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825.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6)03-0083-04 1884年,李鸿章和法国方面签订李福协定,协定实际承认了法国对越南的占领。马士认为,李鸿章订立这个条约时,在中国对越南的宗主权及云南开放通商方面越出了清廷授权①,这个观点得到广泛认可,并进而认为李鸿章为获得清政府认可,作了不少牵强附会的解释②。邵循正认为,李鸿章之“说明本为敷衍当局,故所言多牵强。”“李福此约,若就初十日上谕之标准论之,李之交涉实大失败。”③牟安世不认为李鸿章违旨,推测清政府虽然提出了条件,但没有要李鸿章必须贯彻实行的意思④。言外之意是认为李鸿章没有实现清政府提出的条件。根据新公布的资料,清政府真实态度是所提条件“恐难字字做到”,而不是可以置诸一边⑤。关威则认为李鸿章订立条约是得到清政府同意的,没有违旨。李鸿章之所以作出妥协,根本原因是中国在军事上的失利。妥协是不情愿的,是一种想打打不胜条件下的无奈的选择⑥。其实,要说明李鸿章是否违旨,最好的办法是将清廷授权和李福协定的内容进行比对,分析二者有无不同。同时,更应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李福协定涉及藩属、通商、宗主权问题属于特定历史概念,应分析清政府对这类概念的本意。 一、李福协定和清廷授权的比对 关于李福协定条文与清廷四月初十日授权内容的比对: 1、关于藩属问题 清廷授权:“越南世修职贡,为我藩属,断不能因与法人立约,致更成宪;此节必先与之切实辨明。” 李福协定:法国约明,现与越南议改条约之内,决不插入伤碍中国威望体面字样,并将以前与越南所立各条约关涉东京者,尽行销废。 谈判记录:福:吾知中国所争者不在区区一越南,实以属邦甚多,不能轻弃越南,致使上国体制有碍。李:此事关系极重,允宜恪遵朝廷意旨。贵总兵官谓中国所争者在上国体制,不徒在区区一越南,可谓明白已极。福:(中国)约明于法、越已定未定各约,概置不问。李:询以“不问”二字系属何意?福:“不问”二字与“不认”二字有轻重之别,中国不问法越条约,并非认允其约,犹之法国不问中国朝贡中国之事,亦非承认中国属邦也。 李鸿章解释:越南照旧职贡一节,已隐括在“法国现与越议改条约,决不插入伤碍中国体面”字样之内。 根据谈判记录,法国虽然默认越南向中国朝贡,但不意味着法国承认越南是中国属邦;中国默认法越之间已定未定各约,即是默认法国对越南的实际占领。显然,根据条款,越南是中国属国问题没有得到法国承认。但是,法国默认越南对中国朝贡依旧进行。比照清廷授权,“世修职贡”基本实现,但“切实辨明”则未做到,清政府后来的反应也是如此。 马士是按照西方保护国制度来理解中国对藩属国的宗主权,并据此认为李鸿章违背授权的,他似乎不很理解中国宗藩关系的巨大弹性。例如,按照传统宗藩关系,甲午战争前夕,中国对朝鲜政策本来是积极的,但马士却认为,“按照西方行事的照例的办法来说,中国应看作是对朝鲜未尽责任。它既是宗主国,那么它就必须保护它的藩属,使免于内忧外患。”⑦依据这种理解,清廷四月初十日谕旨所谓维持越南对中国的“世修职贡”,其本意不过是越南对中国朝贡照常进行而已,但在马士那里,含义却发生了如下变化:即世修职贡=中国对越南的宗主权=中国对越南的保护国地位。这样,自然得出清廷谕旨李鸿章“中国对越南的宗主权不应放弃”,但李福协定却“已经放弃了的”结论⑧。 众所周知,西方保护国制度和中国朝贡制度有极大区别。保护国制度的标准,是保护国主权的丧失;而朝贡制度所谓“国体”全不在此,乃是朝贡册封等事。光绪五年,日本认为琉球早已成为日本附庸,琉球进行反驳,其观点颇可参照:“日本谓敝国国体国政皆伊所立,敝国无自主之权。夫国体国政之大者,莫如膺封爵锡国号受姓封朔律令礼制诸巨典。”琉球据此认定,琉球自明初即朝贡中国并受册封,琉球国号及国王姓氏均中国所赐,琉球“历奉中朝正朔,遵中朝典礼,用中朝律例,至今无异”,怎么会是日本附庸呢(实则琉球内政早已受到日本控制)⑨?参照这种说法,既然根据李福协定,越南仍对中国朝贡,那么中国国体便没有受到伤害。旧派人物李慈铭认为,根据李福协定,中国既没有赔款,边防如故,越南朝贡如常,法国也无其他勒索,赞誉李福协定“无伤国体”,“自来款议,此举差优,平情论之,(李鸿章)功不可没。”⑩主战之邓承修认为李福协定“似与国体无伤”,怀疑法国为什么急于求和(11)。 2、关于通商问题 清廷授权:“通商一节,若在越南地面互市尚无不可,如欲深入云南内地,处处通行,将来流弊必多,亟应豫为杜绝。”(12) 李福协定:中国亦宜许以毗连越南北圻之边界,所有法、越与内地货物听凭运销。 谈判记录:福:北圻边界听凭彼此货物往来运销无阻。李:但不准在中国境内开口通商。 李鸿章解释:通商一节,已包括在“毗连越南北圻边界,所有法、越与内地货物听凭运销之内”,既云边界,必不准深入云南内地明矣。 显然,没有规定在中国云南境内开埠通商的内容(13)。 显然,根据谕旨,清廷不是反对通商,而是认为不应在“云南内地”而应在越南境内开辟通商口岸。通商问题主要取决于云南当局的意见。在李宝谈判时,云贵总督岑毓英同意云南可以通商但不能设立通商口岸。揣测谕旨,应是此意。马士将谕旨中通商问题理解为中国“不应允许对云南通商”,显然没有把握清廷授权的实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