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克伦威尔(1485—1540)是英国近代社会转型时期杰出的政治家,英王亨利八世的首席国务大臣。16世纪30年代,他全面主持英国政府事务。在他的影响和操纵下,英国推行宗教改革,进行“政府革命”。他既解决了中古西欧持久难决的教俗权力之争,建立起国家的外部主权,又加强了中央集权,确立了国王在疆域内的最高权威。他众多而经久的行政改革为“治理他着手缔造的新国家提供了整套机构。他在这一方面也和其他多方面一样,证明他既富于远见卓识,也善于具体操作,这里他再次充分显示了一位富有建设性的政治家的风度,是罕见其匹的”[1] (P184)。克伦威尔所倡导的改革,代表了新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他努力排除外力干涉来建立具有独立主权的新型君主制国家,并为英国确立了一套行政机构,奠定了英国政治的基础。因此,克伦威尔在英国向近代国家过渡中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一、克伦威尔推动英国民族主权国家的建立 中世纪的英国严格意义上讲只是一个地理概念,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国家的外部主权因受罗马教廷的干涉而不完整;国家内部主权因封建贵族拥有独立的经济权、军事权以及司法权,而不能正常运行;国王对封建贵族只有“宗主权”,而没有“主权”,国王的权力无法在贵族的领地执行,况且有些边境地区和威尔士仍然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国家政务和王室家政没有严格区分。 宗教改革为英国民族国家的产生带来契机。16世纪30年代,克伦威尔主政后敏锐地认识这一点。克伦威尔借着国家的权力,依靠议会的支持,以宗教改革为突破口,巧妙地把国王的个人动机融入到民族国家的整体利益当中[2] (P100),颁布一系列法案,打破了教皇对世俗国家的控制,建立起国家的外部主权。1533年克伦威尔主持下,国会通过了“上诉法案”。法案明确宣布“本英格兰为一主权国家”,“国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能够对包括僧侣和俗界在内的所有人的一切行为进行审判”,“在国王之下的僧侣和世俗人组成政治社会,各自在宗教领域和世俗领域享有司法行政权,不受任何来自帝国之外势力的干涉”[3] (P353)。“上诉法案”的公布,不仅从法律上堵塞了罗马教廷通过司法诉讼案件干涉英国事务的渠道,而且在事实上造成了与罗马的决裂,切断了英国同罗马教廷外部联系的纽带,确立了国家在其领土范围之内的独立主权。 同时,克伦威尔重新调整了国家与教会的关系,把教会的司法权和征税权也转移到了国家手中。1532年3月,克伦威尔代表国会下院草拟了《反教区主教请愿书》,谴责了教会独立的司法权力,主张废除与国王的法律精神相违背的现存所有教会法[3] (P333—335)。1534年,国会通过“教士顺从法”,把宗教案件的最后裁决权转移到世俗人手中[4] (P183)。1534年国会通过的“至尊法案”宣布,国王是“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他和他的后嗣应当被视作为安立甘教的英国教会在尘世唯一领袖”[3] (P364),拥有处理宗教事务的全权。同年颁布的“叛逆法”,规定严惩那些蓄意侵犯国王的尊严与权威者,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强化了国王在王国内的政治权威。同年,“教士首年薪俸法”付诸实施,剥夺了罗马教廷对英国的征税权。1536年和1540年,国会又两次颁布封闭修道院、没收修道院财产的法令,摧毁了“教皇政治最后的避风港”[5] (P295)。1540年,国会还颁布法令,取消教会的避难权,教堂圣所不再是王室权威和法律的严重障碍。这样,宗教改革后,教会作为独立的统治机构不复存在,教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大为削弱,其活动范围则逐渐退回到宗教领域。 如果说宗教改革建立了国家的外部主权和对教会的权威,那么,16世纪30年代克伦威尔政府对特许地和边境地区实行的政策,就在疆域之内确立了国王的最高权威。 16世纪30年代,都铎政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消除地方的离心因素,打击地方的割据势力。1536年,托马斯·克伦威尔起草了一项关于特许地和自由区的法令,明确规定只有国王才拥有对叛逆罪、谋反罪免予追究的权力,王国内任何地方的司法裁判权只能由国王授予,郡和自治领的伯爵,必须以国王的名义行事[1] (P175—176)。该项法令颁布实施后,除极少数例外,几乎所有特许地的封建特权都被取消,德拉姆郡的独立状态亦结束。整个英国第一次无条件地听命于威斯敏斯特的统一调度。只有到这时,国王的权力才真正达到了封建贵族的领地之内,中世纪国王的“宗主权”才最后变成了统一的政治权力,即“国家主权”。 1536年,克伦威尔政府出兵镇压以“神恩巡礼”为名的北方地区地方势力的骚乱,没收了诺森们兰公爵的全部领地,处决了参与叛乱的诺福克公爵。1537年夏,在北方设立了由中央直接控制的常设机构——北方委员会,取代了爱德华四世以来统治北方的临时委员会,管辖北方五郡[1] (P176—178),有效地削弱了北方分裂势力,保证了中央对北方强有力的控制。从此,北方在中世纪游离于中央政府之外的分裂历史结束了,普通法和司法制度引入了北方,北方真正成为英格兰王国的有机组成部分。 政府对威尔士的政策也获得了成功。1534年政府发布一项法令,将边境内所有杀人案和叛逆罪的审判权移交到在边境上设立的英格兰法庭。1536年的一项法令规定,威尔士和切斯特应与英格兰一样设置四季法庭和治安法官。紧接着,国会又通过合并令,取消威尔士和边境地区的界线,把威尔士公国并入英国,废除边境上的领地,将其中一部分并入原有的威尔士和英格兰的郡,其余地区则划为五个新郡。新建郡和自治城市得到24位国会议席[1] (P172—175)。大约从1539年开始,来自威尔士各郡和自治城市的代表已经坐在威斯敏斯特的国会大厅内共商国是了。1540年,克伦威尔死后,国王加强中央集权,国家对内确立最高主权的政策仍继续推行。 克伦威尔政府的这些行动,体现了“国家权威在疆域之内排斥任何其它权威”[6] (P20)的现代原则,扫除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有效统治的障碍,刷新了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从而构成了现代意义上统一国家的有机整体,从根本上结束了中世纪封建国家的分散离心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