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有关外国顾问与中国近代法制变迁的资料集对于袁世凯的法制顾问有贺长雄有如下的评价:“在任期间,对中国共和宪法之制定,‘颇有贡献’。”① 这样的结论令人骇然。笔者在这里要指出的是,历史事实完全与此相反,有贺长雄对于中国共和宪法的制订不仅没有贡献,而且是破坏中华民国共和民主宪法的关键人物之一。本文以第一手资料为依据,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不当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简短的学术回顾 在民国初年袁世凯破坏民主共和制度,走向专制独裁、乃至于最后复辟帝制的过程中,有贺长雄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这是海内外学术界长期忽略了的问题。 在西方汉学界影响很大的《剑桥中华民国史》②,不知是有意回避,还是出于其他原因,居然没有只字提到有贺长雄。一些中文历史著作虽然提到了有贺长雄的名字,但所述内容往往不准确。如郭廷以先生《近代中国史纲》即说:“(1915年)8月3日,(袁世凯)授意宪法顾问古德诺发表一篇《共和与君主论》……袁的另一顾问日人有贺长雄发表《观奕闲评》、《共和宪法持久策》,与相呼应。”③ 郭先生此说实乃大误。盖古德诺的《共和与君主论》发表于1915年,而有贺长雄的《观奕闲评》、《共和宪法持久策》均发表于1913年,并非是呼应古德诺的《共和与君主论》而作。其中《观奕闲评》为一单行本著作,约8万字,出版于1913年8月,《法政杂志》等刊物随后刊登了该书的部分章节,该书系统地阐述了有贺长雄对中国制订宪法的意见和主张;而《共和宪法持久策》最早发表于《申报》(1913年10月30日)等报刊(后来也出了单行本小册子),该文是针对“天坛宪草”而发。大陆学者的不少著作也往往沿用郭著中的表述。如章开沅、林增平先生主编的《辛亥革命史》④,李侃、李时岳、李德征、杨策、龚书铎等先生编著的《中国近代史》⑤ 以及刘泱泱等先生主编的《湖南通史·近代卷》⑥ 等著作,对于有贺长雄的介绍与郭著基本上是大同小异,也许是受了郭著的影响。李宗一先生著的《袁世凯传》⑦ 及李新、李宗一先生主编的《中华民国史》第2编第1卷⑧ 等虽然对有贺长雄进行了准确的介绍,但都只有很简略的几句,难以窥其全貌。 论文方面,笔者查阅55年来的论著索引,直接以有贺长雄本人为研究对象的,只有3篇学术短文。第一篇是《民初臭名昭著的〈共和宪法持久策〉》,全文约2000字,对有贺长雄及其《共和宪法持久策》一文发表的背景、内容及其恶劣影响进行了介绍。⑨ 第二篇是《袁世凯的宪法顾问——有贺长雄》,全文约2000字,对有贺长雄的生平、与中国的历史渊源及其在担任袁世凯政府法制顾问期间的所作所为进行了简明扼要的介绍。⑩ 第三篇是《有贺长雄及其〈共和宪法持久策〉》,约3000字,对有贺长雄生平及其《共和宪法持久策》一文发表的时间背景及内容进行了介绍,其内容与前面两篇大同小异。(11) 从上面简短的回顾可以看出,学术界对有贺长雄的研究是十分薄弱的。因此,对他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是必要的。 二、有贺长雄与中国的历史渊源 有贺长雄(1860—1921),日本大阪人(一说东京人)。1882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1884年初任枢密院书记官。1886—1887年留学德、奥,获得文学和法学博士学位。回日本后仍任枢密院书记官,与日本元老颇有交往。在1894—1895年的中日甲午战争中,有贺长雄担任日本陆军大将、陆军大臣兼第二军司令官大山岩伯爵的国际法顾问官。1894年12月初,日本联合舰队司令官伊东祐亨与新任山东作战军司令官大山岩,在拟定进攻山东半岛的同时,即策划劝北洋海军提督丁汝昌投降。12月10日伊东与大山岩商定了诱降办法,随之令国际法顾问、海军教官高桥作卫起草中、英两种文字的致丁汝昌劝降书。1895年1月19日,即山东作战军于荣成湾登陆前一天,大山岩派陆军步兵少佐神尾光臣和有贺长雄顾问携带英文劝降书到“松岛”号战舰。大山岩和伊东连署后,以伊东祐亨个人落款的劝降书,由英国军舰“塞班”号送给丁汝昌。劝降书盛气凌人,颠倒是非,竭力诱惑。丁汝昌拒绝劝降,于2月12日晨吞鸦片自杀身亡。翌日,洋员赫威、马格禄等与候补道牛昶昺合谋伪托丁汝昌名义投降。从日方战史资料可以看出,有贺长雄以顾问官的身份全程参与了北洋舰队投降的谈判。(12) 在甲午战争中,大山岩指挥的第二军在攻占旅顺后进行了灭绝人性的旅顺大屠杀,屠杀中国无辜民众达6万余人,大屠杀过后整个旅顺只有36人幸存下来。日本侵略者的疯狂暴行,受到全世界正义舆论的谴责,称日本是“披着文明的皮而带有野蛮筋骨的怪兽”(13)。为了掩盖和粉饰日军的暴行,有贺长雄于1896年在法国出版了法文版《日清战役国际法论》,同年又由东京忠爱社出版了日文版《日清战役国际法论》,该书诡称“尽管中国不遵守国际法,而日本出于对人类的义务而单方遵守了国际法”(14)。这本书获得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学术界的一致吹捧。1897年起,有贺担任东京帝国大学国际法教授。在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中,有贺长雄又担任了日本陆军第三军司令官乃木希典的国际法顾问。(15) 日俄战争结束后,有贺长雄出版了《日俄战后国际法论》、《满洲委任统治论》等著作,再次为日本的对外侵略扩张辩护,向日本政府献“处分满洲”之策。在《满洲委任统治论》一书中,有贺长雄主张日本在满洲实行“委任统治”,即“满洲仍属中国之主权,而日本天皇受中国之委任,以统治其地。”他认为,日本对于满洲行使局部保护权,可以有三种不同的方法,即代理统治主义、联合行政主义和监督行政主义。在以上三种方法中,以代理统治主义最为理想。他说:“为日本计,则代理统治主义其最有利益者也。盖日本为满洲之事已掷多大之人命与财产,则其偿之也,亦不可不有多大之利益。若联合行政主义则日本之利益已与中国共之。监督行政主义则举其利益之全部拱手以奉中国,日本所供之牺牲尽掷于虚牝。且以俄国之大,虽割土地赔军费,犹不足制其野心。日本苟不扼其咽喉,则今日日本退,明日俄国来,战胜之利益犹之未也。故以报酬言,日本之代理统治尤其最廉者也。”(16) 他还说:“清国以满洲之统治委于日本,决无丝毫伤及其主权,何以故? 清国以自由之意志缔结条约,故犹土耳其以昔布里斯委英,以坡赫两地委奥,无丝毫伤土之主权。何以故?土耳其以自由意志缔结条约故。”对于有贺长雄的这种轻描淡写的强盗逻辑,梁启超评论道:“呜呼!吾不知有贺氏为此言,将以欺世界耶?抑还自欺也?自欺则何必欺世界,又安能彼直以一手掩我四万万人目云尔!”(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