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收继问题研究

——以安徽为中心

作 者:

作者简介:
毛立平(1974-),女,山西太原人,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讲师,历史学博士。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安徽史学

内容提要:

19世纪安徽社会中收继现象较为普遍,平均14%的家庭发生收继或出继行为,来解决一些家庭的“无后”的问题。从宗族角度讲,收继可以分为族内收继和族外收继两种情形,各需履行不同的收继程序,中上层家庭以族内收继为主,下层家庭则族外收继多于族内收继。国家和宗族对收继的前提、原则和被收继人在新旧家庭中的地位做出种种规定,但制度规范与人们的实际行为间存在着相当的差异。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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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6)02-0031-09

      收继一般是指家庭在缺乏继承人的情况下,通过收养他人子女而使家庭得到延续的行为。收继现象始终存在于中国社会之中,是构成拟亲属关系的方式之一,也是家庭史研究中不可忽略的环节。但是,近年来对收继问题的研究寥寥无几,主要研究成果有刘晓的《元代收养制度研究》一文①、美国学者安·沃特纳《烟火接续——明清的收继与亲族关系》一书②。前者结合元代对收养的法律规定,对当时社会生活中的收养关系及其特点进行了探讨;后者通过收继透视明清社会的亲族关系,并揭示出明清社会规范与实际行为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二者都为传统社会收继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本文拟以安徽地区为中心,对19世纪收继的不同类型与程序、收继与宗族的关系、有关收继的制度规范与实际收继行为问的差异等方面进行较深入的考察与研究。

      一、研究范围与背景

      安徽潜阳《朱氏宗谱》中说,“子女俱无者不书‘绝’而书‘止’,不忍言绝也;无子有女者书‘无嗣’,以明气类犹未止也。”③朱氏将无子无女的家庭称为“绝”或“止”,表示此家庭不再延续,已经终止;将无子有女的家庭称为“无嗣”,表示这个家庭仍然延续,只是没有宗桃继承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延续家庭不仅是儿子的特权,也是女儿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讨论收继,也不应局限于家庭对嗣子(宗祧继承人)的收继,应该包括家庭对所有子女的收继。在资料统计过程中,不论被收继人的性别是男是女、收继是否符合国家与宗族的规定、收继是否以延续家庭为目的(如收养妻子前夫的子女是再婚的副产品,而不是为传宗接代),我们都将其算做收继行为。

      其次是本文的时代背景。19世纪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向近代交替的时代,外部有世界产业革命和资本主义革命带来的风暴,内部有鸦片战争、太平天国和捻军带来的战乱,以及维新变法和新政带来的影响。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中,社会结构中最基本的细胞、中国社会发展最为缓慢和稳定的因素——家庭,是否也受到影响、发生变化呢?通过对家庭或家族在19世纪中收继行为的研究,可以窥其一斑。

      再次,本文以安徽地区为中心来论述19世纪家庭的收继情况④。从皖北、皖中、皖南各选出三部世家大姓的族谱,从中抽取其家族大体生活在19世纪的两到三代家庭,作为研究中上层家庭收继情况的主要材料⑤;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档案中选出道光十年至道光二十八年安徽地区档案259件,作为研究中下层家庭的主要材料⑥;徽州地区有关收继的契约文书也是研究收继问题的重要材料。

      二、族内收继与族外收继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中国传统社会中之所以将无后视为最大的不孝,是因为它中断了家庭的发展脉络,进而影响到整个宗族的延续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论哪种收继都与宗族有关,我们就从与宗族的关系入手来考察19世纪安徽的收继问题。从宗族角度讲,可以将收继分为族内收继和族外收继两种,也称为同姓收继与异姓收继。

      1、族内收继的时机

      收继针对被继承人而言,可以分为生前收继和死后收继两种。

      生前收继是指家庭的男性家长在世时,由于婚后无子女或子女夭折而进行收继。如《合肥李氏宗谱》中,第8世孙李鸿章,其原配夫人周氏生子经毓,经毓不幸早殇,鸿章的六弟昭庆即将长子经方过继给二房鸿章为嗣。在立继的契约文书中,黄泰晨“年老六旬有二,娶妻有三,尚未育子”,“是以凭亲族商议,弟泰发二子永丰继与身名下为嗣”。这些情况都属于生前收继。死后收继则是在男性家长去世后,由于没有留下后代而进行的收继。族谱资料中的此类收继多于生前收继。桐城《张氏族谱》中记载,其第14代孙康伯,收继再从堂弟聪登次子绍华为嗣,但康伯死后一年绍华才出生;与他同辈的聪缙更是死后20年才等到一个承祧两房的继承人。张氏廷玉一支,第13、14、15世所记载的9次收继,都属于死后收继。

      死后收继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家庭的男性家长去世后,由守节妇女收继并抚养子女;另一种是在夫妇都去世的情况下,由亲族为其指定继承人,继承人由其本生父母抚养长大,承担其所继家庭的权利和义务。宋《清明集》“户婚门”的按语说:“案祖宗立法,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⑦讲的就是在这两种情况下立继的规则。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守节妇女往往没有自己选择继承人的能力或权利,需要通过长辈或族人来为其夫立继。各地方志的《烈女传》中记载了大量此类情况:凤阳宫氏“夫殁,氏泣曰:‘我无子,偷生何为?’姑谕之曰:‘汝为家妇,当为夫延一脉,季有子即尔子也。’氏乃勉进勺水,奉姑翁孝谨,抚嗣子如己出。”⑧李氏“夫没于贼,氏年二十八岁,无子。孝养翁姑,姑没,丧葬尽礼,族中贤之,为之立嗣。”⑨守节妇女通过收继族内子弟,不仅使家庭得到延续,而且加强了家庭与家族、宗族的联系,以获得更多的帮助。

      2、族内收继的程序

      我们可以通过对立继文书⑩的分析来得知族内收继的具体程序。

      立嘱书李枝鹤,年迈乏嗣,原配严氏早卒,继娶方氏,俱无子息。今夫妇二人俱已年迈,又兼患病,自情愿收长兄枝雁次子小凤承绍。所有父遗关分内田地山塘器皿屋宇,并已受产业等项,一尽嘱与侄李小凤管业,住歇耕种其奉养并葬祭等件俱系李小凤承值,不得唐突推委。倘有此情,呜族以作不孝之论。自嘱之后,本家叔侄毋得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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