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 (2006)01—0098—07 在中国历史上,地方军事化经历了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是探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与政治体制转型的重要视角。一般说来,地方军事化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地方社会控制权的下移和基层社会的“自治化”进程。有关明清时期的地方军事化及其对中国传统社会国家政治结构和地方社会权力体系的影响,前人已有了诸多研究成果②。然而,以往研究在空间区域大多局限于东南沿海地区,在时间上主要集中于明清时期,对清末及民国初年的地方军事化则少有论述。实际上,在辛亥革命时期,由于新旧政权交替,地方社会出现了权力“真空”,各省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自发改建或新创了各类武装力量。这些地方武装起初有的称“团防军”,有的称“保安军”,还有的称“团练局”或“保甲局”,后统一改称“民团”。在这一历史过程中,这种民间自发组织的武装具有了“官督民办”的性质,并逐渐成为新的地方权力中心。围绕着这种新的权力资源,地方社会新旧力量进行了新一轮的组合,地方社会的政治格局呈现出新的态势。本文试图利用《江西民报》中的有关资料,对辛亥革命时期江西民团的兴起与发展过程做历史考察,以期揭示晚清以来地方政治权力结构的演变趋势。 一 从“民间自办”到“官督民办” 武昌起义爆发后,由于地方政府更迭频繁,社会动荡不安,因而维持社会治安、恢复社会秩序成为各地面临的首要问题。在此背景下,民团这一地方武装组织应运而生。在广东、福建以及江浙等地,民团成为维持地方社会治安的主要力量。江西民团的创建,大致经历了一个由“民间自办”向“官督民办”转变的过程。 1911年11月南昌光复后,江西都督之位数易人手,江西军政府无力顾及地方治安,地方社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如当时的报纸就说道:“现在地方一切事宜茫无头绪,虽有巡警、商团日夜巡逻,而盗贼充斥,毫无顾忌”,“省城秩序虽安,乡间群盗如毛。有保安之责者兼筹并顾之”。[1] 各地为了抵御来自散兵游勇以及会党的侵袭,纷纷呈文江西军政府,要求建立地方防卫力量,以保地方治安。对于各地的请求,江西军政府内务局无不予以准许,并申明筹建民团由地方社会自行决定,民团的领袖亦由地方公举,将创建民团之权完全交给了地方社会。如当时的《江西民报》就有如下记载: 义宁州绅董黄子俊等办理民团、公□团长禀批:禀悉。办理民团,保卫治安,自是要务。公举胡经纬为团长,据称乡望素孚,著准如禀存案,并给照会以便办公。至经费概归地方筹措,仍以不碍军需、不扰民生为要。团防名目,仰改称民团,以归一致。其民团办事规则,本局现已拟定,俟印刷后通饬遵行。[2] 南康府安义县法政学堂学员王仰维禀批:据禀已悉。该学员拟邀近村同人组织民团,以维公安,深堪嘉尚。但举办公益首要经费,究竟所邀集之村名若干及筹费之规则,并未声明,无从悬揣,仰即合同地方绅耆,妥定办法,公举团长,禀请核夺可也。[3] 南昌乡约所张富田等请发办理民团札示禀批:据禀已悉。该绅耆等组织民团,保卫地方,自是要着,公举徐仲雅、张运筹总理其事,果是众望素孚,自应照准。但费由各村担任,总须办理持平,毋得苛派扰民,致滋流弊。所请札委之处,仰候发给照会前往妥办可也。[4] 上述资料表明,此时民团的创办,完全是地方社会一种自发行为,江西军政府只是在一些细枝末节上略做规定。然而,随着各地武装组织的增多,它们在名称、规模等方面出现了混乱,促使江西军政府开始加强对此类武装的监管。1911年12月上旬,江西军政府颁布了《江西城镇乡民团章程》(下称章程),对民团的性质、职责、编制、招募及费用等各方面做了详细规定:1.民团系仿旧时保甲团练办法,故定名曰民团;民团以保卫地方为宗旨,无事各安其业,有事共御其难;团长由地方公举,请府县民事长许可。2.民团编制以五十人为一队,以十人为一排,每队置队长一名,每排置排长一名;城镇人口繁密,编制民团一队或二队以上;乡视人口多寡,酌设民团二、三排或一队。3.民团负保卫地方之责,其所辖境内应昼夜巡守;遇有抢劫之徒,应拿获送地方官惩办,但不得诬良为盗;遇有火灾,诚恐宵小乘机肆抢,应速出队,前往弹压,兼行救护;邻近地方有警,无论已未设民团之地方,均须出队救护。4.招募之法,每家有壮丁者三人抽一人,或出示招集,均可酌量地方情形办理;抽丁为征兵制度,募兵为雇兵制度;招募团勇须年富力强、不染嗜好者,并希取本乡公正绅耆保结。5.经费就地筹款,酌量地方情形,或劝捐,或摊派,但不得勒迫扰害;地方公款如可挪用者,可禀地方官许可借拨若干;如有货物抽税,可禀请地方官准许;民团杂费及购买军械制服等军费,须由团长核定,进出款项按月造册公布,报告府县民事长。6.自奉到本章程之日起,即将从前团防局、保甲局、团练局、保安社等各目一律改称民团,以归划一。[5] 从章程各项内容来看,军政府对各地创办民团的态度较前有了一定的改变。虽然其仍然赞同民团由地方自主举办,但同时也规定民团团长的任命以及费用的征收,都必须报经地方官长审核。从这一点来说,此后各地创办的民团实际上具有了一种“官督民办”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