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05)06-0035-05 国内史学界一般认为,庚子以后,清政府不断增加田赋的征收,1911年较庚子前增加几近三分之二。田赋的加重,是晚清人民负担增加最为突出的一个表现。[1](p.1337-1340)但王业键则持明显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清末的实际土地税负担仅略超过这个王朝的鼎盛时期即18世纪中叶的三分之一。[2](p.113)费正清主编的《剑桥中国晚清史》和罗兹曼主编的《中国的现代化》等有较大影响的专著,实际上均采纳了王业键的观点。笔者认为,上述研究成果为我们认识晚清田赋问题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明显不同的结论又为进一步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余地。本文主要就晚清田赋负担水平相关的若干问题再作探析,以期加深对此的认识。 一 清代前期,田赋的征收大致有以下特点:一是赋税额相对稳定。据官方的统计数字,经过顺治至康熙中期的恢复期后,清朝的田赋收入便长时期保持在一相对稳定的水平,起伏波动不大。[3](p.228)二是货币税与实物税并存。清政府根据全国民田的不同情况,制定了详细而复杂的征税办法。除大部分田赋按规定的税率征收货币外,还规定部分地区按亩征收若干实物粮。其中最主要的是征之于江苏、浙江等八省区的漕粮。如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清政府的田赋收入就包括银29917761两,粮8317735石。[4](p.396)三是除额定正税外,还有额定附加税和额外附加税。额定正税即由国家赋役全书等法规正式核准的税项,也称为田赋正供。此外,雍正年间实行“耗羡归公”后,原来地方官员以银两损耗为由而加征的附加税,也由中央政府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从乾隆五年起作为定制,[5](p.142)并核定年征额约300万两。[6](p.3703)同样,漕粮也征收所谓“糟耗米”,其数额约为235万石。[7](p.5251)这类附加税称之为额定附加税。同时,地方官员还加征与额定附加税数额相当的额外附加税。两项附加税大约相当于额定正税的四分之一。因此,王业键估计18世纪中期清政府实际征收的田赋数额约为5420万两,其中货币银3751万两,实物粮折合银1669万两。[2](p.72)由于额定附加税仍在中央政府的掌控中,因此田赋流失情况尚不严重。四是田赋成为清政府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不论是官方统计数还是估计的实征数,田赋均占财政收入的74%左右。 晚清以来,清政府田赋征收情况发生了诸多变化。一是实物粮的征收逐渐减少乃至基本取消。据上述有关数据计算,清代前期实物粮占田赋总额的比重约为30%左右。由于多方面原因,尤其是因太平国农民运动的冲击,清政府对漕粮征收作了重大的政策调整,主要是逐渐用货币银取代实物粮,即所谓“糟粮改折”。光绪十一年,漕粮征收额已降至约250万石,不到乾隆中期的三分之一。[8](p.1)之后漕粮征收进一步减少,到光绪二十七年,清廷颁发上谕,正式宣布停止漕运。[9](p.4689-4690)①由此,清政府田赋收入统计中,粮折取代了以前的漕粮。如光绪十九年(1893年)实收田赋额中,就包括粮折银440余万两。[4](p.417)二是除清末个别年份外,官方统计的田赋收入数及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均低于乾隆中期的水平。如1891年,包括地丁、粮折、耗羡在内的田赋总收入仅为3093万余两,约占财政收入总额的35%。[10](p.1-5)1903年,户部统计的田赋收入为3546万两,仍未超过乾隆中期包括货币银和实物粮在内的田赋数。[11](p.8249)只是在宣统三年(1911年)资政院核定的预算案中,田赋收入为4967万两,占预算总收入的比重已降至16.5%。[11](p.8245)这一数字虽较乾隆中期的统计数增加了近1000万两,但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其实际收入仍明显下降。三是田赋流失的情况日趋严重。如前所述,清代前期官方统计的田赋收入与实际征收的田赋额虽有出入,但差距并不大,田赋收入基本上在中央政府的掌控之中,只有占额定正税10%~15%的额外附加税,才不在统计之内,其数额占田赋实际收入的比重不到10%。但在晚清时期,由于中央权力的衰落和官吏腐败的加深,额外的附加税明显增加,大量的田赋收入并未纳入官方统计之中。如据梁启超估计,20世纪初年,政府统计的田赋收入约为3000余万两,但“大约全国人民所出田赋约在七千万两以上”。[12](p.3)另据王业键估计,1908年清政府田赋实际收入为1.0240亿两,[2](p.74)这较1911年的预算数也要多出1倍。此外,一则关于广东“浮收之弊”的记载也说,“庚子以后,民间完银一两,连一切杂费共需银二两上下”。[1](p.1340)这都说明,当时实际的田赋征收额较官方的统计数要增加约1倍。因此,如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清末的实际田赋收入较乾隆中期增加了约5000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