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561.3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 —0214(2006)10—0092—06 关于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国家所盛行的敞田经营制度,国内学术界并不陌生。马克垚先生在二十多年前曾经对敞田制的起源等问题做过较为深入的研究和介绍,不过限于当时的资料条件以及论著所探讨主题的限制,还有不少问题未能展开,深入或触及。本文将主要利用一些英文文献,并结合英国历史,对与敞田经营制度有关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够促进国内学术界对欧洲敞田制度的进一步研究。 一 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和威尔士敞田经营的大致范围及其特征 根据1915年格雷出版的《英格兰田制》一书记载,在16世纪,敞田制集中于英国中部从北海一直延伸到英吉利海峡的平原开阔地带(cham-pion country),在东部和西部则并不盛行。在东部和西部,也许以前曾经出现过类似于敞田之类的土地占有现象,但是至少到13世纪时,这里就不是按照大村庄的方式聚集而居的,而是分散居住的,耕种的土地就像圈地运动以后那样,各家土地并不混杂,而是聚拢在一起,并用树篱隔开,因而被称为林地(woodland),当然并非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森林地带。[1](p12—28) 后来的研究表明, 在这些以围圈地为主的地区也发现了敞田制。不过,总的来说,在这些地方敞田制并不重要。正如在中部地区敞田制盛行的地方,也有不少地方很早以前就已经结束了敞田制,或者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敞田制,但并不影响人们说这些地方是敞田经营地区。 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敞田经营地带的大致范围[1](22)
因此,我们应当注意到,并不是每个地方都盛行敞田制。根据权威学者的估计,到1500年时,英格兰已经有45%的国土面积已经不再是敞田制了,并且在这45%的非敞田经营国土面积中,至少有一半从来没有处于敞田经营之下。[2]( p483 —505)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就耕地而言,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绝大部分仍然处于敞田经营之下,因为大约到1700年的时候,尽管英格兰国土面积的3/4已经被围圈,但是仍然有一半左右的耕地处于敞田经营之下。[3](p192) 在英格兰的中部平原开阔的地带,农村居民大多以较大的村庄聚集而居,以便于防卫。村庄的土地分为三部分:(1)耕地;(2)公共优质草地:(3)公地或荒地。就耕地来说,各家土地混杂在一起,插花分布,实行敞田经营。耕地都以自然景观划分为不同的大块。各户的耕地,甚至是领主自营地,都并非完整的一块,而是作为一些狭长的条田,分散分布在各大块之中。由于各家土地的插花分布,为了方便耕种,不得不实行比较严格的轮作制度,各户不得独行其是,只能依大块进行,哪一块应春播,哪一块应秋播,哪一块应休耕,都有一定规矩,约定俗成,大家共同遵守,这叫强迫轮种制。土地上的农作物收割以后,所有的人都可以在上面放牧,转化为公共牧场。在这个这时候,土地的私有产权处于休眠的状态,土地处于公共产权之下。 公共优质草地的情况也与耕地差不多,春夏两季不得在上面放牧牲畜,等到草长成的时候,各户根据抽签划分出属于各户收割的条块,晒干后运回家作为冬饲草料。优质草地收割后也作为公共牧场。公地或荒地终年作为公共牧场,任由各户牲畜在上面自由觅食。[4](p269) 也正是在英格兰中部平原开阔地地区,庄园化程度很高,因为领主可以利用人口居住集中的特点和发达的农村公社组织来分配劳役、经营庄园自营地。而在人口居住分散的地区,通过征发劳役来组织经营庄园自营地,会显得非常困难,因而庄园化程度较低。 二 敞田经营制度的起源 关于敞田经营制度的起源,有地理的、技术的和文化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早期的轮犁技术;土地开垦的方法;分割继承的后果;定居者来源地的早期土地保有方式。[5](p3) 早期轮犁技术说是国内学术界较为熟悉的观点,主要是针对条田的起源解释。由于中世纪西欧使用轮犁,不便于转弯,因而形成长条形的耕地,以便于轮犁转弯,提高耕作效率,又可以节省田头为方便轮犁转弯而无法翻耕的土地。另外,长条形的垄沟分布便于排水,也促成了中世纪的条田制度。[4](p266~269)[6](p125~135) 但笔者认为,条田的耕作方式并不意味着就会出现插花分布和村社公牧制度。 土地开垦方法说认为,起初人们在开垦土地的时候,是集体努力进行,因而开垦后就各家分得一块,形成了插花分布的状况。另一种方法是,在开垦之前,对待垦地进行抽签,各家在自己抽得的土地上进行开垦,结果也就形成了土地的插花分布。 笔者认为,土地的插花分布,以及由此而来的强迫轮作制和村社公牧制,与中世纪人口密集地区大村庄的定居模式紧密相关。没有这种大村庄定居模式,就很难产生敞田经营制。在圈地运动后的英国农村,以往的村庄消失了,各家分散居住在自己家里的独立农庄(homestead)上。 分散居住也就用不着土地的混杂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了(上述村社公牧制和强迫轮种制)。而这种大村庄的定居模式,又与各地不同的地理环境紧密相关。 布洛赫认为,在中世纪,圈地制多建立在崎岖不平、土地贫瘠的地区。再进一步讲,这种制度通常建立在人口稀疏的地区,其居住中心谈不上一般意义上的村庄,只能说是小村落。这些地方荒地较多,也就很容易地不采用耕地上集体放牧的方式。[7](p75) 这种状况应该说对于英国也大部分适用。平原开阔的地带多形成大村庄,大村庄的优势是便于防卫,这在社会治安混乱、土匪横行的中世纪显得尤为重要。另外,不少地方饮用水水源的分布有限,也造成了大村庄的定居模式。[1](p24) 与这种大村庄人口密集聚居模式相适应的土地占有,往往是交叉分割、交错分布的,很难让每户土地并拢为一块。在大村庄的居住模式下,土地分散经营很可能比土地集中经营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