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93(2006)03-0045-05 在水利史资料中,碑刻是最丰富,也是最有价值的原始资料。通过研究这些水利活化石,可复原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的概况和基层社会水权运行的细节。与水册的秘密性,非公开性相比,碑石很大程度上则是表述一种公开的事实。也就是说,公开、透明、显示权威是水利碑刻的主要特点。同时,与水册纯粹的民间自治性质相比,碑刻在强调民间自治的同时,允许官方力量的介入。以水权纠纷案件为中心所形成的官司碑,这一特点更为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讲,水利碑刻的意义不仅在于诉说,更重要的是通过公开说教,提醒水权人注意其权利的界限,将纠纷消除于无形。因此,水利碑石是一种预防性的制度安排,它通过向人们陈述过去的纠纷及其处理结果,提醒人们维持业已存在的水权秩序,以免卷入新的纠纷,并因此陷入无休止的争斗。一句话,水利碑刻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具有强调、提醒的含义。 一 水利碑刻用料非常讲究,一般采用上好石料,甚至汉白玉,以体现水权的神圣和水资源的不可替代性。对一些重要的水利碑刻,人们还为其建立碑亭,以体现人们对碑刻无限敬仰之情。如陕西城固县五门堰所存《重修五门堰记》和《重修六堰记》两通明代水利碑,石材均使用汉白玉,显得雍容华贵,典雅庄重。水利碑刻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碑首、碑体和碑座。碑首一般雕刻狰狞威严的蟠螭,以显示碑刻的神圣庄严。碑体分为碑额和正文。碑额体现水利碑的类型,是官司碑,还是合同碑,或者其他类型。如《新开广惠渠记》碑,其碑额是“新开广惠渠记”六个大篆字,气韵极为生动,碑边镂刻龙云花纹,很有气势。碑体是水利碑主体部分,位于碑的正中央,一般用较多文字叙述水利工程的兴建、维修,水权管理的章程、乡规民约,水权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处理经过等。《重修广惠渠记》碑身通高四米多,宽一米一,碑文二十三行,每行六十四字。书法为行楷,端庄秀丽。碑座为一龟趺,高近一米,厚重而有力度。通碑看上去,简洁朴素,庄严肃穆。正文结尾有立碑人、书丹人、镌刻人姓名。官司碑刻有处理案件官员职衔、名称,以及中人名称。为了强调碑刻权威性,有些碑文就采用官方水权判决书。例如河津县《海公断案碑》,完整刻录了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河津县长海鹏运审理干涧村宁典辰、原世英、史掌印等的刑事判决书。内容包括被告姓名、案由、主文、事实、理由、时间、审判员等。[1](P239-242)为了彰显某一水利碑刻的重要性,水权人会有意将互有联系的两个水利合同、判决等内容刻在一个碑的正反两面。如上述《海公断案碑》正面刻刑事判决书,碑阴刻《请求赔偿水利损失案碑》,即民事判决书。这是两个互相牵连的案件。民国二十四年干涧村与尹村发生了水权纠纷。河津县政府以民事第七零号判决书,令被告于涧村史平稳、史明智等十三人赔偿原告大洋七千八百元。尹村将这一判决原封不动地刻在了《海公断案碑》的碑阴,即《请求赔偿水利损失案碑》。[1](P242-244) 水利碑刻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重要水权事件或证据的记录,如水源地发现,水源变化等;第二是水权纠纷案件的官司碑,主要记录水权纠纷发生后,官府以司法手段介入,处理案件的情况,以及最后对水权归属的认定;第三是水利宗教重要事件的记录,主要记录水利神在护佑水源地方面的传奇、传说;第四是水权合同的记载,一个或数个村社就水权使用所做的制度安排,是一种特殊的契约。第一、二种水利碑刻,数量较多,地位也最为重要。一般放置在比较重要的场所,如公共活动场所、宗教祭祀场所,成为公共活动的主导性活语,也是宗教祭祀、信仰的对象。个别地方,官司碑就存放于审理水权纠纷的衙门,以示权威,并资遵守。如据《龚府尊供赵水利碑记》载,同治五年,护理巡抚王某审理洪洞县润民渠渠长上控赵城普安渠崔世珍于石埂新开泄沙口一案。案结后,“渠民禀请勒石,除查照原批事理,分别转行遵照,销案。并移霍州知照外,合亟饬令照卷勒碑,永远遵守,以息争端,可也。大清同治七年吉日勒石。此碑在乎阳府大堂滴水檐西墙根立,曾椎碑文数张,平阳府刑房卷内存一张,洪洞县刑房存一张”。[2](P206) 甚至一些地方,人们将一些重要水利碑刻安放在水利工程之中,使其成为水利工程的一部分,如四社五村就将确认水权的重要碑刻“金明昌五年霍邑县孔涧庄村碑”存放于孔涧村玉皇庙,供人们崇拜。每年祭祀时,与水利神一样,享受同等供奉。还是在四社五村,民众将特别重要的水利碑埋入水渠,以显示该碑与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关系。例如,孔涧村社首李德辛认为,把官司碑放在水里保存,就是防止将来再吃官司,他对我们说,“我把那个碑看了一下,(上面写了)各打六十杖,衙门还拿棍子打了(每村人)六十杖”,他还说,官司碑不能挖出来,“有问题再挖”。[3](P292)所谓“问题”是指水权纠纷。言下之意,如果不发生水权纠纷,就用不着挖碑;而如果发生了水权纠纷,就必须挖出水利碑,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碑刻对水权纠纷有一定抑制作用。笔者收集的河西民勤、武威、汉中、咸阳、渭南、临汾、洪洞、介休、灵宝等地水利碑刻,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官司碑。以武威市水利志收录的建国前水利碑刻为例,该志共收录7个水利碑刻,全部涉及水权纠纷。与水利有关的宗教祭祀碑一般存放于重要宗教场所,与水神共同构成了水利社会的宗教信仰。它一般以传奇、神话向世人讲述水源由来,以此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当然,一些最具权威性的水利纠纷碑石、合同、章程也会保存于宗教场所,供人们祭祀。合同是水权利益各方为水资源共享所达成的用水协议、章程等。它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合同或契约,但又不完全相同。相同之处,二者都是为了避免纠纷,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同之处在于,水权合同是双方纠纷解决后,为了避免日后再起争端,而订立的。它可能出于双方自愿,也可能是在官府压力之下,甚至以官府水权纠纷判决为基础而拟定的。由于它为双方所认可,因而可看作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以光绪元年武威怀六坝磨湾泉水利碑为例,该泉自明朝崇祯十一年发生水权纠纷以来,五坝、六坝一直你争我夺,相持不下。直到光绪元年,在县官审理下,“销毁私照,斩断藤葛”,“两造具结完案,更请给合同新照,彼此永远遵守,以杜争端”。[4](P381)水权合同碑虽然是以双方自愿认可为前提,但是,官府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官府以国家强制为后盾,以调解人身份介入纠纷,劝解双方,遵守协议。因此,水利碑刻的运作是民间性质的。但是,它解决纠纷过程中,始终和官方保持着密切联系,特别是当民间解决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时,水利组织与官方互动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