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法战争时期李鸿章违旨问题考辨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宝晓,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河北 石家庄 050091

原文出处:
安徽史学

内容提要:

本文对以前认为李鸿章在签订李福协定时存在的违旨问题进行了辨析。经过将清廷授权和李福协定内容进行比对,认为李鸿章基本是按照授权谈判的。传统说法在藩属、通商问题的理解上存在误解。李福协定中放弃越南的关键原因,是甲申易枢后清延对越目标发生变化,把保护越南看作是李福协定后的善后问题。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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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825.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6)03-0083-04

      1884年,李鸿章和法国方面签订李福协定,协定实际承认了法国对越南的占领。马士认为,李鸿章订立这个条约时,在中国对越南的宗主权及云南开放通商方面越出了清廷授权①,这个观点得到广泛认可,并进而认为李鸿章为获得清政府认可,作了不少牵强附会的解释②。邵循正认为,李鸿章之“说明本为敷衍当局,故所言多牵强。”“李福此约,若就初十日上谕之标准论之,李之交涉实大失败。”③牟安世不认为李鸿章违旨,推测清政府虽然提出了条件,但没有要李鸿章必须贯彻实行的意思④。言外之意是认为李鸿章没有实现清政府提出的条件。根据新公布的资料,清政府真实态度是所提条件“恐难字字做到”,而不是可以置诸一边⑤。关威则认为李鸿章订立条约是得到清政府同意的,没有违旨。李鸿章之所以作出妥协,根本原因是中国在军事上的失利。妥协是不情愿的,是一种想打打不胜条件下的无奈的选择⑥。其实,要说明李鸿章是否违旨,最好的办法是将清廷授权和李福协定的内容进行比对,分析二者有无不同。同时,更应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李福协定涉及藩属、通商、宗主权问题属于特定历史概念,应分析清政府对这类概念的本意。

      一、李福协定和清廷授权的比对

      关于李福协定条文与清廷四月初十日授权内容的比对:

      1、关于藩属问题

      清廷授权:“越南世修职贡,为我藩属,断不能因与法人立约,致更成宪;此节必先与之切实辨明。”

      李福协定:法国约明,现与越南议改条约之内,决不插入伤碍中国威望体面字样,并将以前与越南所立各条约关涉东京者,尽行销废。

      谈判记录:福:吾知中国所争者不在区区一越南,实以属邦甚多,不能轻弃越南,致使上国体制有碍。李:此事关系极重,允宜恪遵朝廷意旨。贵总兵官谓中国所争者在上国体制,不徒在区区一越南,可谓明白已极。福:(中国)约明于法、越已定未定各约,概置不问。李:询以“不问”二字系属何意?福:“不问”二字与“不认”二字有轻重之别,中国不问法越条约,并非认允其约,犹之法国不问中国朝贡中国之事,亦非承认中国属邦也。

      李鸿章解释:越南照旧职贡一节,已隐括在“法国现与越议改条约,决不插入伤碍中国体面”字样之内。

      根据谈判记录,法国虽然默认越南向中国朝贡,但不意味着法国承认越南是中国属邦;中国默认法越之间已定未定各约,即是默认法国对越南的实际占领。显然,根据条款,越南是中国属国问题没有得到法国承认。但是,法国默认越南对中国朝贡依旧进行。比照清廷授权,“世修职贡”基本实现,但“切实辨明”则未做到,清政府后来的反应也是如此。

      马士是按照西方保护国制度来理解中国对藩属国的宗主权,并据此认为李鸿章违背授权的,他似乎不很理解中国宗藩关系的巨大弹性。例如,按照传统宗藩关系,甲午战争前夕,中国对朝鲜政策本来是积极的,但马士却认为,“按照西方行事的照例的办法来说,中国应看作是对朝鲜未尽责任。它既是宗主国,那么它就必须保护它的藩属,使免于内忧外患。”⑦依据这种理解,清廷四月初十日谕旨所谓维持越南对中国的“世修职贡”,其本意不过是越南对中国朝贡照常进行而已,但在马士那里,含义却发生了如下变化:即世修职贡=中国对越南的宗主权=中国对越南的保护国地位。这样,自然得出清廷谕旨李鸿章“中国对越南的宗主权不应放弃”,但李福协定却“已经放弃了的”结论⑧。

      众所周知,西方保护国制度和中国朝贡制度有极大区别。保护国制度的标准,是保护国主权的丧失;而朝贡制度所谓“国体”全不在此,乃是朝贡册封等事。光绪五年,日本认为琉球早已成为日本附庸,琉球进行反驳,其观点颇可参照:“日本谓敝国国体国政皆伊所立,敝国无自主之权。夫国体国政之大者,莫如膺封爵锡国号受姓封朔律令礼制诸巨典。”琉球据此认定,琉球自明初即朝贡中国并受册封,琉球国号及国王姓氏均中国所赐,琉球“历奉中朝正朔,遵中朝典礼,用中朝律例,至今无异”,怎么会是日本附庸呢(实则琉球内政早已受到日本控制)⑨?参照这种说法,既然根据李福协定,越南仍对中国朝贡,那么中国国体便没有受到伤害。旧派人物李慈铭认为,根据李福协定,中国既没有赔款,边防如故,越南朝贡如常,法国也无其他勒索,赞誉李福协定“无伤国体”,“自来款议,此举差优,平情论之,(李鸿章)功不可没。”⑩主战之邓承修认为李福协定“似与国体无伤”,怀疑法国为什么急于求和(11)。

      2、关于通商问题

      清廷授权:“通商一节,若在越南地面互市尚无不可,如欲深入云南内地,处处通行,将来流弊必多,亟应豫为杜绝。”(12)

      李福协定:中国亦宜许以毗连越南北圻之边界,所有法、越与内地货物听凭运销。

      谈判记录:福:北圻边界听凭彼此货物往来运销无阻。李:但不准在中国境内开口通商。

      李鸿章解释:通商一节,已包括在“毗连越南北圻边界,所有法、越与内地货物听凭运销之内”,既云边界,必不准深入云南内地明矣。

      显然,没有规定在中国云南境内开埠通商的内容(13)。

      显然,根据谕旨,清廷不是反对通商,而是认为不应在“云南内地”而应在越南境内开辟通商口岸。通商问题主要取决于云南当局的意见。在李宝谈判时,云贵总督岑毓英同意云南可以通商但不能设立通商口岸。揣测谕旨,应是此意。马士将谕旨中通商问题理解为中国“不应允许对云南通商”,显然没有把握清廷授权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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