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7年李佳白卷入了一场由房产纠纷引发的民教冲突。在有关论著中,这次教案被认为是由于李佳白盗买土地,强占民房所致。作者以为,李佳白按照规定的手续为教会购置房产,与借他人名义买卖房产然后变换买主的做法是有区别的,将此事指为“盗买”与历史事实不尽相符。 从李佳白为教会购置房产的过程和教案的经过情形来看,有几点是可以肯定的,第一,他为教会购置房产用作建立医院是出于慈善动机;第二,他是按照中国的法律程序从事房产买卖,事先上报地方官员认可,经中间人介绍,双方均系情愿,有合法契约,是在条约规定范围内的行为;第三,李佳白因地方官员未能遵守约定,采取了强行入房的行动。根据档案史料可以推论,李佳白与业主签下买卖契约后,地方士绅为了阻挠李佳白购买房产,胁迫官府扣押业主。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李佳白得知业主被无端扣押,曾要求将其释放。[13](P1251)业主被官府扣押后,其眷属受此惊吓,为避免遭到更多逼害,不顾事前的约定,在协定到期日阻止李佳白进入房间。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可见李佳白实在是蒙受不白之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