32134 346 581

      490

      由图1可以看出,曲线呈近似的S型曲线,在1999年之前,曲线走势平稳,在1999年曲线有了加速增长的态势,从2000年开始曲线突然拔高,在2001年和2002年曲线增势进一步明显,从2003年开始呈现趋缓的倾向。与此对应的是在图2中,各年度成立的机构数量曲线走势更加明显,从2000年开始急增,在2002年达到顶峰后,2003年出现了回落。

      结合我国土地储备发展历程,我们认为土地储备机构数量在时间坐标上呈现出的这种特点的主要原因是:① 在2000年以前,土地储备制度大多在上海、杭州、厦门、南通、青岛等一些东部和中部地区较大的城市中得到推行,而且处于尝试阶段,总体发展较缓。② 随着一些城市实施土地储备取得了一些成果,积累了相对成型的经验,在1999年6月, 杭州土地储备制度建设的成果和经验在全国土地集约利用市长研讨班上进行介绍。同月,国土资源部以内部通报的形式向全国转发了《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这次会议以及通报对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使得各地尤其是东部地区大量学习杭州和青岛经验,建立土地储备机构,推行土地储备制度。由于各地在设置机构前有一个实地考察取经以及自身制度建设的过程,因此大规模的机构建立的情形出现在半年以后,即2000年。从年度机构成立数量上可以看出,新成立的机构由1999年的32家突增到2000年的134家,2001年达到346家。③在2001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即国发[2001]15号文),要求“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次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这两份文件为建立土地储备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极大地推动了该制度在全国的推行,2002年成立的机构数达到了最高值——581家,2003年也达到了49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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