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6)01-0155-07 19世纪末晚清时期的中朝关系史,实际上就是具有数千年历史的传统朝贡关系向近代条约关系逐步发生根本性转变的过程,1882年朝鲜“壬午军乱”则成为清政府对朝政策转向积极干涉阶段的一个重要契机。当时,清政府不仅直接派兵渡朝镇压,公开劫持朝鲜国王高宗生父大院君李星应到中国并软禁于保定达三年之久,并且将出动朝鲜之淮军庆字营部队三千兵力留驻汉城,成为晚清大规模出兵国外并长期驻扎的唯一事例。至于当时中朝关系的相关制度层面也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变化,同年10月《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之签订以及1883年10月总办朝鲜各口商务委员之派驻朝鲜,便是其中两个重要的举措。 陈树棠作为首任清政府总办朝鲜各口商务委员(后改称总办朝鲜各口交涉商务委员)驻扎朝鲜首都汉城整整两年,曾经主持办理许多中朝通商及外交事务。然而,国内外学界迄今对陈树棠及其在朝活动并无任何专门研究,甚至连陈树棠其人的具体情况亦无明确了解,与对袁世凯在朝活动之众多研究①形成了鲜明对照,从而成为晚清对外关系乃至近代中朝关系史研究中的一段空白。拙稿拟根据清政府与朝鲜王朝高宗政府的史料文献,深入探讨清政府与李鸿章派遣陈树棠驻朝之背景与经过,进而具体考察其在朝两年间的主要活动乃至回国并免职的经过等史实,以期全面了解晚清对外关系史上唯一常驻周边“属国”之外交通商代表陈树棠及其主要活动,并揭示近代中国对外关系乃至近代中朝关系史上一段鲜为人知的内幕。 一、总办朝鲜各口商务委员之派遣背景与经过 1882年10月,清政府与朝鲜王朝高宗政府签订《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②,成为中朝两国之间第一个具有近代意义的通商条约。从此,中朝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开始由传统朝贡互市贸易转向近代意义的通商,而两国间海禁之开放、两国商民往来及贸易之许可与两国商务委员之互派等措施,则成为两国间近代通商贸易得以全面开展的制度性保障。《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第一条便是相互派遣商务委员的内容:“嗣后由北洋大臣札派商务委员,前往驻扎朝鲜已开口岸,专为照料本国商民……朝鲜国王亦遣派大员驻扎天津,并分派他员至中国已开口岸,充当商务委员。”该章程第二条中还有关于中国商务委员对本国商民所涉案件之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大体类似于领事裁判权。尽管该章程从形式到内容上不无拘于传统朝贡关系框架之不平等性,上述内容仍成为中朝两国互派商务委员驻扎对方国家以“照料本国商民”的法律依据。 当时实际上主管清政府对朝事务的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先是应朝鲜高宗政府的邀请,推荐前德国驻津领事穆麟德(M
llendorff,Paul George)及自己的外交幕僚马建常(马相伯)赴朝担任外交通商领域的顾问,③接着于1883年7月24日向清廷正式上奏,提出“亟应派员前往察看地势,择要驻扎,以便照料华商,联络声气,并将应行查勘、购置、建造等事,与朝鲜商酌妥办,免为外人所占,致落后著。”[1]同时,李鸿章还提出了一份由天津海关道周馥与候选道马建忠等拟订的《派员办理朝鲜商务章程》,[2]实际上就是清政府派驻朝鲜商务委员的具体工作指针,大体包括驻朝商务委员(总办朝鲜各口商务委员)的名称及其属员编制、总办委员的职责及其与北洋大臣、分办委员的关系、在朝各通商口岸建造商务委员公馆、商务委员在朝地位与外交礼遇、商务委员及其随员之任期、考核、薪俸及有关经费支出等五项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这个“总办朝鲜各口商务委员”及下属各分办委员的职责并不仅仅局限于中朝之间的通商事务,还负有代表清政府办理对朝外交事务以及行使对本国商民之司法管辖权的任务,实际上是兼具商务与外交之双重使命。因此,有关驻朝商务委员的职责、外交地位及任期、考核、薪俸与相关经费等,也是全部按照清政府出使外洋章程所规定的派遣外交官程序与原则办理。之所以没有直接使用总领事等外交官称呼,在于清政府坚持对朝传统朝贡关系体制,不肯将对朝关系事务与对欧美列强之近代条约关系一律对待,详见李鸿章前引奏折语:“查朝鲜为中国藩服,委员前往驻扎,与出使外洋各国,体制稍别而情事略同,自应参酌出使成案,量为变通。”这种既部分接受近代条约关系体制的理念与形式以适应国际局势及中朝关系变化的现实,同时又顽固坚持传统朝贡关系体制的方针,成为1880年代以来清政府与李鸿章所谓“一个外交两种体制”之对朝鲜认识与政策的主要特征。④驻朝商务委员派遣过程中的上述刻意“变通”举措,便是其中一个典型例证。 至于总办朝鲜各口商务委员的首任人选,李鸿章在前引奏折所附夹片中称:“兹查有二品衔候选道陈树棠,经前出使美国大臣陈兰彬奏派金山总领事,在任三年,办理裕如,商民悦服。上年臣曾派往朝鲜游历,于该国地势民情,亦颇谙悉。该员朴诚端谨,明练老成,以之充派总办朝鲜商务委员,洵堪胜任。”⑤陈树棠曾于1880年1月至1882年4月间,经当时驻美公使陈兰彬奏派而担任驻旧金山首任总领事,实际在任时间并未满三年。[3]至于陈树棠个人资料,则不见于清季各种传记文献,包括清政府吏部官员履历档案文献,[4]其生平事迹亦无从查考,暂付阙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