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条款”与美国公民的“州际迁徙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成良,山东教育学院 政法分院,山东 济南 250013 杨成良(1969—),男,山东兖州人,山东教育学院政法分院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美国史研究。

原文出处: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美国人虽然历来重视迁徙自由,但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中,他们所享有的“州际迁徙权”并不完全,因为迁居外州的公民并不能立即享受到与迁入州原居民完全相同的权利。自20世纪60年代起,州际迁徙者开始借助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争取获得与迁入州原居民同样的特权与豁免权。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坚持下,各州歧视新迁入者的许多法律已被取消,但在福利待遇方面,州际迁徙者的权益仍面临着诸多潜在的威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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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F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40(2006)02—0043—06

      “平等保护”条款是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一个方面,其具体内容是:“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1868年生效的这条修正案本来是为了防止南方各州对自由黑人的迫害,但在后来的实施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所有美国公民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抵制各州歧视性法律的最有效武器。

      美国公民的州际流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为谋生或休闲的目的而临时处于外州;另一种是迁居外州。本文中的“迁徙”指第二种情况。①

      在很多人看来,迁徙自由似乎是美国人历来就享有的权利,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建国后的绝大多数时间中,美国人的迁徙权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各州公民迁居外州后并不能立即享受到与该州原居民同等的待遇。各州一般都设置一定的居住期限限制,也就是说,从外州迁来的公民只有在居住一定的时间之后,才能享受到与原居民完全平等的待遇。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民权运动的深入,美国人民才开始依据“平等保护”条款争取在迁入州享有同样的特权与豁免权。

      参加选举和接受福利救济应该是当今美国公民最重要的两项权利,而恰恰在这两个方面各州对新迁入者的限制最严格,因此,州际迁徙者适用平等保护条款维护自己权益的诉讼也主要是围绕着这两个方面展开。

      一、平等保护条款与州际迁徙者的选举权

      现在,选举权对美国人来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然而,在历史上,它并不属于受宪法保护的特权与豁免权。在制订宪法第14条修正案时,国会显然也没有把选举权包括在受其保护的范围之内;[1] 在1874年的“迈纳诉哈珀塞特”(Minor v.Happersett,88 U.S.162)案中,这个观点又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肯定。所以,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生效后的一百年中,州际迁徙者以平等保护条款维护自己选举权的典型判例并没有出现。随着《民权法》和《选举权法》的出台,选举权成为联邦政府直接干预的对象之后,这个问题才逐渐浮出水面。

      1968年,由加利福尼亚州迁入科罗拉多州的霍尔等人率先借平等保护条款质疑科罗拉多州选举权的六个月居住期限限制的合宪性。然而,不知出于什么考虑,联邦最高法院在1969年对此案进行判决时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对科罗拉多州的居住期限限制是否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这个实质性的问题做出正面回答。[2] 直到三年以后,在1972年的“邓恩诉布卢姆斯坦”(Dunn v.Blumstein,405 U.S.330)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才明确表达自己对此问题的态度,并做出了以平等保护条款推翻选举权居住期限要求的第一个关键性判例。此案的背景如下:

      田纳西州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前30天结束选民登记;只有在本州居住满一年、在本县居住满三个月的人才有资格登记为选民。

      1970年6月12日,詹姆斯·布卢姆斯坦移居田纳西州, 到纳什维尔的范德比尔特大学做副教授。为了参加同年8月和11月份举行的选举,他于7月1 日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但是,登记处的官员以其还没有达到田纳西州对选民的居住期限要求为由拒绝给他登记。布卢姆斯坦于是以田纳西州的规定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为由到法院起诉。三法官地区法庭支持布卢姆斯坦的诉讼请求,宣布田纳西州的居住期限要求违宪。田纳西州的官员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在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先从两个方面批驳了田纳西州的居住期限要求。第一,田纳西州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即自由迁徙的权利。田纳西州虽然允许外州公民迁入,但是它剥夺迁入者选举权的做法实际上构成了对迁徙权的侵害。第二,国会1965年通过、1970年修订的《选举权法》明确宣布各州在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中的居住期限要求不合法,并规定各州在选举前停止登记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而且,在“俄勒冈诉米切尔”一案中,此内容已经得到了本法院的肯定。

      然后,联邦最高法院又针对田纳西州提出的两条理由进行了论证。

      田纳西州的第一条理由是:维护选票箱的纯净——确认选举人的资格,避免通过迁居实施的选举欺诈行为。

      针对这一点,联邦最高法院指出,以前,为避免选举中的舞弊行为,确实有必要规定居住期限,但是,现在,包括田纳西州在内的各州实施的选民登记制度足以防止选举中的欺诈行为。因此,居住期限要求并不是达到田纳西州避免选举欺诈行为这个目的的必要手段。

      田纳西州的第二条理由是:培养知情的选民——确保选民成为共同体的一员,并在与当地政府有关的事务中形成共同的利益,从而使他们能够更明智地行使选举权。

      针对田纳西州“知情选民”的三个含义,联邦最高法院分别发表了不同的意见。第一,“确保选民成为共同体中的一员”似乎混淆了“真实居民要求”和“居住期限要求”这两个概念。各州确实有权只将选举权赋予本州的真实居民,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各州将新近迁来的公民排除在选民之外的理由。第二,缺乏共同利益也不能作为剥夺公民选举权的借口,这一点在以前的判例中已经反复强调(Carrington v.Rash; Evans v.Cornman)。第三,“明智”的标准很模糊, 居住期限要求不能以此为根据。

      通过上诉论证,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结论:田纳西州不能为自己的居住期限要求提出让人满意的理由;维持三法官地区法庭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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