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主义与德意志王权

作 者:

作者简介:
侯树栋,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中古时期,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相对迟缓;二是不完善;三是土地因素重于人身因素。这三个特点对德国王权产生了特殊的影响。具体而言,封建主义的缓慢发展,使王权失去了掌握主动的时机;封建关系的不完善,阻碍了以国王为顶尖的等级金字塔的形成;土地因素的重要,造成了采邑的发达,为诸侯对抗王权提供了物质基础。与西欧其他国度不同,德国的封建主义,对于王权而言,是一种离心的力量;对于诸侯而言,却是一种向心的力量。本应赋予国王以权力优势的封建主义,事实上却削弱了王权。这说明,封建主义在政治上发挥怎样的作用,并不完全取决于它自身,还要看现实的权力结构和历史传统。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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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欧封建主义确认国王为最高封建宗主,因而封建关系的成长逻辑上不会不利于王权的强化。德国学者基米尼希指出:“在英国和法国,封建制度使王权得到加强。其实这是合乎逻辑的发展,因为位于封建金字塔之顶的正是国王,封建法绝非包含会导致权力分散化的固有的发展趋向。”[1] (P84)然而事实上,德意志王权却是伴随封建主义的发展而不断走向衰落的。10—11世纪的德意志王权是当时西欧最强大的王权,贵族与王权的密切合作是这一强大王权的支柱。但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改变了王权与贵族的原有关系,使王权不断面临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并走上一条不同于英法的“特殊之路”(Sonderweg)。这自然就提出一个问题:封建主义与德意志王权的关系究竟怎样?探讨这个问题首先应关注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特点。法国史家富尔昆曾把德国封建主义的特点归纳为三项:一是发展相对迟缓;二是封建关系不完善;三是封建关系中的土地因素大于人身因素[2] (P72—74)。富尔昆的归纳简明扼要,对于我们认识德国封建主义与王权发展的关系是有启发意义的。本文拟从德国封建主义的这几个特点入手,系统地探讨封建主义与德意志王权发展的关系(注:封建主义与德意志王权发展的关系,曾是西方中世纪史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就笔者所见,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认识比较零散,尚未见到系统的研究。)。

      一

      法兰克国家封建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从西南逐步向东北扩展的过程,因此相对于西部的法国来说,东部的德国接触封建主义的时间较晚。德国各地并入法兰克国家的时间早晚不一,与法兰克的关系亲疏有别,所以封建主义在德国各地的发展也有着时间上的显著差异。曾经并入德国的洛林公国在10世纪已经充分封建化,在士瓦本、法兰克尼亚,封建主义在10世纪也有所发展。在矮子丕平时代,法兰克的封建因素就已进入巴伐利亚。但在萨克森、弗里西亚等地,封建主义在11世纪中叶以前还远未发展起来[2] (P72—73)。可以说,11世纪以前的德国整体上还是一个封建因素相当薄弱的国家。

      那么11世纪以前的德意志王权是否为封建王权呢?这是西方史家多年来众说纷纭的一个问题。其实,若按西方学界关于封建主义的基本定义,11世纪以前的德意志王权显然还不能完全视为封土制与封臣制意义上的“封建王权”。这个时期王权的统治基础在于国王对世俗大贵族和教会的有效控制,因此判断这个时期的王权是否为封建王权,应看王权与世俗大贵族和教会贵族间的关系是否为封建关系。在当时的德意志,封建主义因素还相当薄弱,萨克森更是一个以自主地产为主导的地区,这一事实对于认识王权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10世纪的德意志国王是萨克森人,其政治根基在萨克森,萨克森人还不可能按封建原则组建政权[3] (P85)。有学者曾认为:德意志立国之初就存在如下的事实:部族公爵首先交出了自己的土地,然后再从萨克森王朝的国王们手中接受这些土地作为采邑[4] (P237)。还有论者强调:当时封建法与公法结合在一起,“部族公爵既是国王的一个可以被免职的官员,也是一个可以世袭的封臣”[5] (P12)。按照这些说法,国王与公爵间已经是封建关系了。然而更新的有关资料表明,萨克森王朝与各公国之间最初与其说是封建关系,不如说是联盟关系,10世纪的德意志王国具有明显的联盟性质[4] (P236)。当时一些公国的独立性很强,例如巴伐利亚公爵阿尔努夫曾被立为整个德意志王国(Regnum Teutonicorum)的国王,与萨克森王朝对抗,他推行独立的意大利政策,完全控制着公爵职位的继承权。虽然10世纪的公爵们与萨克森王朝间在整体上保持政治合作关系,但这种关系完全以现实的利益为转移,并不受所谓“封建”关系的约束,奥托一世时期公爵们的几次叛乱活动就说明了这一点。即使在康拉德二世统治时期的11世纪前半叶,德国贵族集团内部的封建金字塔仍未真正建立起来。1027年士瓦本公爵进行反叛活动,当争取士瓦本伯爵们的支持时,伯爵们却强调自己是自由的,并认为国王就是这种自由的最高捍卫者,因而拒绝支持已经威胁到自己自由的公爵而支持国王。这说明,公爵与伯爵之间尚无封建关系即封君封臣关系。伯爵与国王之间也没有这种关系,在伯爵的心目中,国王只是其自由的最高捍卫者,而不是封建等级之首[3] (P79—80)。

      奥托一世的政策是通过使教会紧密依附于王权来建立集中化的政府。在这种政府构建中,奥托视公国和伯爵领为国家行政区而非采邑,视公爵和伯爵为国家公共职位而非封臣。他努力维护的是加洛林王朝时期的非封建政府的概念,这种政府依靠国家行政原则而不是封建等级契约进行管理和统治。因此布洛赫认为:“在‘封建化’远不像法国那样深入和均衡的德国,王权在比法国王权长久得多的时间内一直遵循着加洛林模式。”[6] (P426)11世纪以前,德意志王权与教会间只有行政控制关系。国王把大量财产和特权赐与教会,进而将各级教会机构作为国王直接控制下的国家管理机器,大量高级教士成为国王的高级官吏,这一时期的德国教会制度遂有“帝国教会体制”之称。

      当然,11世纪以前,德意志王权也开始具有某些“封建”的外观,这也是事实。亨利一世经过与公爵的有节制的斗争,赢得了一些公爵对王权的臣服与效忠。在奥托一世的就职典礼上,几大公爵共同向国王表示臣服与效忠。特别是萨利安王朝的康拉德二世开始有意识地将封建法引入国家管理,有论者认为:“他是第一个并且长期以来也是惟一一个我们可以视作自觉地推行封建政策的德意志国王。”[4] (P239)康拉德试图在王权与中小贵族之间建立封建联系,为此他于1037年颁布法律,保障所有采邑拥有者的地产和采邑继承权[7] (P395)。但他的封建政策并没有延续下来。

      萨克森王朝和萨利安王朝初期的统治者通过帝国教会体制和对世俗大贵族的有效控制,建立起当时西欧最强大的王权。他们在政治上是成功的,但成功中也潜伏着严重隐患,其中主要是:

      1.11世纪以前的德国王权整体上并无制度创建。奥托政府主要通过个人权威和家族政治以及大量恩赐维系教会贵族和世俗大贵族对王权的忠诚。教、俗贵族对王权的臣服和忠诚往往以自我利益的得失为转移,并不受某种原则的约束。这就是为什么在雄才大略的奥托一世时期竟接连发生公爵叛乱的缘故。建立在个人权威和家族政治以及王室恩惠基础上的权力平衡,显然是脆弱的。

      2.王权与公爵、伯爵以下的所谓自由贵族相脱节。11世纪以前的德国是以自主地产为主导的社会,拥有广大的自主地产的贵族,与国王、公爵和伯爵之间不存在“封建”的约束关系,他们是所谓自由贵族。不仅国王没有在王国范围内建立封建宗主权,公爵、伯爵在各自统辖的区域内也未建立封建宗主权,自由贵族有较大的空间扩充实力。萨克森王朝在整个10世纪都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如何解决公爵对国王的威胁上,结果公爵的权势受到有力打击。萨克森王朝基本消除了公爵对王权的威胁,但公爵权势的衰退也为大量自由贵族的成长开辟了更宽广的道路。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这些自由贵族的利益、特权和实力也随之日渐增长。这些贵族的经济社会活动并不是依托王权或某一级大贵族,而是独立进行的,所以他们的独立意识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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